工齡折算就是累計計算,扣除中間待業時間。工齡折算法是指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齡折算法
- 屬於:扣除中間待業時間
- 包括: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
- 包含: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分類,合併計算法,連續計算法,原則,細則,
分類
合併計算法
又叫合併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
連續計算法
又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 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複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後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折算工齡是正常工齡乘以國家規定的折算係數而得出的工齡,是國家對長期在惡劣工作環境或工作場地勞動的職工,除提前退休外,在工齡計算上給予的優惠。如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寒地區的職工,折算係數為1.5等。折算後的工齡等同於連續工齡。
原則
計算連續工齡的原則規定,職工發生以下情況,其前後工齡連續計算: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係)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後工齡應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
7.轉入企業工作前的專門從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軍人的軍齡,均作連續工齡計算;
8.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職工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最後一次進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國營農場,墾殖場當職工的知識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城鎮知識青年,在他們按政策離開農村、墾殖場或農村回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其在農場、墾殖場或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10.歸國華僑職工,從進入本企業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歸僑職工在國外從事革命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回國內或受迫害回國的,如有可靠證明,報經中僑委審核屬實者,其在國外參加革命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職工在下列情況從事工作的時間,不作工齡計算:
1.凡職工在敵偽及國民黨反動統治時期,任一定的職務,如把頭、監工、廠警、礦警等,有壓迫剝削行為的,國民黨軍隊官兵,國民黨政府機關中的官吏等,其從事該項職務的時間,不作工齡計算。
2.凡判刑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計算工齡。因反革命罪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連續工齡應自恢復政治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
細則
精簡、離職、退職、停薪留職的工齡計算
1、解放後由於精簡機構、關廠、並廠或者縮減生產被精減回鄉、回家、以後又重新參加工作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2、工作人員自動離職後又參加工作的,其工作年限(連續工齡)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算。個別離職時間較短,離職以前的工作時間也可以計算工作年限(連續工齡)。
3、在被精簡退職的職工,又重新收回參加工作的,退職後復職前的時間不計算工齡,退職前和復職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連續工齡。
4、原是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被精簡退職後,又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其退職在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的時間和再次參加工作後,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5、工作人員在中國解放以前,因為各種原因離開革命隊伍,中國解放後又參加工作的,凡是因為革命意志不堅定而擅自脫離組織,解放以後又參加工作的,他們的連續工齡,一般應從第二次參加工作的時候算起;因為客觀原因與組織失掉聯繫,解放以後又參加工作的,他們在脫離組織以前的工作時間,可以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連續工齡。
6、“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有收入的勞動,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金,其數額一般不低於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的。“停薪留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7、科技人員被批准辭職,以後被新單位錄用,其辭職前和錄用後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對擅自離職的科技人員,經教育拒不返回也不補辦辭職手續的,以後被其他單位錄用,其工齡從新錄用之日起計算。
8、被辭退的職工重新就業後,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合併計算。
病假期間的工齡計算
1、工作人員因病經組織批准離職療養,其療養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工齡;超過6個月的病休期間,不能計算工齡。但在長期革命鬥爭中因勞成疾而離職療養者,經組織批准,其超過6個月的病假期間可以計算工齡。
2、職工由全日休養改為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應將其連續全日休養的時間和連續半日工作、半日休養期間的休養時間(休養兩個半日算作休養一天)合併計算工齡。
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
1、機關工作人員經批准到速成中學學習的,其學習期間計算工作年限。1961年10月9日《內務部政府機關人事局關於工作人員經批准入學學習能否計算工作年限的復函》規定。
2、調乾生學習期間及學習前後的工齡按照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①由於工作需要經行政調派到各類學校學習,在學習期間照發原工資的,其學習期間及調派學習前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②由本人申請經領導批准離職考入各類學校學習,其學習前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③革命軍人復員、退伍後,再考入各類學校學習的,學習期間不能計算為工齡,其原在部隊時的軍齡,可以與參加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其中“調乾生”是指凡是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的正式職工,經組織上調派學習的或者經本人申請組織批准離職,報考中等專業學校、高等學校的,都算為“調乾生”。
3、1966年至1970年大專院校畢業生參加工作時間的計算
(1)1966年大專院的畢業生,從1967年9月開始進行分配,參加工作的時間,從1966年7月起計算。
(2)1967年大專院校畢業生,推遲到1968年6月開始進行分配,工資從7月份開始發給;參加工作時間從1967年7月起計算。
(3)1968年大專院畢業生,從1968年11月中旬開始分配,工資從當年12月開始發給,參加工作時間從1968年7月份計算。
(4)1969年大專院校畢業生,從1970年6月開始分配,工資從當年7月開始發給,參加工作時間從1969年7月份計算。
(5)1970年大專院畢業生,從1970年6月開始分配,工資從當年7月開始發給,參加工作時間從1970年7月份計算。
4、在半工半讀學校中學習,半工半讀的時間不計算工齡。
5、技工學校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計算工齡。
6、高等學校畢業後考取研究生的,在研究生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
7、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國家職工,進入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習,其學習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1979年以後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習的國家職工,他們在校學習期間一律不算工齡;入學前和畢業後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併計算。1979年以後進入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他們在校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齡。但入學前和畢業後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8、國內博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齡計算問題,仍按《國務院批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107號)有關規定辦理。
9、在職人員考取國內碩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獲得碩士學位回國工作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計算工齡。
10、公派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其在國外學習期限內,可以計算工齡。
11、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後,在批准的攻讀博士學位期限內,可以計算工齡。
12、在職職工自費出國留學回國工作後,出國前的工齡可以保留,並與回國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工齡。
13、五十年代赴蘇聯、東歐國家的留學人員,凡獲得博士、副博士學位者,其攻讀博士、副博士學位的時間均計算為工齡。凡由國內派赴蘇聯、東歐國家直接攻讀博士、副博士學位者,其工齡從本人在國內考取(或被選定)攻讀博士、副博士學位之日開始(即包括在俄語預備部學習或在國內實習、鍛鍊準備的時間)計算;凡在蘇聯、東歐國家學習一段時間後,再攻讀博士、副博士學位者,其工齡從正式獲準註冊攻讀博士、副博士學位之日開始計算。
14、文革前赴蘇聯、東歐國家留學的本科生,所學專業與國內專業相比較,凡學習時間(包括在俄語預備部和國內高校學習及實習、鍛鍊的時間)長於國內相同或相近專業的學習時間均計算工齡(不計算工齡的學習時間最低不得少於四年)。
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
1、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參加國家機關、事業、企業部門工作的,他們的軍齡應該計算為工作年限或工齡。
2、復員退伍軍人回鄉參加農業生產的時間不能計算工齡。
3、義務兵退伍後等待分配工作的時間,應予計算為連續工齡。
4、轉業軍人由國家分配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的,其在等待分配工作期間,可以計算工齡
5、退伍義務兵的軍齡從其入伍時間應從縣(市)革命委員會徵兵辦公室(或人民武裝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計算;退伍時間要以批准退出現役之日為準計算。
6、軍隊幹部復員、轉業時,其退出現役的時間以辦理離隊手續之日為準。
教師的工齡計算
1、各級學校的教師、職員和工人,其解放前夕所在學校(不包括敵偽、國民黨或者其他反動黨團舉辦的專門屬於軍事、政治性質的學校)連續工作的時間,與解放後在學校工作的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2、由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職工)的,其任民辦教師期間,其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3、各級學校的代課教員被正式錄用以後,他們在本校代課的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4、民辦教師經組織批准被錄取(或保送、推薦)到各級師範學校學習畢業(結業)後,仍繼續從事教師工作的,其入學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包括經正當手續調動,在兩個以上學校連續任教的時間),可與畢業後任教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劇團藝人和專業運動員的工齡計算
1、民間劇團演員和工作人員轉入國營後,他們的連續工齡從解放以後最後一次參加民間劇團工作之日算起。
2、臨時參加集訓的運動員,在集訓期間不作為參加工作,不應計算工齡。但通過集訓調為正式運動員,或集訓後即分配了工作,其工齡應從參加集訓的時間開始計算。
衛生醫務人員的工齡計算
1、解放前在私立醫院和教會醫院工作,解放後被接收為公辦醫院的,在解放後至接收公辦前這段時間的一般工作人員(不包括醫院董事會的董事等院方人員),如果專職從事醫務工作,並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時間,可以和在公辦醫院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2、衛生醫務工作人員參加工作以前,曾在聯合診所、聯合醫院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3、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被招收、頂替、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進入各極院校學習畢業(結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衛生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鄉村醫生的工作時間(含其原當赤腳醫生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在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鄉村醫生的時間,凡經正當手續調動的,應當合併計算,並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鄉幹部和農民技術人員工齡計算
1、建國後,在鄉一級或相當鄉一級黨政機關中,擔任支部書記、鄉長、秘書、財糧和治安委員等職務的半脫產幹部,其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如果名義上是半脫產,實際上大部分時間從事該項工作,他們在這段時間內可以計算工作年限(連續工齡)。鄉一級中的婦女主任、青年團書記,在專職從事上述工作期間可以計算工作年限(連續工齡)。
2、公社半脫產幹部轉為國家職工後,享受國家生活補貼從事公社黨政工作的半脫產(實際大部分時間從事公社專職工作)幹部,被直接轉正或錄用為國家幹部或工人之後,他們最後一次在公社半脫產從事黨政工作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3、享受國家生活補貼專職工從事公社黨政工作的集體編制幹部,被直接錄用為國家幹部後,他們被錄用以前最後一次在公社從事黨政工作的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連續工齡)。
4、公社畜牧獸醫轉為國家畜牧獸醫後,其最後一次在公社畜牧獸醫站任獸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轉為國家畜牧獸醫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5、農民技術員經考核錄用為國家農技人員的,他們被錄用前最後一次聘用為縣、社專職農業技術員的工作時間,可以和錄用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6、被占地農民轉為正式工人後,從其被吸收為工人到單位報到並領取工資之日起計算。
7、農民技術員考入各級農業院校學習,畢業(結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農業工作的,其入學前最後一次聘用為縣、社專職農民技術員的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