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猶縣民政局

增加職能1、建立和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確保城市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2、負責民間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3、負責城鄉社區建設工作。4、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開展老年人社會福利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猶縣民政局
  • 地址:江西省贛州市上猶縣
  • 職責: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內設機構:人事秘書股等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地理位置,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縣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上猶民政上猶民政
1、根據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計畫執行情況。
2、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3、組織開展救災工作,負責全縣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工作;負責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協調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災區生產自救;建立和完善農村基層社會保障體系。組織開展經常性扶貧捐贈活動;負責社會救濟工作,指導各種慈善組織開展扶貧濟困工。
4、建立並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配、管理和監督使用最低生活保障金。
5、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對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並監督實施扶持保護政策;指導福利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穩步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
6、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評定和傷亡撫恤,以及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社會優待和為優撫對象解“三難”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7、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兵、復員幹部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農村退役士兵兩用人才的培養、開發和使用工作;負責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8、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城鎮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負責城鄉社區建設工作。
9、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積極倡導文明、節儉的喪葬習俗;協助公安部門做好流浪乞討人員和“三無”人員的收容工作;負責上述人員的管理和遣送工作。
10、承辦鄉(鎮)、村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呈報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處;負責鄉(鎮)、村行政區劃名稱、街道名稱的命名、更名的報批工作;組織設定和管理地名標誌,推行、公布標準地名的使用;負責全縣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收集整理地名檔案。
11、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工作;查處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法活動。
12、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13、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l、人事秘書股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綜合性檔案的起 草和綜合性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文秘、信息、宣傳、信訪、保密、保衛等政務工作和機關事務工作;負責機關人事和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系統為幹部培訓工作。
2、財務股
負責民政財務計畫;負責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鄉(鎮)民政、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本局及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3、救災救濟股(掛社會福利股的牌子)
負責全縣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災工作;負責管理撥發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協調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建立和完善農村基層社會保障體系;負責社會救濟工作,指導各種慈善組織開展扶貧濟困工作。指導城鄉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擬定保障老年人、孤兒和五保戶等特殊群體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政策、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級和上級下撥的社會福利資金項目的評審,福利資金的分配、管理和監督。
4.城市居成最低和生活保障股
負責全縣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分配、管理和監督使用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指導居民委員會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5.優撫股掛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軍隊離休退休安置辦公室、上猶縣復員退休軍人安置辦公室(副科級)的牌子。
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評定和傷亡撫恤;負責申報、褒揚革命烈士;負責社會優待和為優撫對象解“三‘難”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承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軍、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農村退役士兵兩用人才的培養、開發和使用工作。
6、社會事務股(掛基層政權建設股、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縣社會福利有獎募捐辦公室、縣民間組織管理局(副科級)的牌子) 負責指導辦理國內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和“三無”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工作,查處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法活動;負責全縣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和電腦福利彩票銷售工作。指導村 (居)民委會員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負責城鄉社區建設工作。負責審核和上報鄉(鎮)、村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承辦鄉 (鎮)、村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承辦轄區內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申報工作;組織設定和管理地名標誌,推行、公布標準地名的使用;負責全縣標準地名的編輯和審定、收集整理地名檔案。
辦事指南
上猶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補充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縣屬、駐縣有關單位:
自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以來,極大地緩解了城鄉困難民眾就醫困難問題,但由於救助病種範圍偏窄,救助標準偏低,部分困難民眾及對象患病不能得到相關救治。為加大救助力度,進一步完善縣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制度,根據上猶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上府發[2008]15號)和《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上府發[2011]8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完善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精簡退職對象、尚未納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企業在崗和退休軍轉幹部、1953年底前參軍後在企業退休的軍隊退役士兵和14類參戰退役人員(簡稱“新增四類對象”)和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戶、重點優撫對象不設病種限制。
二、對上府發[2008]15號檔案規定救助標準、救助比例予以適當調整。1、原檔案中城鄉低保非常補對象按30%給以救助及低保常補對象按50%給以救助調整為:低保對象不設救助起付線,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醫保(新農合)報賬後,自付部分給予60%的醫療救助;2、重點優撫對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除按規定享受醫保或農醫報銷外,自付部分費用救助比例為90%;3、精簡退職人員和新增四類對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醫保(新農合)報賬後自付部分在原救助30%的基礎上提高20%,給以50%的醫療救助;4、五保供養對象和城鎮“三無”對象的住院醫療費除按規定享受醫保或新農合報銷外,自付部分醫療費用按100%予以救助。以上對象年累計救助金不超過30000元。
三、加大對城鄉低保邊緣戶的救助力度。城鄉低保邊緣戶(指家庭人均收入在我縣低保保障標準的120%以內的家庭)患有上府發[2008]15號檔案規定的20種重大疾病且在醫保(新農合)報賬後,個人支付達到5000元以上的在原救助30%的基礎上提高到50%。
四、適當擴大醫療救助病種範圍。對城鄉低收入家庭大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實施醫療救助,增加以下病種:急性壞死性胰腺炎、地中海貧血、腦性癱瘓、肺心病、骨折和其他經醫療權威機構鑑定為罕見、難以治癒的特殊疾病。
五、門診醫療救助。對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鎮“三無”集中供養對象、上世紀60年代精簡退職救濟對象、重點優撫對象、新增四類優撫對象和城鄉低保邊緣戶對象患病且不需要住院治療的門診醫療費用,可享受門診醫療救助,年底在醫保或新農合報賬後個人支付達到3000元以上的給予30%的醫療救助。
六、此補充通知自下發之月起執行,未明確事宜仍按照上府發[2008]15號和上府發[2011]8號檔案執行。

地理位置

地址:江西省贛州市上猶縣
上猶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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