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註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規定發布於1992年8月1日文號為價費字414號
發布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企業註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作如下規定:
規定內容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包括不具備法人條件的駐營企業,下同),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開業註冊登記費為三百元。
國家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開業註冊登記費業為一百元。
籌建企業註冊登記費為五十元。
(二)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港澳台企業和華僑、港澳台同胞舉辦的合資、合作、獨資企業,下同)開業註冊登記收費,註冊資本總額在一千萬元以下(含一千萬元)的,按註冊資本總額的1‰收取;註冊資本總額超過一千萬元(不含一千萬元)的,超過的部分按0.5‰收取;註冊資本總額超過一億元(不含一億元)的,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開業註冊登記費最低款額為五十元。
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開業註冊登記費為三百元。
來華承包工程的外國(地區)企業開業註冊登記費,以承包契約額計算,按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費標準執行。
外國(地區)企業來華承包經營管理的,註冊登記費按管理年限累計的管理費的5‰收取。
來華合作開發海洋石油的外國公司註冊登記費:屬勘探、開發期的,收取二千元;進入生產期的按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的登記費標準執行。
合作開發漲洋石油的外國承包商,以契約承包額計算,按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費標準執行。
我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按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費標準執行。
(三)外國(地區)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註冊登記費為六百元,延期註冊登記費為三百元。
(四)外國(地區)企業在華申請其名稱註冊登記,收取一千元。外商投資企業預先申請其名稱註冊登記,收取一百元。
國家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的變更登記,收取二十元。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公司合作開發、承包工程、承包經營管理及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含代表和雇員變更),收取一百元。
(三)企業法人和外商投資企業增加註冊(資金註冊),增加的部分與企業原註冊資金(註冊資本)之和未超過一千萬元的,增加部分按勞1‰收取註冊登記費;超過一千萬元的,其超過的部分按0.5‰收取註冊登記費;超過一億元的,其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註冊登記費。已收取增加註冊資金(註冊資本)註冊登記費的,不再收取變更登記費。
企業需要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費十元。
1、證、照、表、冊的印刷、訂製費、包括籌建許可證、營業執照、登記註冊書(表)、年檢報告書、檔案袋等印刷、訂製費開支。
2、專業設備購置費。包括購置專用檔案檔案櫃、印製器具和計算機等項開支。
3、專業資料費。包括印發政策法規檔案彙編、宣傳資料、統一資料、簡報、通告等項開支。
4、其他費用。包括專業性會議費、調研費、監督檢查費、郵電費以及根據需要聘請臨時工作人員的費用等項開支。
企業法人登記費一律一次收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登記費的管理,按照規定積極組織收入,專款專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將上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編入預算。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年度收支預、決算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為了平衡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間的登記費收入,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對登記費進行統一管理。
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級上繳的企業登記費比例,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同級財政部門擬定,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後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