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是為指導用人單位依法正確行使裁減人員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由勞動部於1994年11月14日發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
- 發布機構:勞動部
- 發布日期:1994年11月14日
- 實施日期:1995年1月1日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是為指導用人單位依法正確行使裁減人員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由勞動部於1994年11月14日發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是為指導用人單位依法正確行使裁減人員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製定。由勞動部於1994年11月14日發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發布信息關於印發《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契約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基本內涵 簡單的講,經濟性裁員就是指企業由於經營不善等經濟性原因,解僱多個勞動者的情形...
(五)由企業正式公布裁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契約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式樣附後)。五、企業裁減人員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時應提供如下材料:(一)企業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
企業實行批量減員與職工終止勞動契約時,凡欠發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的,須足額補發補繳,並支付經濟補償金;違背前款規定程式的,視同經濟性裁員,應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五、經審查同意企業實施裁減人員時,對工作年限較長、接近退休...
一、 《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徵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 / 139 二、 裁員與單個解僱在程式上的協調 / 141 三、 經濟性裁員中勞資協商制度的重塑 / 143 第五章經濟性裁員中的政府參與 / 153 第一節“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的含義 / ...
職工協商代表在勞動契約期內,除具有《勞動法》規定的有關情形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契約。企業不得對協商代表進行打擊報復。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協商代表有保留工作的優先權。第十四條 集體協商雙方代表均有義務向對方提供有關情況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按照原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447號)第四條的規定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
職工方代表履行代表職責期間,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遇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時,職工方代表有優先保留工作的權利,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不得與職工方代表解除勞動契約。職工方代表履行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契約期滿的...
一、對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實行區別分流 (一)對1983年 6月16日以來新招用的勞動契約制職工,現已下崗的,企業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精神解除勞動契約,由企業按《大連市工業企業裁減人員...
(四)企業不當變更或解除參加協商的代表勞動契約的。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行政處分,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採用不正當手段脅迫...
六、《深圳經濟特區建築設計施工防火審核管理規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七、《深圳經濟特區企業事業單位保全工作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案例導讀】1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可進行經濟性裁員——張某與某造紙公司勞動爭議案 【案例導讀】2經濟性裁員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協商代表有優先保留勞動關係的權利。第十四條 協商代表一經產生,必須履行其職責。在工資協定簽訂之前,雙方應當收集職工的意見。並向對方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其中屬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或者屬於企業商業秘密的...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協商代表擔任代表期間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契約。企業不得對協商代表有其他報復性行為。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協商代表有保留工作優先權。第十二條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
第六條 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經濟性裁減人員。被裁減的人員,可依據企業開具的名單和有關證明到當地勞動部門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各地勞動部門應認真接收被裁減人員,並運用失業保險基金保障其基本生活,提供職業...
企業不得因協商代表履行職責而給予不公平待遇。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協商代表有優先保留工作的權利。第十三條 集體協商雙方代表均有義務向對方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涉及保密規定或商業秘密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經集體協商達成...
4、依法實行經濟性裁員。因企業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實行經濟性裁員,被裁減職工按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進入勞動力市場重新擇業。5、實行內部息工或組織勞務輸出。限產或停產企業,可實行內部...
定義:我國《勞動法》規定的裁員專指經濟性裁員,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契約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裁減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富餘人員。《勞動...
25.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和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447號)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確需裁減人員,應按下列程式進行:(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五)企業確需裁員,應當依據《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447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失業調控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13號)檔案規定辦理。裁減人員方案要依法徵求工會或職工的意見,方案中要明確裁減人員數量、裁減條件、經濟補償...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1994年11月14日)(362)違反和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年12月3日)(364)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契約規定的賠償辦法(1995年5月10日)(366)集體契約規定(2004年1月20日)(368)勞動和社會保障...
企業不得因為職工方協商代表履行職責而給予不公平待遇。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協商代表有優先保留工作的權利。第十二條職工方與企業方應當在舉行集體協商會議的7日前,將擬定協商的事項和參加協商的代表名單通知對方。集體協商會議召集人由雙方...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 (1994年11月14日)違反和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辦法 (1994年12月3日)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契約規定的賠償辦法 (1995年5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契約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就業訓練規定 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管理暫行規定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 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契約制的通知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違反和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辦法 集體契約規定 國務院...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因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必須按照勞動部的《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的規定》辦理,並按勞動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辦法》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第四章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