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實施辦法

《海南省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實施辦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1995年9月20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文號】瓊府辦[1995]94號
【發布日期】1995-09-20
【生效日期】1995-09-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轉發省人事勞動廳制定的海南省企業
經濟性裁減人員實施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1995]9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勞動廳制定的《海南省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實施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海南省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實施辦法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做好企業依法裁減人員工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是指企業涉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時依法同部分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
二、經濟性裁減人員工作應貫徹既落實企業用人自主權,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方針,積極、慎重地進行。裁減人員的比例應嚴格掌握。
三、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與職工訂立勞動契約的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實施經濟性裁員:
(一)企業涉臨破產,經申請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連續四年經營性虧損(新辦企業按國家規定補虧後連續三年經營性虧損)、80%以上職工停工待工、連續12個月無力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用的。
四、企業裁減人員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契約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本企業工會和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加以修改和完善;
(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五)由企業正式公布裁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契約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式樣附後)。
五、企業裁減人員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業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
(二)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的憑據和證明;
(三)被裁減人員的勞動契約書;
(四)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的證明書或當地政府審計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或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審計、評估、查核、驗證後出具的相關文書。
六、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用人單位的裁員報告後,應及時了解情況,於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或建議,15個工作日內未予答覆的即視作無異議。
七、企業不得裁減下列人員: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或在本企業連續工作15年以上的;
(五)殘疾職工;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雙方在同一企業的,只允許裁減一人。
八、企業從裁減人員之日起,6個月內需要新招人員的,必須優先從本單位裁減的人員中錄用,並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錄用人員的數量、時間、條件以及優先錄用人員的情況。
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本地區企業裁減人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裁減人員的,有權制止和糾正。
各市、縣、自治縣勞動行政部門應及時向省人事勞動廳匯報本地區企業裁減人員情況。
十、企業應認真聽取工會或者職工對裁減人員提出的合理意見。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契約約定裁減人員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
十一、因裁減人員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應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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