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挖潛改造資金指投資用於企業挖潛、革新、改造方面的資金。挖潛、革新、改造是我國企業內部通常在不增加新投資或只增加少量投資的情況下,能增加現有生產能力,改善經濟技術指標,取得擴大再生產的經濟效果所採取的技術組織措施。國家投資用於挖、革、改方面的資金,包括短線產品措施費、節約煤炭措施費、商業機械化資金補助費和勞動保護措施費,以及縣辦“五小”技術改造補助等的資金。老企業、老工業基地挖潛、革新、改造,需編制計畫報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企業挖潛改造資金中解決,由建設銀行辦理撥款。為了利用信貸手段,提高資金使用效果,國家於1981年將對部分工交企業的挖、革、改資金撥款改為建設銀行貸款發放,貸款發放的對象為國家計畫安排的挖、革、改項目,以企業經過有關機關審查批准的技術方案為依據,以建設條件成熟,生產條件具備,經濟合理,預期的經濟效果好,確實符合調整國民經濟的要求,投資少,見效快,收益大,有償還能力為條件,堅持按計畫,擇優發放。凡屬盲目建設,生產“長線”產品,搞大而全,小而全的,一律不予貸款。這種貸款期限較短,最長不得超過6年,貸款以低利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