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一般指本詞條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程式是企業名稱登記的特殊程式。它開始於1985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執行(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先申請登記名稱。1991年經國務院批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進一步作出了規定。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六、十七條規定,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契約、章程批准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預先單獨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經核准後,保留期為一年。此時出現了在企業登記前名稱可以先行單獨登記註冊的提法,但這種預先單獨登記註冊並沒有作為一個特殊的名稱核准登記程式,在規定中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的程式、操作性規定均較粗。在實踐中,除外商投資企業普遍在企業登記註冊前預先單獨申請名稱登記外,國內企業很少使用該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 屬性:企業名稱登記的特殊程式
基本信息,規範要求,其他名稱,基本要素,登記程式,名稱變更,

基本信息

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發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正式提出了“名稱預先核准”的概念。根據該條例規定,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
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公司登記機關決定核准的,應當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六個月。同時,該條例還第一次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規定為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向公司登記註冊機關提交的必備檔案之一。
企業名稱經預先核准程式在設立登記前確定下來,可以使企業避免在籌組過程中因名稱的不確定性而帶來的登記申請檔案、材料使用名稱雜亂,並減少因此引起的重複勞動、重複報批現象,對統一登記申請材料中使用的企業名稱、規範登記檔案材料,均有重要的作用。
為了發揮這一程式的有效作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的有關規定調整為: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並以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應當由全體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向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機構及受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及受託資格證明;
(三)代表或受託代理機構及受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及受託資格證明;
(四)全體投資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時,應當由企業組建負責人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向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二)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報告的批准檔案(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時,不要求此批准檔案);
(四)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五)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書面證明;
(六)代表或受託代理機構及受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及受託資格證明。
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受理企業提交的全部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核准的企業名稱作出核准或駁回的決定。核准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預先核准的企業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企業有正當理由在6個月內未能完成設立登記的,在保留期屆滿前,可以申請延長保留期,延長的保留期不得超過6個月。
企業名稱核准與企業登記註冊不在同一機關辦理的,企業應當自登記註冊之日起60日內將加蓋發照機關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報送核准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未備案的,其企業名稱不受保護。
經預先核准名稱的企業申請設立登記時,如預先核准的企業名稱中反映的行業或特殊組織形式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須報經審批,而申請人不能提交相應的批准檔案的,申請人取得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無效。申請人重新申請的企業名稱,應重新辦理企業名稱預告核准。
企業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繳納名稱查詢費。

規範要求

一、企業法人必須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不得在企業名稱中包含另一個法人名稱,包括不得包含另一個企業法人名稱。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企業名稱有得含有國際組織名稱;國家(地區)名稱;政黨、宗教名稱;國家機關、政黨機關、軍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名稱;軍隊番號或代號。
企業法人是依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以自己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獨立承擔民事現任企業法人最本質的特徵。而企業法人的名稱權是企業法人人身權的重要組成,是企業法人享有其它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和基礎。如果企業法人的名稱包含其他企業法人或其他法人組織的名稱,則容易引起社會公眾對企業法人行為責任的誤認,引發經濟糾紛或在經濟糾紛中混淆權利、義務主體,使問題複雜化。特別是企業名稱冠以黨政機關名稱的問題。由於我國的經濟體制經歷了一個由計畫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在計畫經濟體制下企業由政府設立,企業的方方面面亦被標註了濃重的行政色彩,很多企事業的名稱也冠以了種行政機關的名稱。隨著改革的深入,政個分開成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黨政分開、政個分開的要求,特別是1993年10月,明確提出了黨的機關、人大機關、審判機磁、檢察機關和政府機關中的公安等十一個部門不得興辦經濟實體,其他部門組建經濟實體必須同時在職能、財務、人員、名稱四個方面與機關徹底脫鉤。因此,企業名稱不得冠以各級黨政機關的名稱,企業現使用名稱中冠以了黨政機關名稱的,應予糾正。
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不得使用國家(地區)名稱,國家與國家(地區)、國家(地區)與行政區劃聯名及其簡稱作商號。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含習慣性稱謂)與中國(含習慣稱謂"中"或"華")聯名作名作字號,如"中日友好飯店"。
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民族自治地區的企業名稱可以同進使用本地區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數字(不含漢字數字)。
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實施的現行的標準簡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體字和未被批准採用的簡化字。
一個政府使用何種文字作為官方文字型現著一個國家的主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實行登記註冊和對企業名稱實行登記管理的行為是國家主權的具體體現。因此,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不得含有外國文字的要求並非過分。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外國文字,在國際上雖未見到哪一個國家寫進法律,但在實際操作上也是通用國際慣例。
允許、鼓勵外商來華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是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從各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了優惠政策。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上考慮到外商統一管理、對外宣傳和產品外銷的需要,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在營業執照上標註外文書寫習慣,外文名稱,由企業按外文翻譯的一般原則自行翻譯。
外文名稱是中文名稱的譯文,屬企業根據自己對外經營活動的需要翻譯使用的問題,在使用英語地區翻譯成英語,在日語地區翻譯成日語等等,只要譯文符合國際通用翻譯原則,與中文名稱一致即可。
漢語拼音字母本身不是漢字,僅僅是漢語學習的一種工具。
企業名稱中有下列情況的,不視為使用數字:
(一)地名中含有數字的,如"四川"等;
(二)固定詞中含有數字的,如"四通"等;
(三)使用序數詞的,如"第一"等。
三、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習俗的內容。
企業是社會經濟生活的細胞,維護國家整體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遵守社會的公共道德,不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也是第一個企業應盡的義務。
由於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各個民族有著不同的生活習慣和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的生活習慣和宗教信仰、維護民族團結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國的一貫政策。因此,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不符合民族和宗教習俗的內容,特別是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企業,申請和核准企業名稱時應請注意當地各民族的生活習俗和宗教習俗,迴避當地民族和宗教的禁忌。
四、企業名稱不得含有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認、可能損害他人的利益的內容。
企業依法享有名稱權,但是企業在申請、使用企業名稱時,同樣不得侵害其他企業的名稱權。特別是企業通過企業名稱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予以禁止。如企業名稱造成混亂;或企業名稱含有在經營活動中具有損害他人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商譽性質的虛偽說法;或企業名稱中含有在使用會使公眾對商品的性質、製造方法、特點、用途和數量易於產生誤解的表示和說法等等。無論上述情況出現在申請申請名稱登記註冊時,還是出現在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後,企業名稱的使用過程中,企業均有義務予以調整。
五、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
企業名稱為僅僅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同時也應符合其
他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
職經濟對企業的組織形式做出特殊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明文規定,"依照本法設立的公司名稱必須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詞"因此在1994年7月1日以後,凡設立公司必須稱"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單獨"公司"。目前,我國仍有許多企業單獨稱"公司"。都是在公司法實施前設立,在當時的情況下,對公司這一經濟組織無特別的單項法規來約束,這些公司都有一個三到五的內根據國家的統一安排逐步依照公司法進行規範的過程。屆時,它們的名稱也將隨公司的規範過程規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改為其他組織形式的名稱。
又如一些單項行業性法規往往對行業禁止、限制或需經嚴格審批的明確規定,如國務院曾明確指示不得開為討債公司,公司名稱亦不得申請使用"討債"字詞;國務院明文規定我國禁止開辦金融期貨、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從事國際期貨經紀業務,因此企業名稱不得申請使用"金融期貨"、"國際期貨"字詞。
六、企業名稱是企業權利和義務的載體,企業的債權、債務均體現在企業名稱項下。由於企業變更名稱後在一定的時間內,不可能讓社會公眾或企業的客戶周知;企業辦理註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在一定時間內其全權債務不可能全部清結,在此期間如一個新的企業使用與上述企業完全相同的名稱,雖不構成重名,但卻易引起公眾和上述企業特定客戶的誤認。因此,企業申請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名稱不得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三年的原名稱相同,或者與註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三年的企業的名稱相同。

其他名稱

按有關規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他組織的名稱,亦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執行。包括:企業集團、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個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及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國(地區)企業、國際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各類經營單位。
一、企業集團及其成員名稱
企業集團是指以母子企業為主體,通過投資及生產經營協作等多種方式,以產權為主要紐帶,與眾多的企事業單位共同組成的經濟聯合體。它出現於我國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是我國企事業探索規模經營以期獲得更高效率和效益的一種改革嘗試。
國務院於1991年批轉了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公室(現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的請示》,在全國範圍內選擇了第一批五十五家試點企業集團;1992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生產辦公室聯合發布了關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工商企字[1992]第96號)。至此,企業集團的登記管理納入了企業登記註冊管理的範圍。
由於企業集團僅僅是多個法人單位組成的聯合體,而其本身不是法人實體,企業集團的登記註冊通過其核心企業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完成,企業集團沒有營業執照,並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簽訂契約和從事經營經營活動。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企業集團的企業註冊主要是企業集團名稱的登記註冊。
企業集團名稱必須經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未經企事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企業集團名稱。
企業集團的名稱,亦應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確定,一般應包括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及組織形式(即"集團")。申請企業集團名稱時,允許同時申請一個集團簡稱。
企業集團的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應是企業集團核心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名稱。如申請企業集團名稱不冠以核心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須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冠以核心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集團名稱由相應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
企業集團名稱中的待業經營特點字詞一般與核心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語一致。如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及其他主要成員的經營業務廣泛,跨若於個行業大類,允許在企業集團名稱中不標註行業或經營特點。
企業集團成員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詞,一般分兩種情況:
1、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詞,如集團公司、公司(集團)、(集團)公司、**廠(集團)、**中心(集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頒布實施後,以公司為核心企業組建企業集團的,其核心企業名稱應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集團股份公司"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使用"集團公司"、"公司(集團)"、"(集團)公司'的,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前成立的公司,待根據國務院相應的規範辦法出台後,應進行規範並改稱"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或"集團股份有公司",不符合《公司法》的,不得繼續稱為"公司"。
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從事多行業、綜合性經營的,其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可以省略。
2、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詞。
企業集團的緊密層業、半緊密層企業可以使用企業集團的字號。實踐中,由於企業集團對外、宣傳、統一經營的需要,往往要求將緊密層成員企業名稱前冠以企業集團的簡稱。鑒於這一情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企業集團的緊密層企業經集團協商機構同意,可以使用集團的簡稱作為其企業名稱的字號。使用集團簡稱後的企業名稱的如未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則核企業名稱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外商投資企業集團是由同一外商投資舉辦的五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成員形成的集團。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詞的應是外調投資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
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終止,經集團協商機構決議形成新的核心企業的,可保留原企業集團名稱;未形成新的核心企業的,自核心企業的核准註銷登記之日起,該企業集團名稱同時註銷。
二、企業分支機構名稱
企業的分支機構是指由企業法人出資設立的,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營業單位。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尖當冠以其所從屬的企業法人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並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是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屬企業法人一致的,可以從略。
各專業銀行指導性分行、支行、分理處、辦事處、營業年、儲蓄所,其企業名稱可以冠以專業銀行的名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及其他保險公司指導性從事保險業務的分公司、支公司、營業所、其企業名稱可以冠以上級保險公司的名稱。
三、從事經營活動事業單位名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通則》的規定,事業單位是法人的一種,也是我國的數量上僅次於企業的一種法人。它包括科研單位、醫院、學校、機關後後勤部門等。事業單位的管理機關在管理上又將它們劃分為全額撥付預算資金的、差額撥付預算資金的、經費自理的三種。情況有關規定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主要是後兩種情況。
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自身企業法人登記註冊的。其名稱不論原來稱呼,一律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規範要求申請和核准。
實行差額撥款或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開展對外經營活動、申請營業登記的,其名稱可以按原事業單位名稱進行登記註冊。
事業單位設立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營業性企業的,應當冠以主辦單位的事業單位的事業法人名稱。
四、外國(地區)分支、常駐代表機構名稱
外國(地區)企業或國際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常駐代表機構名稱,應當冠以該外國(地區)企業或國際組織名稱。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註冊時,其中文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如日本、韓國的"株式會社"應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執行。

基本要素

企業名稱由企業的投資人依法提出申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核准。無論是企業的申請行為,還是企業名稱例證關的核准行為,均應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為根本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企業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學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自治區、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這一規定明確了構成企業名稱的四項基本要素,即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一、關於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是指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不包括張,鎮和其他地域名稱.企業名稱在冠以行政區劃名稱時可以行政區劃名稱考縣”是是行政區劃名稱,也可省略”省”、,也可省略“省”、“市”、“縣”等字。例如“廣東省”、“南京市”、“蘭“、“市”、“縣”等字後可能造成誤認的,市”、“縣”等字直接冠以“廣東”, “南京”、“蘭考”。行政區劃名稱省略“省”不應省略。
企業名稱一般應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具體到一個企業,住所地為**省**市**縣(區)**街**號,其名稱中冠以的行政區劃名稱一般**使用行政區劃名稱即可,亦可與市行政區劃名稱邊在一起冠用,甚至再加上行政區劃名稱一起冠用。
對於省、市、縣行政區劃聯用的,各省市幾乎都規定由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近年來,由於企業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加強,出現了同行業企業字號相同,企業名稱的區別公在於一個是冠“**省”,另一個是冠“****省**市”,或“**省**縣”,因屬不同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都被準予登記註冊,而兩都認為對方與自己名稱近似。這種情況應考慮儘可能避免出現,為此,在實踐中,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重新考慮這類名稱的核准權劃分,只要出現省,市名稱,就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另外,市轄區的名稱在全國不是唯一的,如“市中區”在幾個城市都有,如立作為行政區劃名稱在企業名稱中冠用,易引起重名誤認。因此,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與市行政區劃名稱聯用,不宜單個冠用區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名稱如果申請不冠以其所在地縣(區)行政區劃名稱而直接冠以市行政區劃名稱或省行政區劃名稱,除該企業符合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條件直接在省,市工商管理局登記註冊外,一般還應具備一定的條件,直接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具體條件由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如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地,市,縣新設立企業(公司)要求冠以省名的,必須是生產型,註冊資本不得低不於1000萬元人民幣;已開辦企業(公司)要求直接冠以省名的,在個省同行業中應屬骨幹龍頭企業,其產品定型,經濟效益好,在省內外有較高的知名度,淨資產應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企業名稱所冠行政區劃名稱應該是企業所在地縣以下行政區劃名稱,而不是非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因此,住所在四川的企業名稱不應冠以“吉林”,住所在江蘇的企業不能的“上海******”.此外,所冠行政區劃名稱應是現行行政區劃的名稱,不包含歷史上曾使用的行政區劃名稱,如“華東” , “熱河”等;現有行政區劃名稱的習慣簡稱或俗稱,(如上海稱滬,廣東叫羊城)在名稱中出現,應不按行政區劃名稱認定。
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名稱不得作為行政區劃名稱使用。但是,在企業名稱冠以了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前提下,可以在行政區劃名稱後綴以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名稱。
根據現行規定,除符合特殊條款規定可以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外,企業名稱都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即行政區劃名稱應置於企業名稱的最前部如行政區劃名稱在整個名稱的中間出現,則不視為行政區劃名稱,此類名稱亦應按照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進行登記管理,必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方可使用。
近幾年,由於我國企業的發展些大企業在外省市設立全資子企業或控股子企業時,希望參照國外企業的做法,統一母子企業的字號,將行政區劃名稱放在企業名稱中間。從國際上看,這是許多字號,將行政區劃名稱放在企業名稱中間。從國際上看,這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鑒於上述情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做了相應的調整,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後:
(一)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並使用其字號的;
(二)使用外國(地區)控股企業字號的。
這一規定將在新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經國務院批准頒布後實行,屆時此類企業名稱將由相應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
根據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企業名稱,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名名稱: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五)外商投資企業;
(六)國家工商十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上述規定比較嚴格,前三項及第五項主要適用於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第四項所稱"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是指具有三十年以上生產經營的歷史,字號在全省或全國範圍內廣為人知的企業,地方企業如想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能夠達到該項要求的很少。鑒於這一情況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本著支持地方大型企業,標準明確、量化的原則,將上述條件修改企業法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使用不含全區劃的名稱:
(一)註冊資本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認定為馳名字號的:
(三)外商獨資企業,使用出資的外國(地區)企業;
(四)國務院批准的;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
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應與國內企業一樣,原則上也應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但是,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所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將其明確作為申請企業名稱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的條件。為適應處商投資企業逐步發展需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採取了授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辦法。隨著被授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不斷增多,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一律可以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已無必要性。相反,統一要求會使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核准增加必要的程式。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已要求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應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在上述新的條件中也作了相應調整。
雖然以上條件仍較嚴格,企業(特別是新設立企業)能夠符合條件的,仍將是一少部分,但與現行規定相比寬了許多。由於我國地域遼闊,而交通、通訊、管理手段相對落後,全國三千多個登記機關分別辦理登記註冊的狀況還會存在相當一段時間,多數企業名稱仍必須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但是隨著各方麵條件的改善,上述條件將會進一步放寬,最終由企業自主選擇冠以行政區劃名稱或以行政區劃名稱。
 
二、關於字號
字號是構成企業的核心要素,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企業名稱是某一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這名活是企業名稱的概念,同時也點明了企業名稱的作用,而企業名稱的這一標誌作用主要是通過字號體現。
無論在何種情況,任何一個企業名稱都存在與其他企業名稱某一要素、甚至行政區劃名稱完全一致,但只要字號不同,祖傳公眾就不會將兩者誤認。企業名稱在同一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規定,主要指字號不得相同或者近似。
一個知名企業名稱,往往有一個好的字號,這一字號不僅具有一般企業名稱字號的標誌價值,更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人們提起這些名稱,就會聯想到企業在某一領域突出的成就,聯想到企業的良好信譽和他們的優質產品或服務。
在計畫經濟時期,企業多由行政部門設立,多數企業名稱沒有字號,至今我們仍能見到這樣的企業名稱,如: **省食品公司等。
隨著改革開放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對企業名稱的字號越來越重視,出現了“四通”、“健力寶”等一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號。
馳名字號是指在一定範圍內,在某一行業或多個行業為社會共知的企業字號。一個馳名的字號,是企業多年經營的結晶,標誌著企業在某一行業、某一領域內的成就。字號馳名本身同。一個企業字號的馳名度,往往與企業的,也說明了公眾對企業為社會年做出的貢獻的認潛在利益有著直接的聯繫視。,甚至可以用貨幣來衡量。因此,世界國對馳名字號的保護都非常重要。
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什麼是馳名字號、構成馳名字號的標準、馳名字號的保護範圍等均未作明確的規定。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推進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社會意識不斷加強,同時,冒用他人馳名字號、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益的現象增多,企業名稱糾紛時有發生,企業對保護馳名字號、保護馳名企業名稱權的呼聲日益強烈,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鑒於這樣一種形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增加保護馳名字號的條款,規定經認定的馳名字號在一省或全國範圍內不許他人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在企業名稱分級登記管理的體制下,這一做法將有得於保護馳名企事業的名稱權。待新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經國務院批准頒布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及時制定馳名字號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對個國馳名字號和省馳名字號予以認定。
企業有自主選擇企業名稱字號的權得。一個新奇好記、響亮上口的企業名稱,可以使企業在消費者中產生耳目一新、生動深刻的第一印象。因此,怎樣起一個有一定意義、易為公眾接受的字號已成為企業設立時投資人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
目前國企業名稱字號的選擇主要採用以下幾種方法:
1、傳統字號法,多使用一些吉利的字詞,寓意著投資人美好的希望。常用“福”、“順”、“發”、“隆”、“興”、“瑞”、“泰”、“祥”、“仁”、“和”、“盛”、“豐”等字,如“瑞扶祥綢布店”、“同仁堂藥店”、“同升和鞋帽店”等。此外,使用名山大川、江河湖泊、名勝古蹟的名稱作企業名稱的字號也屬此法,常用的如“泰山”、“崑崙”、“長江”、“西湖”、“長城”等等。
2、簡稱法,即使用製冷人名稱的簡稱作企業名稱的字號,用以表明本企業的隸屬關係。現在使用”中’、“華”開頭的字號,多屬此法,如:中國國際信託公司的直屬企業多使用”中信”字號;鐵道部所屬企業多使用“中鐵”字號;有“華電”作字號的企業多是華北電力管理局的下屬企業.此外,也有從兩個以上的投資人的企業名稱字號中分別選擇一個字組成一個新字號,或者直接採用控股的投資人企業名稱的字號作字號的。
3、字號與商標一致法,即使企業已經註冊的或準備申請註冊的文字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此方法好處在於字號和商標相同,能夠充分利用客戶所能付出的有限的注意力,無論在日常商業活動,還是在廣告宣傳活動中,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四能集團公司、健力寶集團公司名稱中的“四通”、“健力寶”同時是企業產品的商標。
4、譯名法,即使用的字號源於外文單詞,是由外文單詞直譯或意充而來.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名稱註冊時多用此法,常見的如“殼牌”、“菲力浦”、“西門子”等。申請使用譯名最成功的例子應為美國可口可樂公司,將"將Coca’Cola"譯為“可口可樂”本是音譯,但在中國文字的選擇上巧妙地迎合了中國的文化,拉近與老與老百姓的距離,使產生一種認同感。
5、諧趣法,即起名不依傳統和常規,追求新奇和個性,或幽默風趣,或以怪異取勝,給人留下深刻印象。"狗不理" 應該說是這種方法的代表作。
6、圍繞歷史重大事件或時代熱門話題起名,如"北京南巡實業公司",表明了投資人對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的支持;又如:"後九七餐廳"表明了投資人對香港九七年回歸祖國後的前途充滿信心。
此外,企業有下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但由於企業名稱在冠以行政區劃名稱時可以省略"省"、"市"、"縣"等字,在實際生活中公眾往往無法區分使用地名作字號和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特別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企業以非所在地地名作字號,易引起企業名稱的第一名現象。因此,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在核准企業使用名同時是一個行政區劃的地名時,應徵詢該地名相應的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見並進行名稱檢索。
近幾年,出現了一些企業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時,申請以外文字母、字詞做為企業名稱字號的新情況。這些企業多為國際上知名企業擬在我國設立的全資或控股企業,申請的字號一般是外國投資人在國際上通用的、已為市場接受的簡明的標誌性字詞,以使該企業的名稱與投資人在世界地投資的企業相統一。也有個別的國內企業以種種理由提出類似申請。由於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個字[1993]第152號)中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文名稱中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因此,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外文字母或字詞作字號是不允許的。在實際經濟生活中,外商投資企業在國際交往時,一般僅使用其翻譯的外文名稱,不會使用僅含有幾個外文字母組成的中文名稱。因此,這一做法本身不會影響外國投資者對所投資企業字號的統一。國內企業不論以何種理由申請以外文字母、字詞作字號均不全適。中國語言文字的複雜性和豐富性在國際上均有公論,應該說,漢字還沒有貧乏到讓企業無選擇餘地的境況。,目前別地區、個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核准企業名稱時核准使用外文字母、字詞做字號的企業名稱,這種核准行為屬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無效行政行為,應予以糾正。
企業所起字號應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的要求,不能在客觀上使公眾產生誤解和誤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經於一九九三年和一九九四年兩度發文,糾正海南等地企業使用"聯邦"字詞是一個國家政治體制,是指由若於具有國家性質的行政區域(有國、邦、州等不同名稱)聯合而成的統一國家。在這種國家政治體下各成員國有自己的憲法立法機關和政府,聯邦刀有統一的憲法、立法機關和政府,國際交往以聯邦政府為主體。這種國家政治制度與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政治體制是截然相反的,因此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這一有特定含義的政治名詞,是與我國憲法相違背的,可能產生不良的政治影響,是不能允許的。
企業字號一般不得使用行業字詞,這一要求是與企業名稱的保護原則相聯繫的。如一個企業用行業字詞作字號,則無法區分在一個具體的企業名稱中哪些字詞是字號,哪些字詞是字號,哪些字詞是行業或經營特點,致使公眾對企業的業務範圍發生誤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對這一要求的掌握,應有一定的靈活性。如申請叫"航天工業公司",則"航天"不能認定為字號,因為公眾一般理解會將"航天工業"理解為一個具體的行業,而其名稱中行業字詞"工業"表示的企業業務範圍,卻可能並不包括有關的航天工業。項目申請叫"航天房地產公司"則可以認定"航天"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因為不存在"航天房地產"行業同這一名稱中的行業字詞是"房地產",公眾可能產生誤解。
此外,對一些詞義較明確,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特別是與行為字詞邊在一起使用可能會引起使用歧義的字詞做字號,應從嚴掌握,在核定名稱是需特別慎重。如一個旅行社申請以"環球旅行社"作為名稱,如該企業是經有關部門批准的一類旅行社,可以從事組織國內遊客赴境外旅遊和承接國外團組赴境內旅遊,則使用上述名稱應是沒胡問題的,也是名副其實的。但是如果該旅社是一類社,其業務僅限於從事國內旅遊,使用上述名稱則"環球旅行"會使公眾對該企業產生錯誤的認識,叫環球旅行,實際卻不能走出國門,因此,使用環球字號是不恰當的。又如,期貨經紀公司中申請使用"芝加哥"做字號,由於在目前我國禁止期貨經紀公司從事國際期貨經紀業務,而芝加哥是美國一具世界著名的期貨交易所的所在地,"芝加哥期貨"將使公從產生該公司能夠從事國際期貨"芝加哥的期貨"的買賣經紀業務的錯誤認識,因此也是不適宜的。
根據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的,應提交投資人簽字的同意書;外商投資企業如使用外國公民姓名作字號,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這一規定實質上是一種限制性規定。隨著我國經濟體制轉變進程,企業的所有制形式由單一所有制逐步轉變為單一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並存,申請使用投資人的姓名做字號的要求越來越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不再就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號的問題單獨做出規定。雖不現地規定,但是由於企業法人的和自然人同為民事主體,企業法人的名稱亦不能侵犯自然人的名稱權,因而企業在申請使用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時,應提交該投資人簽署的同意使用其姓名做字號的書面材料。申請使用非投資人的自然人姓名做字號的,亦應提交該自然人簽署的同意使用其姓名作字號的書面材料。
企業名稱也是一種社會文化,它充斥著街頭巷尾和種社會傳播媒介,折射出企業投資人的文化層次和志趣傾向,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會訪華的健康度。因此,企業在確定名稱時應符合整個社會精神文明的要求,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亦應反對使用殖民奴化色彩和腐朽封建意識厚以及格調低下的企業名稱。
三、關於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企業應根據自己經營範圍中經營方式確定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該字詞就當具體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服務的範圍、方式或特點,不得單獨使用"發展"、"開發"等字詞;使用"實業"字詞的,應有下屬三個以上的生產、科技型企業。企業確定名稱中的待業或者經營特點字詞,可以仿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分的類別使用一個具體行業名稱,也可以使用概括性字詞。
企業名稱是企業的標誌,是企業的第一廣告,換一個角度,企業名稱是社會公眾了解一個企業的第一途徑。無論個人還是一個組織,在採購商品或選擇合作夥伴時,一般都是首先從企業名稱去尋找對象。在不審查某一企業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的情況下,公眾要了解他的業務一般只能看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即人證所說"賣什麼吆喝什麼"。因此,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用詞必須準確,這裡所說的準確不是與經營範圍絕對一致,而是不應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如從事國內旅遊業務的二、三類旅行社不得稱"國際旅行社",從事國內貿易的企業不得稱"國際貿易公司(或中心)"。
因此,企業應慎重選擇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特別是一些特殊行業。如果企業在名稱中使用的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屬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專項審批項目,企業在申請名稱核准時必須提交有關審批檔案;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的可以不提交,但申請企業登記註冊時必須提交有關批件,如不能提交,則申請的預先核准名稱無效。對此,企業在申請名稱核准登記時,應考慮周全,以避免不必要地浪費勞動和時間。
企業經營業務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大類的,可以選擇一個大類名稱或使用概括性語言名稱中表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也可以在名稱中不反映企業所從事的行業。
外國投資者是具有馳名商號的公司,在我國舉辦註冊資本在一千美元以上獨資營企業,可以在該獨資經營企業的名稱中不標明待業或經營特點字詞。
近幾年,由於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很多企事業從單一經營轉向了多種經營,出現了企業經營範圍中的主營業務成了次要業務而兼營業務卻變成了主要業務的現象。在企業界,也出現了申請將名稱中的行業改換成大行業名稱甚至不要行業字詞的要求。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兩面性,選擇大行業字詞可以不特指,企業經營方向調整不會影響到企業名稱,這對一些大企業,特別是新成立企業,卻未必有益。在競爭日趨激烈的市場上,企業沒有特長、沒有一個突破口是很難打開局面的,如果片面追求大行業大牌頭,往往淹沒了自己特長,失去了宣傳自己第一時機,同時失去了一批潛在的顧客,結果是得不償失的。因此,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如何選擇,是否選擇概括性語言或不使用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應根據各企業自身的情況,不能盲目追求大名稱、大牌頭。
企業為反映所從事的行業特點,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但應置於字號之後。如:上海**四川火鍋館、鄭州**廣州髮型屋、北京**美國加州牛肉麵館、天津**上海服裝店等等。使用此類名稱一般為從事與行政區劃名稱有著密切關聯的地方特色業務,多為服務性行業。
四、關於組織形式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企業名稱中標明的組織形式,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我國目前企業使用的組織形式較多,根據適用的不同登記法規,可以將它們分為兩大類:
一是公司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依照該法設立的企業名稱中必須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詞,"有限責任公司"亦可簡稱為"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一般使用"有限公司"作為組織形式,但中外合作企業中如不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不得使用"有限公司"作組織形式。
二是一般企業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沒有做明確的規定,從實際情況看用的比較雜亂,如"中心"、"店"、"場"、"城"、"局"、"廳"、"堂"、"館"、"院"、"所"、"社"、"廠"、"鋪"、"村"、"屯"等。
對一些申請使用登記主管機關未曾核准使用過的新的字或字詞作組織形式的,應分析其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是否會使公眾無法理解引起誤認,是否能為公從接受。如過去沒有使用"城"作企業組織形式的,但現在"家具城"、"娛樂城"、很多,公眾也能接受。
組織形式一般不能連用或混用,特別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組織形式。但對一些國際上通用的形式如"****廠有限公司"、"****中心有限公司"等應該允許使用。
具備法人條件企業,如需在其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前使用"總"字,必須下設三個以上與該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相同的直屬分支機構。如稱"總廠"的,必須有三個以上稱"廠"或"分廠"的分支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總公司'、"股份總公司"。

登記程式

企業名稱的登記程式分為一般程式和特殊程式。特殊程式是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程式,將在下一問題中詳細介紹。
企業名稱登記的一般程式是指企業名稱作為企業登記註冊的一個法定登記事項,通過企業提出的企業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來實現企業名稱的登記註冊的程式。
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企業在申請登記註冊前必須經特殊程式將名稱登記註冊外,其他企業均可以直接通過一般程式進行企業名稱的登記。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確定擬設立企業的名稱或擬變更使用的企業名稱,並填寫《企業申請開業登記註冊書》和《企業申請變更登記註冊書》連同企業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有關材料一起報送登記主管機關受理。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經審查,依法核准登記註冊並頒發或換髮營業執照後,企業名稱登記同時完成。
新設立的企業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時,如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其申請名稱登記主管機關與企業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確定的設立登記主管機關不一致時,企業應按特殊程式行先向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經核准後,再行向企業設立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設立登記。
企業申請名稱變更登記時,如其申請的變更名稱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核准許可權劃分,超出了其登記主管機關的名稱核准許可權時,應由其登記主管機關在受理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申請並進行初步審查後,將企業申請的變更名稱連同與變更名稱相關的有關材料一報送按企業名稱核准許可權劃分相應的名稱登記主管機關審批。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外國(地區)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准。這一規定是我國從保護企業的名稱權出發,對境外企業的名稱權以行政手段予以保護的一個措施。它使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核准企業名稱登記地避免產生與境外企業的名稱的相同或近似,是一種減少企業名稱爭議的預防性措施。眾所周知,中國是《巴黎公約》成員國,並一直嚴格按照國際公約,對於廠商名稱進行管理和保護。《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在中國也是有效的。《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即企業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註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因此,不能說在我國進行名稱登記的才保護,未在我國辦理名稱登記的就可以不保護。隨著我國法制的逐步健全和社會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的提高,靠行政手段來實現對境外企業名稱權的保護已無必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從1994年11月起,已停止受理境外企業在中國辦理企業名稱登記的申請,在修改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亦取消了上述條款。

名稱變更

企業名稱的變更登記是企業變更登記的一種。企業申請變更名稱,應向其登記主管機關提出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填寫《企業申請變更登記註冊書》,並提交下列檔案、材料:
(一)企業申請變更名稱的報告(應說明企業申請使用變更名稱的理由);
(二)企業營業執照的複印件(應加蓋發照機關的鑑證章);
(三)企業的章程;
(四)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檔案、材料。
按照有關規定,企業申請變更名稱應當報經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批准檔案,並且企業的名稱變更申請應當在主管機關或審批機關批准後的30日內提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的,應提交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或按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變更名稱程式辦理,並提交相應的檔案。
企業變更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如名稱中使用“集團”、“股份”、“進出口”字詞的,應分別提交有關部門同意成立集團、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批准檔案。
辦理企業集團名稱登記或申請核心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詞時,除提交上述企業名稱變更材料外,還應提交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企業集團的批准檔案、組建企業集團的申請報告、企業集團的章程及集團成員單位的名單。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如超出了其登記主管機關的名稱登記管理許可權,應由其登記主管機關按企業名稱核准許可權劃分,報該變更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方可辦理名稱的變更登記註冊。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其申請變更名稱屬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登記主管機關應在受理企業變更登記申請後,對企業提交的檔案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真實有效進行審查,同意企業變更名稱的,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時,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審查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材料後,進行審查,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決定,並核發《企業名稱核准通知函》。登記主管機關依據《企業名稱核准通知函》,辦理該企業的名稱變更登記,同時填寫《企業名稱核准通知函回執》,將回執和該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一併寄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如不寄回回執,該《企業名稱核准通知函》上的企業名稱將不予保護。
外商投資企業成為外商投資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後,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加“集團”字詞的,應當被授權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稱的地方企業申請變更名稱的,如其申請的變更名稱仍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許可權範圍的,應由其登記機關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如其申請的變更名稱已不屬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許可權範圍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變更,並將變更情況及結果及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下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申請名稱變更登記時,應自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註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實踐中,由於企業名稱權是企業法人人身權的一部分,企業在遵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名稱的規範要求的前提下,有權選擇自己的名稱,人為地限制企業在一定的時間內不得更名,在某種意義上影響或限制了企業權利的行使,也沒有實際意見。鑒於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取消了此項規定。
六、企業名稱權的終結
企業名稱權是企業法人人身權的一種,它始於企業法人的成立,終於企業法人的消滅。因此,企業名稱沒有獨立的註銷登記程式,隨著企業註銷登記申請的核准和被吊銷決定的宣布,企業的名稱權即隨著企業的終止而消滅。
對於一個具體的企業名稱來說,企業自獲準登記註冊之日起,即取得了該企業名稱的使用權。企業申請企業名稱變更即是放棄了對原企業名稱的使用權,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獲得核准後,企業即取得了新變更企業名稱的使用權,直至企業終止。
一個企業名稱的滅失,一般有如下兩種情況:一是企業由於各種原因,按企業章的規定終止企業的經營活動,申請註銷登記;二是由於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被其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吊銷營業執照。
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稱並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如經核准註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應由其登記主管機關將該企業名稱和核准註銷日期或吊銷營業執照日期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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