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常州”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登記工作規定

《冠“常州”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登記工作規定》是常州市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冠“常州”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登記工作規定
  • 發布單位:常州市政府
冠“常州”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登記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和完善冠“常州”行政區劃企業名稱的登記工作,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登記便利化,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由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和轄市、區局登記註冊,且名稱前冠以“常州”或名稱中使用“常州”字樣(以下簡稱“冠市名”)的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企業集團名稱的預先核准登記和變更登記。
第三條“冠市名”的企業名稱由市局負責核准;“常州”與溧陽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溧陽市局負責核准;
“常州”與區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局”委託轄區所在地的區局以“市局”名義核准;各局應嚴格執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對申請不同區劃相同字號的企業名稱,須在全常州市範圍內對“名稱字號”進行審查。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其分支機構名稱中可綴以“常州”字樣:
(一)隸屬企業法人的名稱是經國家工商總局核准的。
(二)隸屬企業法人的名稱冠以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名稱的。
(三)隸屬企業法人的名稱冠以其他市級行政區劃名稱的。
第五條企業新設申請冠市名的,可直接向市工商局申請,也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申請“冠市名”的,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直接向市局申請的名稱預核准材料,由各登記機關在企業設立登記時一併收取。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冠市名的,由登記機關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相關規定行使初審權,並簽注初審意見後遠程報市局核准。
聯第六條新設、變更申請冠市名的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或《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的須提交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複印件。
(二)相關證明檔案:
1.由獲江蘇省或各省轄市著名、知名字(商)號稱號的企業控股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書複印件。
2.申請名稱變更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證明檔案。
第七條新設和變更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名稱申請綴以“常州”的,如分支機構本名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徵+組織形式四項元素構成的,由市局負責核准。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由登記機關初審後遠程報市局核准。
第八條如果分支機構本名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市)連用,則應向轄市(溧陽市)或被委託的區行政區劃對應的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登記。分支機構登記不涉及前置許可事項的,分支機構名稱可以不申請預先核准,由該分支機構的登記機關直接辦理登記(需上級局核准的除外)。企業分支機構本名中如果含有字號,並且和行業特徵連用的,應當由登記機關在登記時對該分支機構名稱進行查重。
第九條申請新設、變更企業集團名稱中“冠市名”的,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由登記機關初審後遠程報市工商局核准;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集團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二)母公司對集團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
(三)母公司和集團成員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十條企業集團子公司可以冠集團名稱。子公司本名中無行政區劃或含有“江蘇”字樣的,應當符合冠名條件,由國家局和省局負責核准,冠市名的由市局核准。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已預核准冠市名稱登記事項申請調整:
(一)因企業住所發生變化而導致登記機關不一致的。
(二)因行政區劃調整,造成登記機關發生變化的。
(三)投資人發生變化的。
市、縣(區)連用的企業名稱,因行政區劃調整造成區劃名稱發生變化的,應重新申請名稱預先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已預核名稱調整的,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二)登記機關發生變化的名稱調整,需提交擬設立登記機關的查詢意見。
(三)投資人發生變化的,提交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申請人簽字、蓋章”欄內應由已核名稱調整前、後的所有投資人共同簽署。
(四)名稱核准通知書原件。
第十三條各登記機關上報冠市名稱的,要嚴格執行《企業名稱遠程核准工作規定》,加強內部管理,規範操作流程,並負審查責任,確保名稱遠程核准的合法、準確。
第十四條登記機關上報的名稱,市局依據工作程式和職權對登記機關的審查意見進行覆核,並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核准登記”或“駁回核准登記”的決定。
第十五條預先核准的名稱,若行業特徵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內容,而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未能提交,或登記事項與名稱預核申請時不一致的,登記機關不得對已核准的名稱受理登記。
第十六條各登記機關對轄區範圍內申請國家級和省級名稱的企業,應在省、市名稱庫查重,並把查重結果報市局,經市局審查同意後上報,避免上級局核准的名稱,因本市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名稱字號而無法登記的情況發生。
第十七條各登記機關對轄區範圍內“冠市名”的名稱爭議案件負責調查取證,協助市局做好名稱爭議的訴訟、複議工作。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本規定中相關條款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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