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詞管理的若干規定》在1996.03.29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名稱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詞管理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6年03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3月29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企業名稱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詞管理的若干規定》在1996.03.29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企業名稱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詞管理的若干規定》在1996.03.29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名稱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詞的管理工作,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國務院批准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
省政府決定對《企業名稱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詞管理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擅自使用吉林省或吉林字詞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
《吉林省地名管理規定》是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檔案內容 吉林省地名管理規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吉林省地名管理規定》已經2002年9月17日省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省 長 洪 虎 二...
第十一條 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使用地名時,應以地名管理機構或民政部門編輯出版的標準地名為準。第十二條 地名標誌的設立、管理、按照《吉林省地名標誌管理辦法》執行。第十三條 地名檔案的管理,按照《全國地名檔案管理暫行...
規定 吉林省規範涉及企業行政執法行為若干規定 (2014年8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號公布)第一條 為規範涉及企業行政執法行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金融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徵集和使用企業信用信息。第五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確定的信用信息徵集機構(以下簡稱徵信機構)負責徵集、整合、處理企業信用信息工作,建立信用信息交換與共享機制,向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將與他人吉林省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在吉林省著名商標認定後申請登記使用,可能欺騙公眾或者使公眾造成誤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但該商標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第十六條...
吉林省駐省外國營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規定 (1989年9月16日吉政發〔1989〕57號)第一條為了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駐省外企業是指我省一切單位在省外獨立...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七十九條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行政行為改善經濟發展軟環境若干規定》同時廢止。第八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4號公告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具體內容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
《吉林省設立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審批問題的若干規定》在1990.09.25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設立企業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5號)《吉林省社會團體管理若干規定》已經2001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長 洪虎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具體內容 吉林省社會團體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
第七條 設立保全服務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固定的工作場所;(二)與服務項目相適應的裝備;(三)二十名以上取得保全員資格證書的保全人員;(四)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定建立的管理制度和行為規範;(五)屬於國家允許組建保全...
對企業以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料,生產國家非限制、非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檔案號 吉...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吉林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罰。私營企業取得法人...
第十三條 吉林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章規定的認定條件和內容,在45日內完成認定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報企業所在地的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第十四條 屬於以下...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
實現公共信用信息資源共享,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務,全面推進 “信用吉林 ”建設,依據《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和國務院印發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相關規定,結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