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2001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社會團體管理若干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2-01-21
- 生效日期:2002-02-01
已經2001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已經2001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簡介【發布單位】80702【發布文號】省政府令第135號【發布日期】2002-01-21【生效日期】2002-02-01【失效日...
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下列團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登記的範圍:(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
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明確了適用範圍,對志願服務、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進行了科學定義,提出了志願服務應當遵循的原則,規定了志願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志願服務活動組織者應當承擔的責任。問:新修訂後的《吉林省志願服務條例...
吉林省律師協會(簡稱吉林律協)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吉林省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全省律師執業機構;和執業律師實施行業管理。吉林省律師協會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接受吉林省司法廳的指導和監督。簡介 吉林省律師協會始建於1956年12...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業務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中國有全國性社會團體近2000個。其中使用行政編制或事業編制...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會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不另訂...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繳納會費;(五) 向本團體...
各項收費標準需經有關部門批准,一切經費收支均須納入財務管理,按規定合理使用。第二十二條 全市性社會團體可設辦事部門或專業委員會,但不得設立二級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獨立性社會團體機構,不得在縣(區)和有關單位設立分會。全...
(一)成立社團的必要性;(二)是否符合本辦法及有關法規規定的成立條件;(三)提供的社團章 程草案及有關材料是否合法、真實;(四)以開展體育運動項目為內容的社團是否具備開展活動所必需的物質條 件以及具有一定水平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8.09.25 實施時間 1998.09.25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貫徹實施,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
黑龍江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繳納會費;(五) 向本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