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校友會(Jili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於2010年1月5日通過國家民政部和國務院的審核註冊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大學校友會
- 外文名:Jili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教育部
- 登記證號:4885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21684L
- 組織狀態:正常
發展歷史
合校後,校友工作始終圍繞為學校建設發展服務、為廣大校友服務、為社會發展服務的工作宗旨,堅持以情感為紐帶、以溝通為前提、以雙贏為目標,著重在加強聯絡、建立組織、開展活動和增進合作等方面做出積極努力,並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工作中,我們將情感投入作為重點,支持校友的事業,關心校友的發展,積極協助各地組建統一的校友組織,並廣泛開發校友資源,進一步推動了校友、學校、地方實現互利互贏和共同發展,構造了學校關心校友、校友關心母校,相互支持、共同發展的良好局面。
2010年1月5日,吉林大學校友會正通過國家民政部和國務院的審核,宣告成立。校友會的合法成立,是尊重我校廣大海內外校友的意願,進一步推進我校校友工作順利開展的必然要求,它對推動學校發展建設具有重大而現實的意義。通過有效的整合,我校校友會在各地方共有36個代表處,其中國內23個,遍布了全國主要城市,海外12個,更多的代表處也正在積極的籌建之中。
主要職能
組織結構
總會機構
(按姓氏筆畫為序)
顧 問:(1人)
桑逢文 男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陳德文 男 吉林大學黨委書記
馬蔚華 男 招商銀行行長
王勝今 男 吉林大學黨委常務副書記兼副校長
劉曉民 男 吉林大學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
張向東 男 吉林大學副校長
張曉林 男 吉林大學副校長
李玉林 男 吉林大學常務副校長
修淶貴 男 吉林修正藥業股份公司董事長
趙 繼 男 吉林大學常務副校長
徐建一 男 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曹和平 男 歐亞集團董事長
韓曉峰 男 吉林大學黨委副書記兼副校長
張向東 男 吉林大學副校長
劉新榮 男 吉林大學校長助理兼校友辦主任
尤 紅 女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康復部主任
王洪俊 男 上海大眾汽車有限公司高級工程師
何才慶 男 企業家論壇主席
張萬瑩 男 河南銘高律師事務所所長
楊巨謙 男 瀋陽吉大計算機學校校長
梁少華 男 吉林大學美東地區校友會會長
程雙武 男 鳳凰衛視駐武漢記者站負責人
丁世海 男 吉林大學化學科學學院黨委書記
馬蔚華 男 招商銀行行長
尤 紅 女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康復部主任
王 禾 男 中國醫科大學日語教研室主任
王勝今 男 吉林大學黨委常務副書記兼副校長
劉 財 男 吉林大學地球探測科學與技術學院院長
劉金全 男 吉林大學商學院院長
劉曉民 男 吉林大學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
劉新榮 男 吉林大學校長助理兼校友辦主任
孫 亮 男 美國佰利國際公司總裁
安 澤 男 吉林大學教育金會辦公室主任
安 洋 男 中國電工設備總公司興橋公司總經理
許長盛 男 吉林大學汽車工程學院黨委書記
張 溯 男 深圳市特區經濟研究會幹事長
張向東 男 吉林大學副校長
張曉林 男 吉林大學副校長張曉樓 男 吉林大學畜牧獸醫學院黨委書記
李中和 男 河南省人大常委、法律委員會主任
李玉林 男 吉林大學常務副校長
李俊江 男 吉林大學經濟學院院長
李憲普 男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李洪明 男 吉林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
李德昌 男 吉林大學環境與資源學院黨委書記
杜建奎 男 山西太原剛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楊兆軍 男 吉林大學機械科學與工程學院院長
陳德文 男 吉林大學黨委書記
屈英和 男 吉林大學白求恩醫學院黨委書記
鄭全慈 女 大連慈善總會副會長
修淶貴 男 吉林修正藥業股份公司董事長
姜叢華 男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趙 繼 男 吉林大學常務副校長
趙曉暉 男 吉林大學通信工程學院院長
趙登舉 男 原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夏 崗 男 天津美聯(中國)投資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
夏曉巍 男 吉林大學管理學院黨委書記
徐建一 男 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曹和平 男 歐亞集團董事長
黃希忠 男 廈門閩長鷺有限公司董事長
韓曉峰 男 吉林大學黨委副書記兼副校長
詹清榮 男 中國石油集團南方石油開發公司副總裁
廖立國 男 珠海市華政教育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戴世和 男 吉林大學地球科學學院黨委書記
丁世海 於文學 於春滿 於殿才 馬蔚華 尤 紅 方誌山 王寧 王 禾 王 濤 王 霞 王小明 王務鼎 王永國 王永春 王玉柱 王全師 王剛義 王麗珠 王治國 王彥清 王洪俊 王勝今 王愛民 王煥菊 鄧正剛 蘭慶洲 盧民傑 田 力 申澤驤 石生利 邊鐵 傘翔宇 劉 財 劉 意 劉 震 劉義新 劉鳳義 劉吉軍 劉吉柱 劉居榮 劉岩峰 劉昌松 劉金全 劉曉民 劉新榮
張東航 張興義 張興林 張向東 張學智 張畫一 張洪生 張曉林 張曉樓 張密林 張清印 李 季 李 玥 李 楠 李中和
杜建奎 楊鳳林 楊兆軍 楊春鹿 楊德勝 肖金明 肖德征 谷新英 遲元林 遲達明 陳 密 陳良柱 陳振文 陳德文
周鶴松 孟佳萍 孟秋麗 屈英和 林學訪 林勝男 羅 哲 范 卓 范紅金 鄭 爽 鄭全慈 修淶貴 姜從華 宮志忠
律德華 胡祥雲 趙 繼 趙 謙 趙子輝 趙日昕 趙曉暉 趙桂芹 趙登舉 逄錦彩 郝 賀 鐘紹峰 夏 崗 夏曉巍
徐 輝 徐建一 秦立春 賈玉亭 賈海浦 高鳳桐 高玉民 曹和平 曹徳弼 梁 侃 梁少華 黃永久 黃剛偉 黃希忠
黃振東 黃德寬 溫 寧 程 剛 程 鉞 程雙武 董 愚 韓文瑜 韓曉峰 簡 勇 詹清榮 廖立國 戴世和 王正平 陳春怡
秘書處
組織章程
(經2009年9月26日吉林大學校友代表大會暨校友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吉林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聯絡和凝聚校友,加強母校與海內外校友之間以及校友之間的聯繫,服務社會、服務學校、服務廣大校友;發揚“吉大精神”,為吉林大學的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地址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長春市吉林大學內。
(一) 促進海內外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
(二) 促進學校與地方、校友之間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協作與交流;
(三) 協助學校徵集校友以及社會各界對學校改革與發展的建議;
(四) 協助學校拓展辦學資源和畢業生就業渠道;
(五) 編輯出版校友刊物;建設吉林大學校友會網站;
(六) 籌集和管理吉林大學校友基金。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應當是在吉林大學(包括原吉林工業大學、白求恩醫科大學、長春科技大學、長春郵電學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需大學)學習和任職任教過的人員(含授予名譽學位者和吉林大學聘請的兼職教授);單位會員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並以單位名義加入本團體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顧問、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聘任顧問若干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吉林大學或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同意,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