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調解是仲裁機構的仲裁員主持下進行的調解。中國國內仲裁機構解決經濟契約糾紛,涉外仲裁機構解決涉外經濟、貿易、運輸、海事糾紛的一種方式。中國仲裁程式的一個突出特點。仲裁機構受理案件後,不論是仲裁庭開庭之前,還是開庭審理過程中,仲裁員都要多做調解工作,儘量促使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爭議。根據仲裁實踐,仲裁調解必須遵守雙方當事人自願、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調解協定合法三項原則;在涉外仲裁調解中還應當遵循獨立自主、平等互利、參照國際習慣三項特殊原則。經過調解,如當事人之間能夠達成協定,並經仲裁機構審査批准後,應當製作仲裁調解書。該仲裁調解書與生效的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於調解無效或者達成調解協定後當事人又翻悔的案件,仲裁庭也應當依法作出裁決,而不能久調不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仲裁調解
- 主持者:仲裁庭
- 達成協定基礎:自願協商、互諒互讓
- 目的:解決糾紛
- 依據憲法:《仲裁法》
- 順序: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