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書》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解決勞動爭議印發的一份調解書。
二.本文書屬擬制式仲裁文書。樣本中所列項目只為啟發思路所用,印製實用文書時均可刪除,只印文頭。調解達成協定的,根據協定內容製作仲裁調解書。協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三.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當事人。
四.仲裁調解書可根據具體情況,參考仲裁裁決書的格式書寫。一般應有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單位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訴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答辯的理由、事實;
(三)仲裁庭查實的事實,分清責任及適用的法律、法規;
(四)雙方達成的協定。(應明確、具體、便於履行,並應包括仲裁費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