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與調解相結合

仲裁與調解相結合,指在仲裁程式之內進行調解程式。這是中國仲裁的一個重要特點,其原則是:調解不是一個獨立的程式,也不是仲裁前的必經程式;調解基於當事人自願;調解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其作法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之後,在組成仲裁庭之前,如果雙方當事人要求調解,仲裁委員會即指定其秘書處人員負責調解。如果調解成功,案件即告結束,不必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如果調解失敗,則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組成仲裁庭之後才要求調解,則由仲裁庭在仲裁程式進程中進行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審理時要求調解,仲裁庭可以進行當庭調解。當庭調解有三種方式:第一,仲裁庭與雙方當事人一起共同磋商;第二,仲裁庭與雙方當事人分別磋商;第三,雙方當事人自己磋商。這三種方式必要時可以交替使用。在調解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要求停止調解,或者仲裁庭認為調解時間過長或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可能性已經不存在,仲裁庭應立即停止調解,並迅速繼續按照仲裁程式進行審理,作出裁決。如果調解成功,雙方當事人應簽訂和解協定,然後由仲裁庭根據和解協定的內容,作出裁決書(不是調解書),結案。仲裁與調解相結合能加快結案速度,節省當事人費用;利於雙方保持友好合作關係,促進經濟貿易往來;同時,和解協定比仲裁裁決更易於被當事人自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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