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區仲裁規則

自貿區仲裁規則

自貿區仲裁規則,即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

2014年4月8日上午,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頒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中國首部自貿區仲裁規則正式面世,即將於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貿區仲裁規則
  • 頒發機構: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 實行時間:2014年5月1日
  • 規則內容:共10章85條
簡介,特點,

簡介

《自貿區仲裁規則》共有10章85條。它吸納和完善了諸多國際商事仲裁的先進制度,如完善了“臨時措施”,並增設了“緊急仲裁庭”制度;突破了當事人選定仲裁員的“名冊制”限制,確立了仲裁員開放名冊制;細化了“案件合併”、“其他協定方加入仲裁程式”及“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式”等制度;通過設立仲裁庭組成前的調解員調解程式,進一步完善了“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制度;進一步強化了仲裁中的證據制度等;納入了“友好仲裁”制度;增設了“小額爭議程式”,降低了相應的仲裁收費。

特點

《自貿區仲裁規則》的特點有:一是“仲裁員開放名冊制”挑選仲裁員更多元。目前,上海自貿區仲裁院有625名仲裁員,分別來自39個國家和地區。依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有了“仲裁員開放名冊制”,當事人選擇仲裁員,將獲得較原先更大的選擇空間。二是“緊急仲裁庭制度”臨時救濟更迅捷。《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第21條對緊急仲裁庭作出規定,使當事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獲得“緊急臨時救濟”。三是“小額爭議程式”時間短費用低。爭議金額不超過10萬元的案件適用小額爭議程式。小額爭議案件目前擬訂的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分別僅為100元和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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