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調解

仲裁中調解是仲裁機關受理案件後,在査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解除分歧,達成協定、解決爭議的活動。調解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須經過的程式,是否採用調解方式解決,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態度。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對於經調解達成和解協定的案件,仲裁庭應根據雙方當事人和解協定的內容,作出裁決書,從而終結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達不成和解協定,或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願繼續調解,應及時終止調解,由仲裁庭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及《經濟契約法》規定,仲裁機關處理經濟契約糾紛案件,實行先行調解。調解可以由仲裁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但必須在査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定。調解達成的協定,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協定的內容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調解達成協定的,應當製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動屨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者調解書送達前或送達時一方或者雙方翻悔的,獨任仲裁員或者合議仲裁庭應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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