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調解是仲裁機關受理案件後,在査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解除分歧,達成協定、解決爭議的活動。調解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須經過的程式,是否採用調解方式解決,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態度。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對於經調解達成和解協定的案件,仲裁庭應根據雙方當事人和解協定的內容,作出裁決書,從而終結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達不成和解協定,或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願繼續調解,應及時終止調解,由仲裁庭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