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贓論罪

以贓論罪指的是中國封建法律對以非法手段提取錢財者,按其贓值定罪量刑。秦律規定,盜竊一百一十錢者;“耐為隸臣”;超過二百二十錢而不到六百六十錢者,“黥為城旦”;超過六百六十錢者,“黥劓以為城旦”。唐律以六贓八罪,其贓值以犯罪地當時的物價和上絹計,且計贓處罰因罪名而異。明清律中也有此類規定。

我國古代法律對與金錢和財物有關的各種犯罪統稱為“贓罪”。晉代張斐的《律注》中說:“貨財之利謂之贓”。《唐律》對“贓罪”進行了歸類,統稱為“六贓”。據《唐律·名例律》“以贓論罪”條《疏議》:“在律,正贓唯有六色:強盜、竊盜、(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及坐贓。自外諸條,皆約此六贓為罪。”而對“贓罪”處理的一個特點,就是根據贓物數量的多少和價值的貴賤來定罪量刑,這就是“以贓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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