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名。指監守官吏貪污盜竊其所監管的倉庫錢糧等物。是“六贓” 中處刑最重的罪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守盜
- 性質:刑律名
- 解釋:指監守官吏貪污盜竊
- 詞性:名詞
按規定,監守盜贓一兩以下,應處杖八十;一兩至二兩五錢,杖九十;五兩,杖一百。以下贓銀每增加二兩五錢,即加徒刑一等。十七兩五錢,處徒三年、杖一百; 至二十兩, 流二千里、杖一百;二十五兩,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十兩,流三千里、杖一百;四十兩,則處斬。自流罪以上依雜犯三流總徒四年, 斬罪準徒五年, 照例可以贖罪。如幾人共盜,並贓論罪,如十人節次共盜銀四十兩,雖然每人只得四兩,但計算贓銀數額時,應合併計算,每人各計贓銀四十兩。而且規定,監守盜不分首從。如果三次犯監守盜贓者,則問擬情實犯絞刑,不準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