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贓是清朝時期以竊盜一兩以下,杖六十這樣的刑律名類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竊盜贓
- 類型:刑律名
- 時期:清
- 內容: 竊盜一兩以下, 杖六十
十兩, 杖七十; 二十兩, 杖八十; 三十兩,杖九十;四十兩,杖一百;五十兩,徒一年, 杖六十;六十兩,徒一年半,杖七十;七十兩,徒二年,杖八十;八十兩,徒二年半,杖九十;九十兩, 徒三年,杖一百;一百兩,流二千里,杖一百; 一百一十兩,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一百二十兩,流三千里,杖一百;一百二十兩以上,絞監候。其定贓科罪,以一主為重, 並贓論罪。所謂一主為重,就是盜得二家財物,從一家贓多者科罪;所謂並贓論罪,即如十人共盜得財物計贓四十兩,雖各分四兩,通算則作一處,每人俱得四十兩之罪,為首者杖一百,為從者杖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