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罪,是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犯財產罪所得財物的行為。台灣刑法中的一類罪。構成要件為:(1)行為主體為財產罪的正犯和共犯以外的任何人。(2)行為人在收受、搬運、寄藏或牙保贓物時,必須明知自己的接受的財物,是他人犯財產罪所得財物。(3)行為客體為贓物,是指他人因犯侵害財產法益的犯罪所得財物。贓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並不以現實的財物為限,但財產上的利益不能成為本罪的行為客體。因贓物變得的財物,以贓物論。(4)本罪的行為包括: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等四種。
贓物罪,是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犯財產罪所得財物的行為。台灣刑法中的一類罪。構成要件為:(1)行為主體為財產罪的正犯和共犯以外的任何人。(2)行為人在收受、搬運、寄藏或牙保贓物時,必須明知自己的接受的財物,是他人犯財產罪所得財物。(3)行為客體為贓物,是指他人因犯侵害財產法益的犯罪所得財物。贓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並不以現實的財物為限,但財產上的利益不能成為本罪的行為客體。因贓物變得的財物,以贓物論。(4)本罪的行為包括: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等四種。
贓物罪,是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犯財產罪所得財物的行為。台灣刑法中的一類罪。構成要件為:(1)行為主體為財產罪的正犯和共犯以外的任何人。(2)...
銷售贓物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通過盜竊、搶劫、詐欺、貪污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
收購贓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的行為。“明知”包括“確知”與“可能知道”兩種認識狀態,其罪名的成立依附於“本犯”行為的罪名是否成立。收購...
收受贓物罪是行為人明知是他人非法得來的財物而加以收受或置於自己管理和控制之下,或者幫助轉移、隱藏、出售、兌現的行為。英美法系刑法中侵犯財產罪的一種。本罪...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贓物罪、轉移贓物罪、收贓物...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該罪名已由《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爾後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正式取消了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
《盜竊罪的定罪與量刑(修訂版)》主要內容包括:盜竊罪的起源與發展、盜竊罪的特點與危害、第三章 盜竊罪的構成、盜竊罪犯罪對象的認定、盜竊預備,未遂,既遂和中止...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
財產犯罪,犯罪分類之一。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攫取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上稱侵犯財產罪,有的簡稱為財產罪。以公私財產為目標,侵犯財產所有權...
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根據《刑法修正案(六)》內的一項罪名。修改日期2006年6月29日。...... 銷售贓物罪罪名,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該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