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贓物罪是行為人明知是他人非法得來的財物而加以收受或置於自己管理和控制之下,或者幫助轉移、隱藏、出售、兌現的行為。英美法系刑法中侵犯財產罪的一種。本罪的構成,須具備以下要件:(1)收受贓物者主觀上須具有剝奪占有人的財產或幫助罪犯剝奪其財產的意圖,並且必須得到被收受者的同意。(2)收受贓物者必須明知是他人非法得來的贓物而加以收受。這種“明知”不一定明白說出,有時可由情況來推定。如以遠遠低於財物價值的價格購買,即等於明知是贓物。
(3)贓物無須非法取得的人親自交付,只要收受人知道是贓物,誰交付都構成本罪。贓物也無須由收受人親自收受,由他的雇員或代理人在他的授意下收受,同樣構成本罪。(4)幫助隱藏、提供交通工具或者幫助轉移、幫助出售等,均構成本罪。但是如果僅僅未向警方報告,不足以構成本罪。在英國習慣法上,如果贓物是由於犯重罪而取得的,則收受贓物者也構成重罪。如果贓物是由於犯輕罪而取得的,則收受贓物者也構成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