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壽縣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仁壽縣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縣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推進項目建設進度,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充分發揮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仁壽縣委仁壽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投資體制加強項目管理的意見》(仁委〔2012〕181號),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政府性投資項目,是指使用以下資金來源進行投資建設的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
(一)中央、省級財政性投資資金;
(二)縣級財政預算安排投資資金;
(三)用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借貸性投資資金。
第三條 縣級財政部門對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的管理要貫穿於項目全過程。對50萬元以上的縣級政府性投資項目或者是中央、省級投資項目要求財政配套資金在50萬元以上的必須先報縣政府審批。防止出現項目概算不足、資金來源不落實和項目超概存在資金缺口,確保投資效益和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中央、省級以及縣本級財政性投資資金,負責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的財務管理、監督檢查工作;參與或監督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對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安排,提出財政政策建議,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對經縣政府批准實施的政府性融資建設項目,參與或監督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包括實施方案的審查、投資計畫的審定,監督政府性融資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執行進度,建立項目備查台賬,對投資項目進行動態監管,並負責制定融資本息償債計畫和政府性融資建設項目回購方案。
第四條 資金管理原則。所有政府性投資資金的使用,嚴格執行政府性資金審批辦法和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要求,並堅持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厲行節約,降低成本,防止損失浪費的原則。
第二章 立項審批
第五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單位,在立項之前將項目資金來源情況報縣財政審核後向縣發改局申請立項。政府性投資項目在獲得立項批覆後,須將立項批覆檔案等相關資料報送縣財政局備存。
第六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應進行財政評審或納入政府採購,並將財政評審報告或採購契約及時報送縣財政局備存。
第七條 業主單位須將中標通知書、備案契約等及時報送縣財政備存。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設計和工程變更等,項目主管部門需報請財政部門全程參與,主要對新增工程價款的結算進行評審認定。
第八條 所有縣級政府性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後,項目實施單位開工之前應該報請縣住建部門開工核准,對項目資金來源未落實或不明確的項目建議不準予開工。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九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是項目管理和建設的直接責任者,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基本建設管理的法規和制度,自覺接受上級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要會同項目實施單位分月(季)向縣財政局報送工程進度報表。縣財政及相關部門要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管,在項目實施的過程中隨時檢查或抽查項目進展情況。
第四章 項目資金的使用
第十一條 縣財政部門根據項目資金來源及管理要求、統籌安排、合理調度,及時撥付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資金。
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由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項目業主單位提供的立項批覆、工程契約和施工、監理、業主對工程的計量報告等相關資料向縣財政局提出項目資金支付申請,縣財政局按財政資金支付審批程式審批後按國庫集中支付要求將項目資金直接支付到用款單位或個人。
政府性融資建設項目資金由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項目業主單位提供的立項批覆、工程契約和施工、監理、業主對工程的計量報告等相關資料向政府性融資公司提出用款申請,經縣財政局、縣國資局審核,縣政府審批後撥付。
第十二條 中央、省級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資金,按照工程進度撥付,項目主體完工後資金撥付不得超過工程總投資的80%,經審計機關竣工決(結)算審計、縣財政部門下達竣工決算批覆後撥付15%,按照相關規定預留5%質保金。
由縣本級財政投資和政府性融資建設項目資金,按工程契約規定的付款方式撥付。但在項目竣工決算批覆前項目資金撥付不得超過80%,經縣審計機關竣工決(結)算審計、縣財政部門下達竣工決算批覆後撥付15%,按照相關規定預留5%質保金。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財政部門要暫緩或停止撥付項目資金:
(一)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
(二)資金未按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存儲的;
(三)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四)財會制度不健全,核算不規範的;
(五)未按規定要求報送項目季度(月度)用款計畫或信息嚴重失真的。
第五章 竣工驗收及決算審計
第十四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竣工後,縣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有關部門組織的項目竣工驗收。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建施雙方應在3個月內辦理工程結算,業主單位將項目相關資料送交審計部門進行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縣財政部門依據審計部門出具的竣工決算審計報告下達項目竣工決算批覆。對不按規定送審的,縣財政部門停止撥付並扣收預留尾款。
第十五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在下達竣工決算批覆後,對項目結餘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項目結餘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對項目新增工程量,要嚴格按照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新增工程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所有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在財政部門下達竣工決算批覆後,須按程式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或移交。對於投資農村的非經營性項目量大面廣,可由國資部門委託項目所在地鄉鎮監管。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主管單位和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會計法》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度的規定設立專門、規範的基本建設財務帳目,並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準確報送資金使用信息、報表和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單位要設立專門機構,開設專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撥入的項目建設資金,要按規定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及時、足額用於工程建設。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建立定期檢查制度。由縣監察部門牽頭,縣財政、審計、發改等部門對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每年對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開展一次聯合檢查和監督,對特殊項目可隨時檢查或抽查。
第二十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分清責任,嚴肅處理。對擠占、挪用、截留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資金,擅自變更投資計畫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以及因工作失職造成建設資金損失浪費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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