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6年11月30日發布,自2007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檢察院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
- 實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檢察綜合規定
人民檢察院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6年11月30日發布,自2007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人民檢察院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6年11月30日發布,自2007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高檢發辦字[2006]33號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範人民檢察院鑑定機構登記...
市(地)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鑑定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從事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以及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司法鑑定業務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
第三條 從事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以及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司法鑑定業務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第四條司法鑑定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鑑定人和鑑定機構應當遵守法律、...
第一條為規範人民檢察院鑑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鑑定,是指人民檢察院鑑定機構及其鑑定人運用...
六、為貫徹落實《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制定《人民檢察院鑑定工作規則》、《人民檢察院鑑定機構管理辦法》、《人民檢察院鑑定人管理辦法》、《人民檢察院文證審查工作規定》和各專業門類的工作細則等,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民檢察院的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依法獨立從事司法鑑定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司法鑑定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規劃,健全科學合理、統一規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支持司法鑑定事業...
(四)環境損害鑑定;(五)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鑑定事項。本條例所稱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是指經省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登記,從事前款規定的司法鑑定業務的機構和人員。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設立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及其司法鑑定活動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對鑑定機構、鑑定人及其司法鑑定活動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司法鑑定,是指司法鑑定人運用...
第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等機關建立司法鑑定工作聯繫制度。第二章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 第九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最佳化結構、滿足需要、有序發展的原則,依法審核登記司法鑑定機構...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司法鑑定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登記、名冊編制、公告等管理工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鑑定活動的監督管理,協助做好司法鑑定機構...
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依法獨立進行司法鑑定,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活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以下簡稱司法機關)負責管理...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對其執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鑑定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司法鑑定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八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有關行政部門建立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實現司法鑑定信息共享和數據互聯互通。第二章 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 第九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司法鑑定人登記:...
公安機關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2005年12月29日)三、人民檢察院鑑定 人民檢察院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2006年11月30日)人民檢察院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2006年11月30日)人民檢察院鑑定規則(試行)(2006年11月30日)四、法醫病理鑑定 ...
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2006.11.13)公安機關警戒帶使用管理辦法(1998.3.11) 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2016.1.14修訂)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2005.9.17) 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2019.11.22修訂) 公安機關鑑定...
第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實行統一登記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登記並編入名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司法...
第三編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司法鑑定的司法解釋、規範性檔案彙編 人民檢察院電子證據鑑定程式規則(試行)人民檢察院鑑定規則(試行)(高檢發辦字[2006]33號)人民檢察院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高檢發辦字[2006]33號)人民檢察院...
(一)法醫類鑑定;(二)物證類鑑定;(三)聲像資料鑑定;(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鑑定事項。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管理另...
(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鑑定事項。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83號)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第95號)人民檢察院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關於全面推進司法鑑定機構認證...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配合開展司法鑑定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實行統一登記管理制度。未經登記並編入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名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統一登記管理範圍內的司法鑑定業務。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
人民檢察院鑑定規則(試行)(2006年11月30日)人民檢察院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2006年11月30日)人民檢察院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200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司法技術輔助工作機構的通知 (2006年9月25日)最高...
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的登記管理以及對其執業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人民檢察院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和《人民檢察院鑑定規則...
包括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鑑定以及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實行登記管理的鑑定事項。
未達標的機構限期達標 《配置標準》是對《決定》和《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細化的配套規範,作為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司法鑑定機構審核登記工作的依據,是司法鑑定機構開展司法鑑定業務的基本要求。鑑定機構必須滿足《配置標準》中...
第二條 精神疾病的司法鑑定,根據案件事實和被鑑定人的精神狀態,作出鑑定結論,為委託鑑定機關提供有關法定能力的科學證據。 第二章 司法鑑定機構 第三條 為開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鑑定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地級市,應當成立精神...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對從事下列司法鑑定事項的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登記管理:(一)法醫類鑑定;(二)物證類鑑定;(三)聲像資料鑑定;(四)環境損害鑑定;(五)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
2005年《公安機關電子數據鑑定規則》(公信安E2oo57281號)明確要求公安機關電子數據鑑定人應當履行並遵守行業標準和檢驗鑑定規程規定的義務;2006年《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83號)明確將鑑定機構遵守技術標準的情況納入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