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機構儀器設備基本配置標準

為規範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機構的審核登記工作,保證司法鑑定機構的儀器、設備達到所從事鑑定業務的基本配置標準和要求,法務部近日出台《司法鑑定機構儀器設備基本配置標準(暫行)》(以下簡稱《配置標準》)。

12日,記者就此採訪了法務部司法鑑定管理局負責人。《配置標準》增強了司法鑑定的科學性
司法鑑定作為一項科學技術實證活動,其可靠性直接影響其證明效力,而基本的儀器設備是關係司法鑑定可靠性的重要因素之一。法務部從2005年7月起,在廣泛徵求各地管理機構人員、專家學者、政法各單位、大專院校等各部門的基礎上制定《配置標準》,作為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司法鑑定機構審核登記工作的依據。
目前《配置標準》只對法醫鑑定、物證鑑定、聲像資料鑑定三大類的鑑定項目所需儀器設備作了規定。據法務部司法鑑定管理局負責人介紹,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根據訴訟需要由法務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事項登記管理的鑑定事項,法務部今後將根據發展需要,組織制定其儀器設備配置的基本標準。
《配置標準》是一個基本的“準入門檻”
《配置標準》規定了開展鑑定業務必須的儀器設備,是鑑定業務的最低要求。據這位負責人介紹,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但決不能低於《配置標準》。同時,《配置標準》按照鑑定事項分別確定其儀器設備的配置標準,鑑定機構只要滿足所開展鑑定業務要求的儀器設備標準即可,這既充分考慮到各地發展的不同需要,又設定了一個統一的準入門檻,以保證司法鑑定的可靠性。
未達標的機構限期達標
《配置標準》是對《決定》和《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細化的配套規範,作為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司法鑑定機構審核登記工作的依據,是司法鑑定機構開展司法鑑定業務的基本要求。鑑定機構必須滿足《配置標準》中對其所從事的鑑定事項的儀器設備的基本要求(簡稱“達標”)。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對於申請開展司法鑑定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凡是沒有達標的,司法行政機關一律不予登記;對於《配置標準》公布之前已審核登記,但未達標的鑑定機構,各地應明確要求鑑定機構在一定期限內達標,逾期仍未達標的,省級管理機關予以註銷,或給予相應處罰。
他表示,儀器設備是開展鑑定業務的物質基礎,也是影響鑑定意見可靠性的重要因素,《配置標準》是檢查鑑定機構執業活動,評估鑑定質量的重要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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