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就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等問題答問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就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等問題答問是在2013.06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就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等問題答問
  • 發布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13.06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的決定》明確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為貫徹落實法律要求,規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下發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日前,記者就有關問題專門採訪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關係司主要負責同志。
問:制定實施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勞務派遣作為勞動契約法規範的一種用工方式,在勞動契約法實施中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由於勞動契約法對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市場準入“門檻”過低,只要求“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沒有賦予勞動行政部門有效監管手段,導致勞動契約法實施以來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增長較快,一些不具備經營能力的勞務派遣單位甚至“皮包”公司進入派遣行業,無力承擔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侵害了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針對上述問題,考慮到勞務派遣單位是經營勞動力的特殊用人單位,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借鑑一些市場經濟國家的做法,決定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實行行政許可,並對取得許可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為切實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行政許可職責,有必要對有關規定進行細化,以增強法律的操作性。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我部制定了實施辦法。在起草實施辦法過程中,我們多次召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有關協會參加的座談會,同時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以及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全國工商聯的意見。4月中旬,將實施辦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在對各方面意見進行深入研究並積極吸收合理建議的基礎上,6月14日第10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了該實施辦法,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問:請您介紹一下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依據新修訂的勞動契約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實施辦法主要從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管轄、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條件、行政許可審批程式、監督檢查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範。
問: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管轄權是如何劃分的?
答:實施辦法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社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考慮到各地實際情況存在差異,實施辦法沒有對地方人社部門的許可管轄分工作出統一規定,而是將其交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問:勞務派遣單位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實施辦法規定,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契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定樣本。
問:在行政許可程式方面,實施辦法做了哪些規定?
答:依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實施辦法對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查、受理決定、審查期限、許可決定與告知、變更與延續等各個環節的程式、條件和期限均作出了具體規定。
在受理環節,實施辦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規定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在審查環節,實施辦法規定,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對於符合條件的勞務派遣單位,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在變更環節,實施辦法規定,對勞務派遣單位有關事項改變並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並換髮新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在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上予以註明。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變更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在延續環節,實施辦法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根據勞務派遣單位的申請,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如何加強勞務派遣監管?
答:加強勞務派遣監督管理是實施辦法中的一個亮點。勞務派遣單位屬於勞動契約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規範勞務派遣不僅要審批勞務派遣單位的經營資質,更重要的是要對其履行勞動法律義務、保護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加強監督。為防止行政許可機關可能出現的“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問題,實施辦法建立了勞務派遣單位定期報告制度,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同時,規定許可機關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提交的報告進行核驗,依法對勞務派遣單位進行監督,並將核驗結果和監督情況載入企業信用記錄。
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如何保障依法實施行政許可?
答:為依法規範行政許可機關的行為,防止可能出現的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等問題,實施辦法規定,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應遵循權責統一、公開公正、優質高效的原則。權責統一,就是要做到“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行政許可機關是日常監管的責任人,要負責到底。公開公正,就是要做到許可條件、許可程式、許可結果等公開,公正地對待所有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優質高效,就是要以服務對象為本,為申請行政許可的單位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按時限辦結相關手續,讓申請行政許可的單位滿意。同時,實施辦法還明確了行政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以及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都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問:哪些情形下,行政許可機關可以撤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答:實施辦法規定了三種情形和一個兜底條款,即: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超越法定職權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違反法定程式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行政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問:哪些情形下,行政許可機關應當辦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註銷手續?
答:實施辦法規定了三種情形和一個兜底條款,即:《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勞務派遣單位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准的;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終止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行政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註銷手續。
問:哪些情形下,行政許可機關可以吊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答:實施辦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吊銷其《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問:無證經營、違法取得以及非法使用許可證的勞務派遣單位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答:實施辦法規定,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實施辦法施行前已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能否繼續經營?
答:按照實施辦法規定,從2013年7月1日起,本辦法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後,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但是,2013年6月30日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契約和勞務派遣協定可以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其中,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間訂立的勞動契約和勞務派遣協定,2013年7月1日後應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的決定》執行。
問:你們將從哪些方面做好實施辦法的貫徹工作?
答:為貫徹落實實施辦法,做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我部日前制定下發了《關於做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的通知》,重點指導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抓好實施辦法的宣傳和培訓工作。二是嚴格按照實施辦法規範行政許可行為,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的服務和監管。三是認真梳理分析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對勞動關係的影響,積極研究做好應對工作,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針對性,切實維護就業和勞動關係穩定。此外,我們將抓緊出台《勞務派遣規定》,進一步增強法律規定的操作性,更好地促進勞務派遣規範發展。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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