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於資格考試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了維護資格考試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加強各類資格考試的規範管理,人事部下發關於資格考試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事部關於資格考試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人事部
  • 發布日期:1996-06-11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字號:人辦發〔1996〕52號
  • 生效日期:1996-06-11
人事部關於資格考試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辦發〔1996〕52號)
為了維護資格考試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加強各類資格考試的規範管理,現將資格考試工作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事(職改)部門要重視並認真實施資格審查工作,加強對資格審查工作的管理。在報名和考試合格發證前,都要進行相應的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不合格者,不能參加考試,也不得發給資格證書。對弄虛作假者和不履行應有職責的,要追究有關人的責任,予以嚴肅處理。
二、要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資格考試的檢查驗收工作。各地人事(職改)部門要按規定時間上報檢查驗收報告和考試的有關信息。驗收報告應寫明考試的基本情況(包括總人數和不同級別的報考人數、參考人數、參考率、驗收後最終合格人數、合格率等)、資格審查情況、評閱卷情況、違紀處理情況(須附違紀考生姓名和准考證號)等。不能按時上報的,應提前通報情況和說明原因。無特殊原因逾期未報的省(區、市),當年該專業考試資格證書的發放將轉入下年度同類考試時再一併辦理。
三、錄入考試成績,不再採取0.5分進1的做法,一律按實際分數錄入。各地人事(職改)部門在收到我部關於合格標準的通知15日內,將覆核結果送我部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司,抄送人事考試中心,待接到我部核准通知後,方可向社會公布考試結果。
四、對資格考試合格人員情況實行存檔管理。在發放資格證書前,要填寫《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見附表),一式三份,分存考生人事檔案、業務考績檔案和發證機關。
五、通過計算機軟體水平考試併合格的在職人員,必須符合人職發[1991]6號檔案第七條的要求,取得程式設計師資格須擔任軟體技術員職務二年以上,取得高級程式設計師資格須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二年以上,方可獲得計算機軟體專業相應級別的資格證書。
六、凡在資格考試科目中單獨設立外語考試內容的專業,在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時,可不再參加職稱外語等級考試。
七、目前,我們正在對考試管理工作進行深入研究和統籌規劃,請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以及考務管理機構按照上述要求,周密組織,認真實施,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共同把資格考試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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