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關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是人事部2005年7月13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 發布單位:人事部
  • 檔案編號:國人部發〔2005〕55號
  • 發布時間:2005年7月1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適應我國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發展需要,經與有關部門協商,現就《關於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21號)中報名條件及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關於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21號)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考試。
二、自2005年度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報名參加考試:
(一)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二)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三)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2年;
(四)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五)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請各地儘快通過各種渠道將本通知精神向社會公布,並做好本年度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工作。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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