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是人事部2005年7月13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 發布單位:人事部
- 檔案編號:國人部發〔2005〕55號
- 發布時間:2005年7月13日
一、符合《關於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21號)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考試。
二、自2005年度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報名參加考試:
(一)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二)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三)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2年;
(四)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五)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請各地儘快通過各種渠道將本通知精神向社會公布,並做好本年度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