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於調整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政策的通知

《人事部關於調整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政策的通知》意在為適應我國資產評估行業發展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服務於市場經濟的需要,經人事部、財政部研究,對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政策進行調整,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事部關於調整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政策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日期:2002-02-25
  • 生效日期:2002-02-25
  • 廢止時間:2015年4月27日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人事部
【發布文號】人發[2002]20號
【發布日期】2002-02-25
【生效日期】2002-02-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人事部關於調整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政策的通知
(人發[2002]20號)
2002-2-25

具體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廳(局)、財政廳(局)、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為適應我國資產評估行業發展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服務於市場經濟的需要,經人事部、財政部研究,對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政策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考試科目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原《資產評估學》、《財務會計學》科目,從今年起改為《資產評估》、《財務會計》,其它科目不變。
二、考試報名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大專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經濟類、工程類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1年。
(三)取得經濟類、工程類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1年。
(四)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博士學位。
(五)非經濟類、工程類專業畢業,其相對應的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年限延長2年。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會計、審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並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免試部分科目條件
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2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類、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可免試1科相應考試科目。其中,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建築工程評估基礎》或《機電設備評估基礎》;評聘為高級經濟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可免試《經濟法》;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可免試《財務會計》。
四、考試成績有效期限
參加5個科目考試人員成績的有效期限由2年調整為3年,實行3年滾動管理辦法,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5個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考試成績滾動管理從2000年度開始進行。
參加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獲得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人事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關於註冊資產評估師免試部分科目的通知》(人發〔1997〕22號)及人事部、財政部發布的《關於調整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發〔1999〕23號)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即行廢止。
(二)本通知規定的內容與人事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關於印發〈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5〕54號)中有關規定不相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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