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種有法

五種有法,教義名數。指五種應觀察的“有”。是對“有”的一種分類。

五種有法,教義名數。指五種應觀察的“有”。是對“有”的一種分類。《瑜伽師地論》卷一六:“何等名為所觀察有法?當知此法略有五種。”即:(1)“自相有法”,分三類:①“勝義相有”,即“勝義有”,亦稱“離言自性”。“謂諸法中離言說義,出世間智所行境界,非安立相”。②“相狀相有”,指“名相”與“事相”,以及名、事之是否相應,所謂“於是處名可得”,“於是處事可得”,“此名於此事非不決定”,“此名於此事無礙隨轉”等。③“現在相有”,“謂若已生及因果性”。即現在存在之事物和必將導致相應結果的因素。此三種總稱“自相有”。(2)“共相有法”,分五類:①“種類共相”,指在種類上相同,“謂色、受、想、行、識等各別種類”。②“成所作共相”,指在功能效果上的相同,“謂善有漏法於感愛果,由能成辦所作共相”等。③“一切行共相”,指一切行為和運動在“無常”上相同。④“一切有漏共相”,指“一切有漏法”在“苦”上的相同。⑤“一切法共相”,指“一切法”在“空無我”上的相同。此五種總稱“共相有”。(3)“假相有法”,指不反映“實有”的語言施設以及這類施設所指謂的現象,一般稱“假名有”。共分六類:①“屬主相應言論”,指只有增添“屬主”(所有者、主體)才能了解其內容的言論,否則只能停留在名言上,“謂諸言論配屬於主方解其極,非不屬主”。如說“生”,只有補足是“誰之生”始有實際意義,“生”必然依屬某一主體。在“五位百法”中列在“心不相應行法”一類,瑜伽行派歸為“假法”。②“遠離此彼言論”,“謂諸言論,非以此顯此,亦非以彼顯彼”,故此言論“一向於假處轉”。意謂此言論並不顯示此實相,彼言論亦不顯示彼實相,所指謂的事相全假。如說“宅之門”、“舍之壁”、“瓶之口”、“軍之車”、“林之樹”、“百分之十”等,它們都歸屬於某種“和合”物或“集合”物,而“和合”物和“集合”物,被認為皆是“假有”。③“眾共施設言論”,“謂於六種相狀、言說自性、假立言論”,以其為眾生共同所用,故名“眾共設施”。這六種“相狀”是:“事相狀”(謂“識所取”)、“所說相狀”(謂“作意所取,能起於識”)、“淨妙等相狀”(謂“觸所取”)、“饒益等相狀”(謂“受所取”)、“言說相狀”(謂“想所取”)、“邪行等相狀”(謂“思所取”)。此中因識、作意、觸、受、想、思等心理活動“所取”的相狀,皆屬假有。在此“所取”相狀的言論上,又假立為“自性”,是名“言說自性”。總有三種:一者“眾法聚集言論”,“謂於眾多和合、建立自性言論”。如依“五蘊”建立“我”等。二者“不遍一切言論”,“謂諸言論有處隨轉,有處旋還”,意謂同一事物,隨“處”不同,而有不同名稱。如宅舍處於村落,則稱村落;人于軍名軍,在別處則稱男、女等。三者“非常言論”,如“瓶”等破壞,而“瓦”等名生;眾和合物散,所散雜物名生;飲食轉變為穢物,飲食名“食”,穢物名生。(4)“因相有法”,指作為因性的存在,必生相應之果上的存在。此有五類:①“可愛因”(能生可愛之果的因),所謂“善有漏法”。②“不可愛因”,即“不善法”。③“長養因”,“前前所生善、不善、無記法,修習、善修習、多修習故,能令後後所生善、不善、無記法展轉增上”,即對已有之善、惡等的堅持反覆踐行。④“流轉因”,“謂由此種子、由此薰習、由此助伴,彼法流轉,此於彼法名流轉”。此“流轉”指生死輪迴現象。⑤“還滅因”,“謂諸行還滅,雜染還滅,所有一切能寂靜道、能般涅槃、能趣菩提及彼資糧並其方便,能生能辦”。(5)“果相有法”,指上述五種因性存在必然導致的果性存在,即“謂從彼五因若生、若得、若成、若辦、若轉,當知是果相有此”。與“五因”相應,此“果相”亦有五種。參見“五種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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