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種行為規範

五種行為規範,阿拉伯文 al-ahkam al-khamsa 的意譯。伊斯蘭教法學家據《古蘭經》律例所劃分的人的五類行為標準,即:(1)瓦吉布;(2)曼杜伯;(3)穆巴哈;(4)麥克魯海;(5)哈拉姆。具體區分中,不同教法學派和教法學家意見不一,無固定標準。十葉派教法學家一般只承認瓦吉布和哈拉姆,認為凡《古蘭經》未明文批准的,即為非法的;遜尼派教法學家認為,凡未明文禁止的,即為準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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