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訂和組織實施全區住房保障、房地產業、住房制度改革和城鄉建設有關配套政策措施。組織制定全區住房保障、房地產業、城鄉建設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承擔保障全區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區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危舊住宅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設計畫。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供應體系。指導、考核、監督全區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危舊住宅區)管理工作。
(三)承擔推進全區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定全區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住房建設規劃編制,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區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協助市局加強對全區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管理房地產市場交易。參與中心城區城鎮國有土地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的制訂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轉讓經營和開發利用工作。監督和管理房地產交易行為。
(五)承擔全區房屋徵收管理的責任。指導全區房屋徵收管理工作,組織制定中心城區城市房屋徵收安置標準。負責指導全區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負責落實私房政策工作。負責物業管理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中心城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住房資金的使用管理。負責對全區房地產中介服務、信息諮詢、價格評估等的監督管理。
(六)承擔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推進建築業發展的責任。綜合管理全區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建築工程發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務組織的有關行為,研究擬訂建築業發展計畫並指導實施,指導推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七)協助市局負責全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設諮詢行業管理。負責城市設計的管理,協助市局規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監督指導工程方案設計符合城市設計要求。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監督管理全區城鎮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計和規範施工。
(八)承擔全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管的責任。監督執行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等有關政策規定。擬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指導全區白蟻防治工作。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區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管理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
(十)指導推進全區建築節能和行業科技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推進綠色建築和裝配式建築發展。制定建築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建設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管理全區建設技術市場。
(十一)管理燃氣代罐點安全管理公用事業,協助市水務公司管理全區供水工作,綜合管理城市計畫用水,指導水環境綜合治理,指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指導城市綜合開發,組織協調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區新型城鎮化建設工作。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中心城區重大城市項目建設。
(十三)負責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建設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業各類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及執業註冊管理。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職業教育與培訓工作;指導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十四)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和紀檢工作。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務服務股)。負責文電、會務、宣傳、機要、信訪、保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組織人事、機構編制、職稱評審、財務管理、精神文明建設、機關效能建設、政務綜合協調、對外聯絡、後勤服務等工作。承擔信息和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綜治維穩、衛生健康等工作。組織編制、審批和報批全區住房和建設系統內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制、報批年度建設資金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住房和建設行業有關統計工作。負責對本系統的經濟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牽頭組織系統“雙隨機一公開”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調解、行政訴訟等工作。綜合協調住建改革工作。承擔局行政許可項目的審批及其管理工作,管理許可證書、批准檔案及其檔案資料。管理企業資質審批和人員執業註冊。承擔政務服務及放管服事項改革。承擔駐行政服務中心視窗的運行管理工作。
(二)房地產市場監管股(住房保障與改革股、房屋徵收監管股、物業監管股)。負責全區房地產市場和經營行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系統、房地產市場動態監測分析機制。負責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建議和年度計畫的申報、審查工作。負責全區房屋租賃市場的管理。負責指導全區房屋交易、房產測繪、房地產信息、房地產市場報表統計等工作。負責全區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對全區保障性住房資金進行核定和監管。負責已購公有住房維修費用使用的審核和監督。負責指導、監督全區房屋徵收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全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政策及安置補償標準。負責全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負責全區涉及房屋徵收工作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地方性物業服務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執行。負責對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和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等住房資金的交存、使用。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監督管理工作。
(三)建築監管股(城鄉建設股、安全質量監管股)。負責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本系統幹部職工有關教育培訓、考核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管理本系統有關職業培訓工作。指導全區住建系統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擬訂全區建築業的行業發展政策、相關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準入、清出和誠信平台建設。監督管理和規範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及其執業人員市場行為。組織協調推進全區裝配式建築。指導和監督建築業有關協會開展工作。負責全區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的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和規範勘察設計企業和執業人員市場行為,負責全區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和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指導燃氣代罐點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水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指導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協助市水務公司管理城市供水工作。協調推進中心城區公共停車場建設。制定全區村莊和小城鎮建設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村莊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組織歷史文化名鎮(村)、傳統村落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村居民建房通用設計圖集的推廣。協調推進區住建局作為項目責任單位的城建項目建設,對中心城區重點城建項目建設情況進行調度匯總。指導全區新型城鎮化建設推進,負責開展新型城鎮化和城市工作的政策研究。承擔歷史文化名城的申報、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歷史文化名城、歷史建築有關保護工作。承擔全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責任,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指導白蟻防治工作。指導開展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
機關黨支部。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黨風廉政建設及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工勤編制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3名。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