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建設局承擔的除指導城市公共客運職責以外的其他職責劃入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由區建設局承擔的指導城市公共客運職責劃給區交通運輸局。
(三)按區委、區政府《關於開展擴權強鎮工作的實施意見》(瀘納委發〔2008〕19號)有關規定,下放部分許可權由各鎮人民政府承擔。
1.將城市規劃區以外屬於集體土地的村莊規劃、農房建設和其他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審批職責交給各鎮
人民政府。
2.將鎮屬範圍內的建設施工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初審職責交給各鎮人民政府。
3.將鎮屬範圍內的新建燃氣企業初審、燃氣設施改動和瓶裝石油液公氣配送站(點)審批職責交給各鎮人民政府。
4.將鎮屬二級場鎮、中心村規劃範圍內集體土地上的臨時建築審批職責交給各鎮人民政府。
5.將鎮屬範圍內的商品房預售許可和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初審職責交給各鎮人民政府。
6.將鎮屬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監督管理職責交給各鎮人民政府。
(四)增加城鄉規劃設計、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審批;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初審;建設工程施工圖檔案審查備案;廉租住房申請的審核登記;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等工作職責。
(五)加強保障性住房職責、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職責、推進建設節能職責。
主要職能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瀘州市納溪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房和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風景名勝事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建設科技推廣運用、城建監察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
(二)參與納溪城市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指導全區小城鎮、新農村(中心村)規劃工作;負責全區小城鎮、新農村規劃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設施建設以及村莊人居環境改善工作;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備案。
(三)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職責,負責組織廉租住房的建設和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房源的籌集;擬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分配方案;負責實施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賃補貼工作。
(四)負責全區住房和房地產行業管理;擬訂全區房地產業規範性檔案;負責全區除市屬以上大中型企業房屋產權外的房屋登記管理和房產測繪工作;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職責;負責全區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賃、城鎮房屋拆遷、危房鑑定、白蟻防治的管理。
(五)負責全區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擬定全區建築業規範性檔案;負責組織城市規劃區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負責散裝水泥的管理和科技牆體材料的推廣使用;負責全區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驗收備案的管理;參與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承擔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職責,負責城市供水、燃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開發建設項目的市政基礎設施套配工程的監督和管理。
(七)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起草城市綠化和風景名勝區管理規範性檔案;編制城市綠化系統規劃和園林綠化專業規劃;負責臨時占用綠地、城市樹木移植砍伐的審批和古樹名木的保護。
(八)負責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和建設、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建築管理、房屋裝飾裝修、房地產、勘察設計等方面的城建監察工作。
(九)承擔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瀘州市納溪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起草局機關重要文稿;負責檔案處理、文書檔案、信訪、保密、綜治、維穩、計畫生育工作;負責目標管理、機關財務、行政效能、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工作;負責機關黨務、對外宣傳、精神文明、人事勞資、技術職稱工作;負責統戰、群團、機關後勤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規劃建設管理股(掛行政審批股牌子)
宣傳貫徹執行城鄉規劃、村鎮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草擬全區村鎮建設發展規劃、政策和規範性檔案;負責指導全區建制鎮、集鎮和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制鎮、中心村規劃的評審;負責建制鎮規劃區內各種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初步設計方案和施工圖審查;負責建制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指導農村居民建房通用設計圖的推廣;負責全區建築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核報批和人員培訓;負責基本建設、村鎮建設統計工作;負責普法依法治理和建設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公用事業股
貫徹執行市政建設、公用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有關市政建設和公用事業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道路、橋涵、排水、燃氣、供水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承擔城市供水、燃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開發建設項目的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工程的監督和管理;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住房保障股
貫徹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物業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負責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全區住房租金補貼監管、房屋維修基金收集管理;指導城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瀘州市納溪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行政編制10名(含派駐紀檢組長行政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長。股級幹部數4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另行規定。
五、其他事項
(一)與區發展和改革局在基本建設項目調概、初步設計審查和開工審批方面的職責分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由國家出資的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初步設計分別由經商、水利、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初審後報區發展和改革局轉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審查、審批。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項目開工及開工後的質量監督、進度,項目建設施工中的有關組織協調工作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其中由國家出資項目的調概以區發展和改革局為主,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參加。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瀘州市納溪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瀘州市納溪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瀘州市納溪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下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責人員編制規定
一、風景園林管理所
(一)設立依據
區編制委員會《關於同意建立納溪區風景管理所的通知》(瀘納編〔2007〕37號)和《關於同意區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更名的通知》(瀘納編〔2008〕34號)。
(二)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負責區內風景區建設項目方案的初審、建設和資源保護的管理,全區遊樂園管理、城市園林的監察工作;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城市雕塑工程設計方案的初審;建設占用綠地、砍伐樹木的初審,工程項目綠化配套建設備案;指導全區風景區規劃、建設、資源保護和區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園林綠化工作;承辦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區風景園林管理所事業編制1名。
二、建設工程管理所
(一)設立依據
區編制委員會《關於區建設局增加機構及增加編制的通知》(瀘納編〔2006〕40號)和《關於同意區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更名的通知》(瀘納編〔2008〕34號)。
(二)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負責全區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和愛衛工作;負責散裝水泥的管理和科技牆體材料的推廣使用;承辦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區建設工程管理所人員編制5名,其中所長1名,工作人員4名。
三、區規劃設計所
(一)設立依據
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同意建立納溪區規劃設計所的通知》(瀘納編〔2008〕35號)。
(二)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規劃、設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負責全區城鄉建設規劃、編制和建設工程、基礎設施項目的概預算、方案設計等工作;承辦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區規劃設計所人員編制5名,其中所長1名,工作人員4名。
四、住房保障辦公室
(一)設立依據
我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上劃市上管理,剩餘人員為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人員。區編制委員會《關於同意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更名的通知》(瀘納編〔2010〕29號),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更名區住房保障辦公室。
(二)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物業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負責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全區住房租金補貼監管、房屋維修基金收集管理;指導城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辦理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區住房保障辦公室人員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工作人員2名。
五、城市建設管理監察大隊
(一)設立依據
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建立納溪縣城市建設管理監察中隊的通知》(納編髮〔1994〕24號),2002年3月,經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同意,更名為瀘州市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支隊納溪大隊(瀘納編髮〔2002〕1號)。
(二)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園林綠化、風景名勝、燃氣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負責城鎮規劃許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建設工程監理、建築安全、文明施工、房地產開發、商品房預售、房屋裝飾裝修、物業管理、燃氣經營許可及安全、風景名勝區、園林綠化等監察、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章行為;辦理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區城市建設管理監察大隊人員編制8名,其中事業人員5名,工人3名;隊長1名,工作人員7名。
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一)設立依據
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建立納溪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的通知》(納編髮〔086〕7號)。
(二)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研究和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負責全區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工作;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使用;辦理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人員編制8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1名,工作人員6名。
七、房地產監理交易所
(一)設立依據
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建立納溪縣房地產監理交易所的通知》(納編髮〔87〕10號)和《關於核定縣房地產監理交易所人員編制的通知》(納編髮〔1992〕2號),區編制委員會《關於區房地產監理所區房地產交易所實行合併的通知》(瀘納編委發〔2003〕26號)。
(二)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有關房地產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負責全區房屋所有權、抵押權、地役權的預告登記、更正登記、遺失補證、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查及契約備案、房屋面積測量審查、房屋安全鑑定等工作;辦理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區房地產監理交易所人員編制19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工作人員17名。
八、白蟻防治所
(一)設立依據
區編制委員會《關於建立區白蟻防治所和房產測繪隊的通知》(瀘納編髮〔2001〕13號)。
(二)主要職責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