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而譎諫

主文而譎諫 語出《毛詩序》:“上以風化下,下以風刺上。主文而譎諫。言之者無罪,聞之者足戒。”《詩大序》在強調詩歌的諷刺功能的同時,也對詩歌加以限制,即提出“主文而譎諫”的原則。主文,鄭玄注為“主與樂之宮商相應也”。譎諫,鄭玄注為“詠歌依違,不直諫也。”“主文而譎諫”就是通過配樂詩歌進行委婉曲折的規勸。由於不直言君之過,君主對言者不予加罪,並能自知其過而悔過。這無疑會削弱諷刺詩的戰鬥性,把詩歌的創作納入封建禮教的軌道。然而,“言之”的目的是為了使上“聞之”,“聞之”的目的,是欲其改之。因此,為了達到目的,適當講究方法仍是必要的。因此“主文而譎諫”便成為歷代詩歌創作一條重要的原則。末代黃庭堅就曾經指出詩歌“非強諫爭于堅,怨忿詬於道,怒鄰罵坐為也。”(《書王知載朐山雜詠後》)在詩歌創作中歷來也有尚婉曲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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