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釋為1. 指史官。2. 主持考試。3. 用以稱主考官。4. 掌管文書;撰擬文稿。5. 用以稱掌管文書的人員。6. 謂詩文不直陳而用比興。 7. 法律用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主文
- 拼音:zhǔ wén
- 解釋:史官
- 出處: 梁劉勰 《文心雕龍·史傳》
詞目:主文
基本解釋
1. 指史官。
南朝 梁劉勰 《文心雕龍·史傳》:“ 軒轅 之世,史有 倉頡 。主文之職,其來久矣。”
2. 主持考試。
3. 用以稱主考官。
唐 黃滔 《翰林薛舍人啟》:“ 滔 伏以十一日纔除主文。” 宋 吳自牧 《夢粱錄·諸州府得解士人赴省闈》:“如卷子考中,發過別房覆考,如稱眾意,方呈主文。”
4. 掌管文書;撰擬文稿。
《紅樓夢》第十五回:“﹝ 旺兒 ﹞急忙進城,找著主文的相公,假託 賈璉 所囑,修書一封,連夜往 長安 縣來。”《醒世姻緣傳》第十七回:“憑那些六房書辦胡亂主文,文書十件上去,倒有九件駁將下來。”
5. 用以稱掌管文書的人員。
清 王應奎 《柳南隨筆》卷五:“前 明 之季,吾邑有 張景良 者,少為巡捕衙書佐長,而從人幕中為主文。”
6. 謂詩文不直陳而用比興。
章炳麟 《序》:“嗟乎!世皆嚚昧而不知話言,主文諷切,勿為動容。” 朱自清 《經典常談·詩經》:“不直陳而用譬喻叫‘主文’,委婉諷刺叫‘譎諫’。說的人無罪,聽的人卻可警誡自己。”參見“ 主文譎諫 ”。
7. 法律用語。舊時訴訟判決書上記載判決結論的第一段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