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市環境保護局行政監察工作制度

丹陽市環境保護局為了加強行政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鎮江市環境保護局行政監察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鎮江市環境保護局行政監察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監察室是本局行政監察的職能部門,依據本制度對本局各科、室、直屬單位,國家公務員以及本局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第三條監察室依法履行職責,不受其他部門和個人的干預和阻擾。
第四條監察室在工作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條監察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堅持真理,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
第六條監察室工作應當遵循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監察室行使監察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本局各職能部門和直屬單位在執行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本局各科、室、直屬單位和國家公務員及本局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紀律的行為;
(三)受理國家公務員、本局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本局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職能部門受理的申訴;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監察職能部門履行的其他職責;
(五)完成市紀委、市監察局和本局黨政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八條監察室行使監察職能,實施監察的具體內容: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和“三同時”驗收;
(二)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和排污收費的使用與管理;
(三)污染源限期治理實施和驗收;
(四)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招標、投標;
(五)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
(六)政務公開和行風建設;
(七)《行政監察法》規定需要實施監察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監察室按照下列程式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予以上報並建議立案;
(二)組織實施初查、收集有關證據;
(三)提出監察建議。
第十條監察室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一)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市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
(二)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採取補救措施的;
(三)本部門對人員的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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