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丹陽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類別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陽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丹陽市政府
  • 類別:地方法規
  • 主題:城市建築垃圾管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四條丹陽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建築垃圾處置的核准工作,對建築垃圾處置活動實施統一管理。
(二)根據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築垃圾處置計畫,合理安排和調劑建築垃圾回填和利用。
(三)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消納場的統一設定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建設、環保、規劃、公安、交通、國土、水利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積極配合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相關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管轄範圍內配合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政府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積極進行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開發和利用。
第七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綜合利用等設施,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合理布局,有計畫地建設。
第八條 需要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或者拆除前,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
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需具備以下條件: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契約,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租用他人場地的,則應提供與建築垃圾消納場的使用協定); 
2.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3.具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5.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6.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市城管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頒發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單位未設定有建築垃圾消納場的,上述條件中有關建築垃圾消納場的申請材料不需要提供。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中,凡建築垃圾處置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須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建築垃圾處置單位;處置量在5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可採取議標方式確定;處置量小於500立方米的,可由建設單位指定具有資質的建設垃圾運輸單位進行運輸和處置。中標單位憑中標檔案或者議標檔案、委託書、契約等,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
第九條對需要建築垃圾調劑的,必須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請,經核准,方可進行。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築垃圾。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堆放到指定地點,及時與建築垃圾管理服務機構聯繫,及時清運,並按核定標準支付相關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處置的單位運輸。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工地出入口和消納場地出入口,必須採取硬化措施並配備沖洗設備,車輛不得帶泥上路,在運輸建築垃圾的道路上,應配備足夠保潔人員,及時清潔、沖洗路面,每日六時前必須清理完畢。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不得在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期間從事有噪聲的裝卸及運輸作業。
第十四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並按照核准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地點(消納場所)進行棄置,不得亂傾倒。運輸中應當保持整潔、衛生和車況良好,保持密閉狀態,不得超載或帶泥行駛,不得丟棄或者沿途拋、灑、揚、滴、漏建築垃圾,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不得超出核准範圍承運建築垃圾。
第十五條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或者車輛應當服從市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門的依法檢查。
第十七條承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加強對運輸車輛全密閉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確保設備設施完好、整潔。並保持車身整潔,各種標識完好。
第十八條設立建築垃圾棄置場的應當為法人。任何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設立。
第十九條需申請設立建築垃圾棄置場的單位,應持建築垃圾棄置場土地使用證明,相應的設備、設施,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向城管局申報,由市城管局會同市規劃、國土、環保等部門聯合勘測,涉及水利等部門的,應當徵得其同意,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批准設立。
第二十條市城管局負責建築垃圾棄置場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築垃圾棄置場原則上受納本轄區內的建築垃圾。因情況特殊,需要受納本轄區外的建築垃圾的,由建築垃圾處置申報單位提出申請,並經市城管局同意後,棄置場方可受納。
第二十二條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棄置場,建築垃圾應儘可能把黃土、工程渣土、拆遷垃圾(材料)等進行分類分區堆放,為今後的開發利用儲備資源。建築垃圾棄置場受納飽和後,要及時整理好相關資料,為土地資源利用做好準備。
第二十三條建築垃圾處置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費制度。建築垃圾處置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部門核定並公布。
建設單位需要向其他建設工地調劑工程渣土的,可事先與工程渣土處置單位協商,並達成協定。在工程渣土處置單位向市城管局提交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申請時,提交雙方工程渣土調劑協定,一併申請核准。
建設單位因工程需要向建築垃圾棄置場購買工程渣土的,其價格由建設單位與建築垃圾棄置場具體協定商定。市城管局對建築垃圾棄置場適當減收建築垃圾調劑費。
建設單位凡要求減免建築垃圾處置費的,須向市城管局提交專題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相應的減收或者免收。
第二十四條建築垃圾棄置(消納)場地的管理人員,應做好核准檔案的查驗工作,合理安排傾倒,及時平整場地,保持環境整潔。
第二十五條 建築施工、工程建設所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除完畢,工程需回收利用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施工現場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處置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及時與市城管局聯繫,經市城管局同意後方可延期處置。對延期處置的建築垃圾,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防塵措施,防止揚塵污染環境。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城管局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對拒絕或阻礙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拖欠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費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拒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舉報亂倒建築垃圾違法行為的權利。凡舉報屬實的,將對舉報者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並為舉報者保密。
第三十一條凡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沿途泄漏、拋撒或者車輪帶泥行駛污染道路或者亂倒建築垃圾的,除由市城管局給予行政處罰外,有關責任者還應當在規定的限期內採取補救措施。拒不採取補救措施的,由市城管局通知有關作業單位及時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無法確定責任者的建築垃圾,由市城管局所屬渣土管理機構負責清理。
第三十二條 市城管局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核心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
第三十三條市城管局及其所屬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各建制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丹陽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丹陽市城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種垃圾管理辦法》(丹政發〔2000〕95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