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陽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 外文名:Main Responsibilities and Institutions of Danyang Land and Resources Bureau
  • 歸屬:丹陽市國土資源局
  • 數目:8個
  • 發布時間:2011-09-08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制定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參與制定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國家、省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最佳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編制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編制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專項規劃。參與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審批的相關規劃審核,承擔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
(四)規範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組織調處權屬糾紛。組織開展國土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工作。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收集整理各類土地登記資料,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牽頭擬訂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監督管理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實施土地管理辦法,建立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處置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
(七)規範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監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規範和監管相關社會中介組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和採礦權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礦種的相關管理工作,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九)負責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勘查項目,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管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地下水開採和污染,負責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一)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組織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
(十三)制定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管理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市場監管;負責測繪成果、地理信息、地圖編制出版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查處違法測繪案件。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學技術進步,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按規定履行幹部管理和隊伍建設職責。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8個內設機構(股級建制):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文秘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審核、收發以及文書歸檔管理等工作;負責信息、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協調督辦;負責辦公用具、用品和固定資產的購置與使用管理;負責行政接待和各類會議的組織與協調;負責本系統車輛管理、機關考勤、後勤保障、保衛保潔等行政事務;負責本系統辦公自動化、信息中心建設。
(二)法規監察科
負責研究、草擬全市土地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重大課題調研和政策法規問題的綜合協調;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聽證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負責組織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和全市國土資源新聞宣傳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全市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擬訂實施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依法督辦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指導衛片執法、執法模範縣(市、區)創建等執法監察活動;依法查處國土資源各類違法案件,負責全市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三)耕地保護科(掛“土地規劃科”牌子)
承擔全市耕地與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負責統一征地和征地補償安置工作;負責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編制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土地利用計畫;指導和審核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各項規劃的協調銜接和監督管理;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協調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
(四)地籍管理科(掛“測繪管理科”牌子)
統一管理城鄉地籍、測繪工作。擬訂實施全市地籍工作計畫和地籍管理技術規範;組織土地調查、確權、登記、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的管理和土地登記;調處權屬糾紛;擬訂實施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和管理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及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全市測繪成果匯交和基礎測繪成果管理,監管測繪市場、測繪活動和地理信息安全;負責地圖編制出版、展示前樣圖初審;負責永久性測量標誌維護和管理;依法查處違法測繪案件。
(五)土地利用科
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綜合分析統計工作;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及相關改革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規範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和政府收購、儲備、收回的管理;擬訂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組織相關土地使用權價格、土地前期開發成本的會審,承擔相關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實施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方案,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規範和監管土地估價中介組織。負責駐市行政服務中心視窗運行管理工作;負責行政許可服務事項的諮詢、受理、審核、出件工作;指導系統內國土行政服務視窗建設工作。
(六)礦產資源管理科
擬訂實施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政策,牽頭編制實施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及年度計畫;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編制採礦權設定方案,管理採礦權市場;協調處理採礦權權屬糾紛;開展礦產資源督察,配合查處破壞及非法開採礦產資源行為。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有關規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負責探礦權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地質環境保護行政措施,編制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監督管理和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作;負責磚瓦窯整治工作。
(七)財務科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國土資源收益分配工作;擬訂實施年度經費預決算、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基本建設計畫;協助財稅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的徵收工作;統一管理行政事業經費,擬訂實施有關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事業經費及專項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監督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使用情況;負責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並對其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做好全系統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收繳工作。
(八)組織人事科
負責本系統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管理;負責本系統內幹部的考察、考核以及調配工作;負責本系統的黨建工作、幹部職工政治思想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系統隊伍建設和基層國土資源所創建工作以及本系統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評聘;承擔國土資源科技工作;擬訂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重大科技計畫;做好退休老幹部服務等工作。
另按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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