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英語: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022年7月1日上午,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任行政長官李家超宣誓就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 外文名: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別名:香港特首
  • 官邸香港禮賓府
  • 首任特首董建華
  • 現任特首李家超
  • 任期:5年(可連任一屆)
職務責任,法律依據,基本法規定,香港國安法規定,參選資格,產生辦法,行政長官的選舉,全國人大釋法,修法進展,最新進展,基本法附屬檔案一,與立法會的關係,現任長官,離任待遇,

職務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基本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四)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
(五)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六)依照法定程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式任免公職人員
(八)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十)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十一)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十二)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十三)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香港國安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並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提交報告;第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四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抗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參選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檔案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產生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選舉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1997年第一屆行政長官由第一屆的選舉委員會選出,成員1200人,由中央政府任命。2002年第2屆特首由同一選舉委員會選出。2005年第2屆特首補選已於2005年7月10日舉行,選舉委員會成員大致與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由與立法會同一功能組別的選民(各界別合共160,000人)選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每屆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連任一次。如行政長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應在6個月內產生。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解釋基本法方式說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是完成前任餘下的任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二屆(部份)行政長官是董建華。2005年3月13日,他在未完成第2任期的情況下以健康理由辭職。董建華辭職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由當時任政務司司長的曾蔭權署理行政長官職務。

行政長官的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屬檔案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參考文獻:

全國人大釋法

2004年4月6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第七條和附屬檔案二第三條的解釋,明確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法定程式

修法進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2012年特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2009年11月18日,香港特區政府公布了《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檔案》,就2012年政改方案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2010年2月19日,諮詢工作結束。
2010年6月2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以超過全體議員總數三分之二的多數票贊成,通過了關於2012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訂議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自批准之日生效。

最新進展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基本法附屬檔案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修正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  300人
第二界別:專業界  300人
第三界別: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  300人
第四界別: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  300人
第五界別: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  300人
選舉委員會委員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三、選舉委員會各個界別的劃分及名額如下:
第一界別設十八個界別分組:工業界(第一)(17席)、工業界(第二)(17席)、紡織及製衣界(17席)、商界(第一)(17席)、商界(第二)(17席)、商界(第三)(17席)、金融界(17席)、金融服務界(17席)、保險界(17席)、地產及建造界(17席)、航運交通界(17席)、進出口界(17席)、旅遊界(17席)、酒店界(16席)、飲食界(16席)、批發及零售界(17席)、香港僱主聯合會(15席)、中小企業界(15席)。
第二界別設十個界別分組:科技創新界(30席)、工程界(30席)、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30席)、會計界(30席)、法律界(30席)、教育界(30席)、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30席)、醫學及衛生服務界(30席)、中醫界(30席)、社會福利界(30席)。
第三界別設五個界別分組:漁農界(60席)、勞工界(60席)、基層社團(60席)、同鄉社團(60席)、宗教界(60席)。
第四界別設五個界別分組:立法會議員(90席)、鄉議局(27席)、港九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76席)、“新界”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80席)、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27席)。
第五界別設兩個界別分組: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190席)、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110席)。
四、選舉委員會以下列方式產生: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立法會議員、大學校長或者學校董事會或者校務委員會主席,以及工程界(15席)、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15席)、教育界(5席)、醫學及衛生服務界(15席)、社會福利界(15席)等界別分組的法定機構、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負責人,是相應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
除第五界別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也可以在其有密切聯繫的選舉委員會其他界別分組登記為委員。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登記為選舉委員會其他界別分組的委員,則其計入相應界別分組的名額,該界別分組按照本款第三項規定產生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相應減少。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登記為選舉委員會有關界別分組的委員後,在該屆選舉委員會任期內,根據上述規定確定的選舉委員會各界別分組按照本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產生的委員的名額維持不變。
(二)宗教界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由提名產生;科技創新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15席)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香港院士中提名產生;會計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15席)在國家財政部聘任的香港會計諮詢專家中提名產生;法律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9席)在中國法學會香港理事中提名產生;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15席)由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香港會員總會香港出版總會分別提名產生;中醫界界別分組的部分委員(15席)在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香港理事中提名產生;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界別分組的委員(27席)由各內地港人團體提名產生。
(三)除本款第一、二項規定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外,其他委員由相應界別分組的合資格團體選民選出。各界別分組的合資格團體選民由法律規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機構、組織、團體或企業構成。除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法列明者外,有關團體和企業須獲得其所在界別分組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方可成為該界別分組選民。第四界別的鄉議局、港九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新界”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和第五界別的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等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由個人選民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須獲得其所在界別分組5個選民的提名。每個選民可提名不超過其所在界別分組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的候選人。選舉委員會各界別分組選民根據提名的名單,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該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
上款規定涉及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具體產生辦法,包括有關界別分組的法定機構、諮詢組織、相關團體和合資格團體選民的界定、候選人提名辦法、投票辦法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
五、選舉委員會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舉委員會會議,辦理有關事宜。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總召集人在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六、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88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且上述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須不少於15名。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七、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超過750票。具體選舉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
八、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審查情況,就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條件者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出具審查意見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香港特首在國家主席監誓下宣誓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
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採取措施,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
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本辦法的修改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修改前,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
十一、依據本辦法產生的選舉委員會任期開始時,依據原辦法產生的選舉委員會任期即告終止。
十二、本辦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屬檔案一及有關修正案不再施行。

與立法會的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關於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關係的條款:
第四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第五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如拒絕批准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如果由於立法會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撥款,行政長官可在選出新的立法會前的一段時期內,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
參考文獻:

現任長官

2022年5月8日,李家超當選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任行政長官人選。5月20日,國務院全體會議決定任命李家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任行政長官,於2022年7月1日就職。
2022年7月1日上午,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5周年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就職典禮香港會展中心舉行,國家主席習近平監誓,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主要官員在李家超帶領下宣誓就職。
歷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任次
職務
姓名
英文名
任期
第一任
行政長官
Tung Chee-hwa
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第二任
行政長官
Tung Chee-hwa
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
署理特首
Donald Tsang Yam-kuen
2005年3月12日-2005年6月2日
署理特首
Henry Tang Ying-yen
2005年6月2日-2005年6月21日
續任特首
Donald Tsang Yam-kuen
2005年6月21日-2007年6月30日
第三任
行政長官
Donald Tsang Yam-kuen
2007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第四任
行政長官
Leung Chun-ying
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第五任
行政長官
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2017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
第六任
行政長官
Lee Ka Chiu John
2022年7月1日-

離任待遇

2005年6月1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布,決定原則上接納「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於2005年6月9日提交的報告。委員會由黃保欣擔任主席,委員包括鄭海泉廖柏偉和梁國輝。
報告中建議:
前任行政長官離任後3年內會受到離職後就業規管;
第1年,前任行政長官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或參與商業活動;
第2及第3年,在展開任何工作或從事商業活動前,必須事先徵詢一個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如前任行政長官在這3年期間是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委任,或從事學術或慈善機構的工作,則一概可以獲得豁免。
前任行政長官會獲提供:
前行政長官辦公室;
協助進行推廣和禮節性的工作;
行政支援;
汽車連司機的運載服務。
前任行政長官也可以享有禮遇安排和醫療及牙科福利。
視乎香港警務處的評估,前任行政長官亦會獲提供特別保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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