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

《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規定,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第七條和附屬檔案二第三條的解釋》,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並在審議中充分考慮了香港社會的有關意見和建議。鑒於香港社會圍繞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提出了各種各樣的方案,在一些核心問題上存在較大的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這個《決定》,旨在澄清偏離基本法有關規定的錯誤認識,在遵循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普選規定的基礎上,確立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法律框架,為凝聚社會共識提供法律基礎,推動香港社會把普選的願望變成現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
  • 活動類型:確立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法律框架,為凝聚社會共識提供法律基礎
  • 所屬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
普選簡介,普選產生,

普選簡介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周波表示,中央政府有決心、有誠意盡最大努力爭取實現2017年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也希望香港社會各界務實討論、凝聚共識,為達成這一目標創造良好的條件。
“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發布,恰逢香港政制發展的關鍵時刻,引起廣泛關注是預料之中、情理之內的事。從發表後的社會反應看,白皮書發揮了正本清源、立牌指路的作用。在香港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目標,是香港基本法確立的,是中央政府作出的莊重承諾。17年來,在中央政府的全力支持下,香港特區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推進民主政制向前發展,速度之快,成就之大,是前所未見的。特區政府已正式啟動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法定程式。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即將對行政長官的有關報告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
中央關於香港政制發展的原則和立場是一貫的、明確的、堅定的。“實踐證明,民主發展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否則就會陷入無政府主義;必須符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否則就會造成社會備婆疊拳動亂,最終遭殃的是老百姓。”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不僅是特區政府的首長,還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在香港特區的政治架構中具有獨特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只有愛國愛港人士擔任行政長官,才能切實承擔維護國家利益和香港繁榮穩定的義務,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這是天經地義的政治倫理。

普選產生

a、香港社會普遍希坑才望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認為,儘管香港社會在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問題上仍存在較大分歧,但社會各界普遍希望2017年行政長官由駝重船普選產生。為此,根據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糠享海定,可同意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同時需要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核心問題作出必要規定,以利於香港社會進一步形成共識。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芝茅宙可不作修改。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並在審議中充分考慮了香港社會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會議指出,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規定,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腳拜霸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第七條和附屬檔案二第三條的解釋》,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公眾諮詢。諮詢過程中,香港社會普遍希望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並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等重要原則形成了廣泛閥連捆虹共識。對於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香港社會提出了各種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就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會議認為,行政長官的報告符合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附屬檔案一第七條和附屬檔案二第三條的解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要求,全面、客觀地反映了公眾諮詢的情況,是一個積極、負責、務實的報告。
會議指出,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規定,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第七條和附屬檔案二第三條的解釋》,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公眾諮詢。諮詢過程中,香港社會普遍希望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並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等重要原則形成了廣泛共識。對於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香港社會提出了各種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就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會議認為,行政長官的報告符合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附屬檔案一第七條和附屬檔案二第三條的解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要求,全面、客觀地反映了公眾諮詢的情況,是一個積極、負責、務實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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