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5)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5)》是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相關規定公布進出口稅則,於2025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5)
  • 頒布時間:2024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5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發布公告,規則與說明,

發布公告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5)》的公告
稅委會公告2024年第1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相關規定,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5)》,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24年12月30日

規則與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的附屬檔案。《稅則》包括規則與說明、進口稅則、出口稅則三個部分。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定期編纂、發布《稅則》,解釋《稅則》的稅目、稅率。
一、進口稅則
進口稅則包括稅目稅率表與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本國子目注釋。稅目稅率表設定序號、稅則號列、貨品名稱、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等欄目。
(一)關稅稅目
關稅稅目以世界海關組織《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以下簡稱《協調製度》)為基礎,由稅則號列(以下簡稱稅號)和目錄條文等組成。其中,稅號在稅則號列欄中列示,目錄條文在貨品名稱欄中列示。稅號採用8位數字編碼結構,前6位數字及對應的目錄條文與《協調製度》保持一致;第7、8位數字及對應的目錄條文是依據《協調製度》的分類原則和方法,根據我國實際需要而制定的。
關稅稅目適用規則包括歸類規則等。進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應當按照《稅則》規定的目錄條文和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本國子目注釋,以及其他歸類注釋確定,並歸入相應的稅號。
(二)最惠國稅率
1.原產於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國際條約、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
2.適用最惠國稅率的國家或者地區包括:
(1)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共164個,包括:阿爾巴尼亞共和國、阿富汗、阿根廷共和國、阿拉伯埃及共和國、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曼蘇丹國、愛爾蘭、愛沙尼亞共和國、安哥拉共和國、安提瓜和巴布達、奧地利共和國、澳大利亞聯邦、巴貝多、巴布亞紐幾內亞獨立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巴拉圭共和國、巴林王國、巴拿馬共和國、巴西聯邦共和國、保加利亞共和國、北馬其頓共和國、貝寧共和國、比利時王國、秘魯共和國、冰島共和國、波蘭共和國、貝里斯、波札那共和國、布吉納法索、蒲隆地共和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大韓民國、丹麥王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東帝汶民主共和國、多哥共和國、多米尼加共和國、多米尼克國、多民族玻利維亞國、俄羅斯聯邦、厄瓜多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菲律賓共和國、斐濟共和國、芬蘭共和國、維德角共和國、甘比亞共和國、剛果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哥倫比亞共和國、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格瑞那達、喬治亞、古巴共和國、蓋亞那合作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地共和國、荷蘭王國、黑山、宏都拉斯共和國、吉布地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幾內亞比索共和國、幾內亞共和國、加拿大、加納共和國、加彭共和國、高棉王國、捷克共和國、辛巴威共和國、喀麥隆共和國、卡達國、葛摩聯盟、象牙海岸共和國、科威特國、克羅地亞共和國、肯亞共和國、拉脫維亞共和國、賴索托王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賴比瑞亞共和國、立陶宛共和國、列支敦斯登公國、盧森堡大公國、盧安達共和國、羅馬尼亞、馬達加斯加共和國、馬爾地夫共和國、馬爾他共和國、馬拉威共和國、馬來西亞、馬利共和國、模里西斯共和國、茅利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蒙古國、孟加拉人民共和國、緬甸聯邦共和國、摩爾多瓦共和國、摩洛哥王國、墨西哥合眾國、莫三比克共和國、納米比亞共和國、南非共和國、尼泊爾、尼加拉瓜共和國、尼日共和國、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挪威王國、葡萄牙共和國、日本國、瑞典、瑞士聯邦、薩爾瓦多共和國、薩摩亞獨立國、獅子山共和國、塞內加爾共和國、賽普勒斯共和國、塞席爾共和國、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聖露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維尼亞共和國、史瓦濟蘭王國、蘇利南共和國、索羅門群島、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泰王國、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湯加王國、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共和國、突尼西亞共和國、土耳其共和國、萬那杜共和國、瓜地馬拉共和國、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汶萊達魯薩蘭國、烏干達共和國、烏克蘭、烏拉圭東岸共和國、希臘共和國、西班牙王國、新加坡共和國、紐西蘭、匈牙利、牙買加、亞美尼亞共和國、葉門共和國、以色列國、義大利共和國、印度共和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約旦哈希姆王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尚比亞共和國、查德共和國、智利共和國、中非共和國、中國澳門、中國台灣、中國香港。
(2)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共33個,包括: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亞塞拜然共和國、衣索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白俄羅斯共和國、波多黎各自由邦、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赤道幾內亞共和國、厄利垂亞國、法羅群島、法屬玻里尼西亞海外領地、格陵蘭島、吉里巴斯共和國、庫克群島、黎巴嫩共和國、利比亞國、馬約特、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摩納哥公國、南蘇丹共和國、塞爾維亞共和國、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聖馬利諾共和國、聖皮埃爾和密克隆海外領地、蘇丹共和國、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土庫曼斯坦、瓦利斯和富圖納海外領地、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新喀里多尼亞海外領地、伊拉克共和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3.最惠國稅率在進口稅則中的標示方式:
(1)最惠國稅率在最惠國稅率欄標示,欄中的(%)適用於實行從價計征方式徵收的進口貨物。實行從量計征、複合計征方式徵收的,在最惠國稅率欄對應的腳註標示。
(2)非全稅目信息技術產品的最惠國稅率在最惠國稅率欄列明;其稅號前標註“ex”,表示適用該稅率的進口貨物應在該稅目範圍內,以貨品名稱欄中的具體描述為準。
(三)協定稅率
1.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國際條約、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且符合國際條約、協定有關規定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1)根據《亞太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印度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大韓民國、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蒙古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汶萊達魯薩蘭國、高棉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共和國、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智利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紐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紐西蘭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其中,對原產於紐西蘭的羊毛(稅號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和51031010)和毛條(稅號51051000、51052100和51052900),按自由貿易協定規定實施關稅配額管理,並適用相應的協定稅率。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新加坡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秘魯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哥斯大黎加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瑞士聯邦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1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冰島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冰島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大韓民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1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澳大利亞聯邦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其中,對原產於澳大利亞聯邦的牛肉(稅號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和02023000,2025年觸發水平208307噸)和奶粉(稅號04022100和04022900,2025年觸發水平28506噸)實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當上述稅號的牛肉或奶粉進口累計達到當年相應觸發水平,將根據相關規定徵收關稅。對原產於澳大利亞聯邦的羊毛(稅號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和51031010),按自由貿易協定規定實施關稅配額管理,並適用相應的協定稅率。
(1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喬治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于格魯吉亞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1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模里西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模里西斯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其中,對原產於模里西斯共和國的食糖(稅號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17019920和17019990),按自由貿易協定規定實施關稅配額管理,並適用相應的協定稅率。
(15)根據《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及相關協定,原產於汶萊達魯薩蘭國、高棉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共和國、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等10個東協成員國,以及澳大利亞聯邦、日本國、大韓民國、紐西蘭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按照協定“關稅差異”等條款規定,根據進口貨物的RCEP原產國來適用我國在RCEP項下對其他已生效締約方相應的協定稅率。同時允許進口商申請適用我國在RCEP項下對其他已生效締約方的最高協定稅率;或者在進口商能夠提供有關證明的情況下,允許其申請適用我國對與該貨物生產相關的其他已生效締約方的最高協定稅率。
(1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高棉王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高棉王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1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尼加拉瓜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其中,對原產於尼加拉瓜共和國的食糖(稅號17011300、17011400、17019910、17019920和17019990),按自由貿易協定規定實施關稅配額管理,並適用相應的協定稅率。
(1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厄瓜多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厄瓜多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1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塞爾維亞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塞爾維亞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關於自由貿易協定早期收穫的安排》,原產於宏都拉斯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2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爾地夫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馬爾地夫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22)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定》,原產於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零關稅。
(23)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定》,原產於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零關稅。
(24)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及相關規定,原產於中國台灣地區的部分進口貨物,參照適用協定稅率。
2.協定稅率在進口稅則中的標示方式:
(1)協定稅率欄中的(%)適用於實行從價計征方式徵收的進口貨物。協定稅率欄左側,標示協定稅率。實行從量計征、複合計征方式徵收的,以及涉及關稅配額的,在協定稅率欄對應的腳註標示。協定稅率欄右側,標示對應的協定的中文簡稱和英文代碼。
(2)各項協定名稱、適用國家或者地區、對應的中文簡稱和英文代碼,如下表所示。
協定及對應簡稱、代碼表
序號
協定名稱
適用國家或者地區
中文簡稱
英文代碼
1
《亞太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
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印度共和國、 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大韓民國、 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蒙古國
亞太
AP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及相關協定
汶萊達魯薩蘭國、高棉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共和國、 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東協
AS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
智利共和國
CL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
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
PK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紐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
紐西蘭
紐西蘭
NZ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
新加坡共和國
新加坡
SG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
秘魯共和國
PE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
CR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
瑞士聯邦
CH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冰島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
冰島共和國
IS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
大韓民國
KR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
澳大利亞聯邦
AU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喬治亞政府自由貿易 協定》及相關協定
喬治亞
GE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模里西斯共和國政府自 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
模里西斯共和國
MU
15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及相關協定
汶萊達魯薩蘭國、高棉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共和國、 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東協 R
ASR
澳大利亞聯邦
澳 R
AUR
日本國
日 R
JPR
大韓民國
韓 R
KRR
紐西蘭
紐西蘭 R
NZR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高棉王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
高棉王國
KH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
尼加拉瓜共和國
NI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厄瓜多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
厄瓜多
EC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塞爾維亞共和國政府 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
塞爾維亞
RS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關於自由貿易協定早期收穫的安排》
宏都拉斯
HN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爾地夫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
馬爾地夫
MV
22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定》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HK
23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定》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
MO
24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及相關規定
中國台灣地區
TW
(四)特惠稅率
1.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給予特殊關稅優惠安排的國家或者地區且符合國家原產地管理規定的進口貨物,適用特惠稅 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給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的最不已開發國家100%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承諾,原產於阿富汗、 衣索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安哥拉共和國、貝寧共和國、布吉納法索、蒲隆地共和國、東帝汶民主共和國、多哥共和國、 厄利垂亞國、甘比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吉里巴斯共和國、吉布地共和國、幾內亞比索共和國、幾內亞共和國、柬 埔寨王國、葛摩聯盟、賴索托王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賴比瑞亞共和國、盧安達共和國、馬達加斯加共和國、馬拉威 共和國、馬利共和國、茅利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孟加拉人民共和國、緬甸聯邦共和國、莫三比克共和國、南蘇丹共和國、 尼泊爾、尼日共和國、獅子山共和國、塞內加爾共和國、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蘇丹共和國、索羅門群島、索 馬里聯邦共和國、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烏干達共和國、葉門共和國、尚比亞共和國、查德共和國、中非共和國等 43 國的 100%稅目產品,適用稅率為零的特惠稅率。其中,關稅配額產品僅將配額內關稅稅率降為零,配額外關稅稅率不變。
(2)根據《亞太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特惠 稅率。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有關東協成員國政府間換文協定,原產於高棉王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緬甸聯 邦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特惠稅率。
2.特惠稅率在進口稅則中的標示方式:
(1)特惠稅率欄中的(%)適用於實行從價計征方式徵收的進口貨物。
(2)特惠稅率欄左側,標示特惠稅率。對於關稅配額產品, 在特惠稅率欄對應的腳註註明“僅關稅配額內稅率為 0”。
(3)特惠稅率欄右側,原產於上述 1(1)中阿富汗等 43 國的適用 100%稅目零關稅特惠稅率的進口貨物,標示為“惠 LD”。特惠稅率欄右側, 原產於上述 1(2)中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 標示為“亞太 AP”; 原產於上述 1(3)中高棉王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緬甸聯邦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 分別標示為“柬 KH”、“老LA”、 “緬 MM ”。
(五)普通稅率
1.原產於除適用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國家或者地區以外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地不明的進 口貨物,適用普通稅率。
2.普通稅率在進口稅則中的標示方式:
普通稅率在普通稅率欄標示,欄中的(%)適用於實行從價計征方式徵收的進口貨物。實行從量計征、複合計征方式征 收的,在普通稅率欄對應的腳註標示。
(六)關稅配額稅率
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關稅配額內的適用關稅配額稅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及相關規定,對下列貨物實施關稅配額管理。
(1)小麥(包括其粉、粒)。承諾的年度關稅配額數量為 963.6 萬噸,包括稅號:10011100、10011900、10019100、
10019900、11010000、11031100、11032010。
(2)玉米(包括其粉、粒)。承諾的年度關稅配額數量為 720 萬噸,包括稅號:10051000、10059000、11022000、11031300、 11042300。
(3)大米(包括其粉、粒)。其中,長粒大米(包括其粉、粒)承諾的年度關稅配額數量為 266 萬噸,包括稅號:10061021、 10061081、10062020、10063020、10064020、11029021、11031931;中短粒大米(包括其粉、粒)承諾的年度關稅配額數量 為 266 萬噸,包括稅號:10061029、10061089、10062080、10063080、10064080、11029029、11031939。
(4)食糖。承諾的年度關稅配額數量為 194.5 萬噸,包括稅號: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
17019920、17019990。
(5)羊毛。承諾的年度關稅配額數量為 28.7 萬噸,包括稅號: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51031010。
(6)毛條。承諾的年度關稅配額數量為 8 萬噸,包括稅號:51051000、51052100、51052900。
(7)棉花。承諾的年度關稅配額數量為 89.4 萬噸,包括稅號:52010000、52030000。
(8)化肥。其中,尿素承諾的年度關稅配額數量為 330 萬噸,稅號:31021000;三元複合肥承諾的年度關稅配額數量 為 345 萬噸,稅號:31052000;磷酸氫二銨承諾的年度關稅配額數量為 690 萬噸,稅號:31053000。
2.關稅配額稅率在進口稅則中的標示方式:
關稅配額稅率在最惠國稅率欄對應的腳註標示,最惠國稅率欄中的(%)也適用於關稅配額稅率(如“關稅配額稅率:1 ” 表示該稅目對應的關稅配額稅率為 1%)。
(七)進口暫定稅率
1.適用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的進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適用普通稅率的 進口貨物,不適用暫定稅率。
2.暫定稅率在進口稅則中的標示方式:
(1)最惠國暫定稅率在最惠國稅率欄以前置“△”標示(如“△8”表示該稅目暫定稅率為8%)。實行從量計征、復 合計征方式徵收的,或暫定稅率適用期限有特別規定的,在最惠國稅率欄對應的腳註標示。
(2)關稅配額暫定稅率在最惠國稅率欄對應的腳註標示。
(3)稅號前標註“ex”,表示適用該稅率的進口貨物應在該稅目範圍內,以貨品名稱欄中的具體描述為準。
(八)稅率的適用順序
適用最惠國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適用暫定稅率。
適用協定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從低適用稅率;其最惠國稅率低於協定稅率且無暫定稅率的,適用最惠國稅率。 適用特惠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從低適用稅率。
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關稅配額內的適用關稅配額稅率,有暫定稅率的適用暫定稅率;關稅配額外的,其稅率 的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九)實施時間
自 2025年1月1日起實施。
二、出口稅則
出口稅則包括稅目稅率表與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本國子目注釋。稅目稅率表設定序號、稅則號列、貨品名稱、出口稅率等欄目。 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本國子目注釋與進口稅則相同,不單獨列明。出口貨物的 商品歸類,按照進口稅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一)關稅稅目
關稅稅目與進口稅則關稅稅目相同。稅目稅率表中僅標示徵收出口稅率或實行暫定稅率的稅目。
(二)出口稅率
1.出口關稅設定出口稅率。
2.出口稅率在出口稅則中的標示方式:
出口稅率在出口稅率欄標示,欄中的(%)適用於實行從價計征方式徵收的出口貨物。
(三)出口暫定稅率
1.適用出口稅率的出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2.暫定稅率在出口稅則中的標示方式:
(1)暫定稅率在出口稅率欄以前置“△”標示(如“△8”表示該稅目出口暫定稅率為8%)。
(2)稅號前標註“ex”,表示適用該稅率的出口貨物應在該稅目範圍內,以貨品名稱欄中的具體描述為準。
(四)稅率的適用順序
適用出口稅率的出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適用暫定稅率。
(五)實施時間
自 2025 年 1月1日起實施。
三、其他規則與說明
(一)計稅價格
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以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 礎確定。
出口貨物的計稅價格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 險費為基礎確定。
(二)計稅方式
關稅實行從價計征、從量計征、複合計征的方式徵收。
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價格乘以比例稅率計算。 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貨物數量乘以定額稅率計算。
實行複合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價格乘以比例稅率與貨物數量乘以定額稅率之和計算。
(三)原產地
關稅稅率的適用應當符合相應的原產地規則。
完全在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家或者地區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後完 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或者地區為原產地。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原產地的確定另 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進口貨物原產地的具體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四)其他關稅措施
1.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
依法對進口貨物徵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的, 其稅率的適用按照有關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徵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臨時反傾銷稅、臨時反補貼稅、臨時保障措施關稅, 由國 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
2.按對等原則採取的關稅措施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不履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條款或者關稅優惠條 款,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可以提出按照對等原則採取相應措施的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3.報復性關稅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違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貿易方面採取禁止、 限制、加征關稅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貿易的措施的,對原產於該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可以採取徵收報復性關稅等措施。征 收報復性關稅的貨物範圍、適用國別或者地區、稅率、期限和徵收辦法, 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批准 後執行。
4.稅率適用順序
涉及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按對等原則採取的關稅措施、報復性關稅的進口貨物,納稅人未提供證明材料,或者提供了證明材料但經海關審核仍無法排除該貨物原產於被採取規定措施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對該貨物適用下列兩項
稅率中較高者:
(1)因採取規定措施對相關貨物所實施的最高稅率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適用的稅率相加後的稅率;
(2)普通稅率。
(五)稅收優惠和特殊情形關稅徵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條執行。
(六)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關稅事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本版稅則編纂說明
《稅則(2025)》編纂涉及的檔案包括:
1.《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對原產於厄瓜多的部分進口貨物實施協定稅率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4年第1號);
2.《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4年第2號);
3.《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部分產品(第二批)關稅減讓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4年第4號);
4.《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對原產於塞爾維亞的部分進口貨物實施協定稅率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4年第5號);
5.《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對原產於宏都拉斯的部分進口貨物實施自由貿易協定早期收貨安排協定稅率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4年第7號);
6.《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給予最不已開發國家100%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4年第9號);
7.《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2025年關稅調整方案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4年第12號)。
在下一版本稅則發布之前,本版稅則如有調整,按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作出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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