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的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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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的附屬檔案,包括規則與說明、進口稅則、出口稅則三個部分。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定期編纂、發布,解釋稅目、稅率。2024年4月26日,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公告發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2024年12月1日同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全文,發布公告,內容解讀,

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
規則與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的附屬檔案。《稅則》包括規則與說明、進口稅則、出口稅則三個部分。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定期編纂、發布《稅則》,解釋《稅則》的稅目、稅率。
一、進口稅則
進口稅則包括稅目稅率表與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本國子目注釋。稅目稅率表設定序號、稅則號列、貨品名稱、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等欄目。
(一)關稅稅目
關稅稅目以世界海關組織《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以下簡稱《協調製度》)為基礎,由稅則號列(以下簡稱稅號)和目錄條文等組成。其中,稅號在稅則號列欄中列示,目錄條文在貨品名稱欄中列示。稅號採用 8 位數字編碼結構,前 6位數字及對應的目錄條文與《協調製度》保持一致;第 7、8 位數字及對應的目錄條文是依據《協調製度》的分類原則和方法,根據我國實際需要而制定的。
關稅稅目適用規則包括歸類規則等。進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應當按照《稅則》規定的目錄條文和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本國子目注釋,以及其他歸類注釋確定,並歸入相應的稅號。
(二)最惠國稅率
1.原產於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國際條約、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
2.適用最惠國稅率的國家或者地區包括:
(1)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共 162 個,包括:阿爾巴尼亞共和國、阿富汗、阿根廷共和國、阿拉伯埃及共和國、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曼蘇丹國、愛爾蘭、愛沙尼亞共和國、安哥拉共和國、安提瓜和巴布達、奧地利共和國、澳大利亞聯邦、巴貝多、巴布亞紐幾內亞獨立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巴拉圭共和國、巴林王國、巴拿馬共和國、巴西聯邦共和國、保加利亞共和國、北馬其頓共和國、貝寧共和國、比利時王國、秘魯共和國、冰島、波蘭共和國、貝里斯、波札那共和國、布吉納法索、蒲隆地共和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大韓民國、丹麥王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多哥共和國、多米尼加共和國、多米尼克國、多民族玻利維亞國、俄羅斯聯邦、厄瓜多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菲律賓共和國、斐濟共和國、芬蘭共和國、維德角共和國、甘比亞共和國、剛果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哥倫比亞共和國、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格瑞那達、喬治亞、古巴共和國、蓋亞那合作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地共和國、荷蘭王國、黑山、宏都拉斯共和國、吉布地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幾內亞比索共和國、幾內亞共和國、加拿大、加納共和國、加彭共和國、高棉王國、捷克共和國、辛巴威共和國、喀麥隆共和國、卡達國、象牙海岸共和國、科威特國、克羅地亞共和國、肯亞共和國、拉脫維亞共和國、賴索托王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賴比瑞亞共和國、立陶宛共和國、列支敦斯登公國、盧森堡大公國、盧安達共和國、羅馬尼亞、馬達加斯加共和國、馬爾地夫共和國、馬爾他共和國、馬拉威共和國、馬來西亞、馬利共和國、模里西斯共和國、茅利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蒙古國、孟加拉人民共和國、緬甸聯邦共和國、摩爾多瓦共和國、摩洛哥王國、墨西哥合眾國、莫三比克共和國、納米比亞共和國、南非共和國、尼泊爾、尼加拉瓜共和國、尼日共和國、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挪威王國、葡萄牙共和國、日本國、瑞典、瑞士聯邦、薩爾瓦多共和國、薩摩亞獨立國、獅子山共和國、塞內加爾共和國、賽普勒斯共和國、塞席爾共和國、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聖露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維尼亞共和國、史瓦濟蘭王國、蘇利南共和國、索羅門群島、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泰王國、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湯加王國、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共和國、突尼西亞共和國、土耳其共和國、萬那杜共和國、瓜地馬拉共和國、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汶萊達魯薩蘭國、烏干達共和國、烏克蘭、烏拉圭東岸共和國、希臘共和國、西班牙王國、新加坡共和國、紐西蘭、匈牙利、牙買加、亞美尼亞共和國、葉門共和國、以色列國、義大利共和國、印度共和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約旦哈希姆王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尚比亞共和國、查德共和國、智利共和國、中非共和國、中國澳門、中國台灣、中國香港。
(2)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共 34 個,包括: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亞塞拜然共和國、衣索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白俄羅斯共和國、波多黎各自由邦、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赤道幾內亞共和國、東帝汶民主共和國、厄利垂亞國、法羅群島、法屬玻里尼西亞海外領地、格陵蘭島、吉里巴斯共和國、庫克群島、黎巴嫩共和國、利比亞國、馬約特、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摩納哥公國、南蘇丹共和國、塞爾維亞共和國、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聖馬利諾共和國、聖皮埃爾和密克隆海外領地、蘇丹共和國、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土庫曼斯坦、瓦利斯和富圖納海外領地、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新喀里多尼亞海外領地、伊拉克共和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3.最惠國稅率在進口稅則中的標示方式:
(1)最惠國稅率在最惠國稅率欄標示,欄中的(%)適用於實行從價計征方式徵收的進口貨物。實行從量計征、複合計征方式徵收的,在最惠國稅率欄對應的腳註標示。
(2)非全稅目信息技術產品的最惠國稅率在最惠國稅率欄列明;其稅號前標註“ex”,表示適用該稅率的進口貨物應在該稅目範圍內,以貨品名稱欄中的具體描述為準。
(三)協定稅率
1.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國際條約、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且符合國際條約、協定有關規定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1)根據《亞太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印度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大韓民國、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蒙古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汶萊達魯薩蘭國、高棉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共和國、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智利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紐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紐西蘭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其中,對原產於紐西蘭的羊毛(稅號 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和 51031010)和毛條(稅號 51051000、51052100 和 51052900),按自由貿易協定規定實施關稅配額管理,並適用相應的協定稅率。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新加坡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秘魯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哥斯大黎加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瑞士聯邦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1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冰島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冰島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大韓民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1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澳大利亞聯邦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其中,對原產於澳大利亞聯邦的牛肉(稅號 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 和 02023000,2024 年觸發水平 202240 噸)和奶粉(稅號 04022100 和 04022900,2024 年觸發水平 27148 噸)實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當上述稅號的牛肉或奶粉進口累計達到當年相應觸發水平,將根據相關規定徵收關稅。對原產於澳大利亞聯邦的羊毛(稅號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和 51031010),按自由貿易協定規定實施關稅配額管理,並適用相應的協定稅率。
(1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喬治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于格魯吉亞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1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模里西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模里西斯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其中,對原產於模里西斯共和國的食糖(稅號 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17019920 和 17019990),按自由貿易協定規定實施關稅配額管理,並適用相應的協定稅率。
(15)根據《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及相關協定,原產於汶萊達魯薩蘭國、高棉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共和國、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等10 個東協成員國,以及澳大利亞聯邦、日本國、大韓民國、紐西蘭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按照協定“關稅差異”等條款規定,根據進口貨物的 RCEP 原產國來適用我國在 RCEP 項下對其他已生效締約方相應的協定稅率。同時允許進口商申請適用我國在 RCEP 項下對其他已生效締約方的最高協定稅率;或者在進口商能夠提供有關證明的情況下,允許其申請適用我國對與該貨物生產相關的其他已生效締約方的最高協定稅率。
(1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高棉王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高棉王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1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尼加拉瓜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其中,對原產於尼加拉瓜共和國的食糖(稅號 17011300、17011400、17019910、17019920 和 17019990),按自由貿易協定規定實施關稅配額管理,並適用相應的協定稅率。
(18)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定》,原產於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零關稅。
(19)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定》,原產於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零關稅。
(20)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原產於中國台灣地區的部分進口貨物,參照適用協定稅率。
2.協定稅率在進口稅則中的標示方式:
(1)協定稅率欄中的(%)適用於實行從價計征方式徵收的進口貨物。協定稅率欄左側,標示協定稅率。實行從量計征、複合計征方式徵收的,以及涉及關稅配額的,在協定稅率欄對應的腳註標示。協定稅率欄右側,標示對應的協定的中文簡稱和英文代碼。
(2)各項協定名稱、適用國家或者地區、對應的中文簡稱和英文代碼,如表 1 所示。
稅則全文請查看參考資料:

發布公告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的公告
稅委會公告2024年第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24年4月26日通過。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予以發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同步施行。
  
  附屬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24年4月26日

內容解讀

問: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發布的安排有何考慮?
答:《稅則》主要對關稅的稅目、稅率以及稅目、稅率的適用規則作出規定。《稅則》作為關稅法的附屬檔案,是關稅法的組成部分。同時,關稅法註明《稅則》由稅委會發布,並授權稅委會對依法進行的《稅則》調整予以發布。按照上述規定,關稅法表決通過後,正文部分按法定程式由主席令予以公布並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中國人大網上刊載;《稅則》作為關稅法的附屬檔案,由稅委會發布。
這樣安排有以下考慮:一是,根據立法法,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稅則》是關於關稅具體稅目、稅率及其適用規則的規定,必須在法律中作出規定。將《稅則》作為關稅法的附屬檔案,明確《稅則》是本法的組成部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併審議通過,體現了立法法的要求。二是,考慮到《稅則》篇幅過大、技術性強、變化頻繁,目前通過有關政府網站發布。因此,關稅法規定稅委會履行定期編纂、發布《稅則》等職責,授權稅委會在本法通過後,發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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