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3)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3)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3)》是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的檔案。

2022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3)》,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3)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3)》的公告
稅委會公告2022年第1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相關規定,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3)》,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法律、行政法規等對進出口關稅稅目、稅率調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22年12月31日

內容全文

規則與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組成部分,主要包括進口稅則、出口稅則、規則與說明等。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稅則》的稅目、稅率的調整和解釋,負責編纂、發布《稅則》。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在《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2)〉的公告》(稅委會公告 2021 年第 10 號)的基礎上,系統整合《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 2023 年關稅調整方案的公告》(稅委會公告 2022 年第 11 號)等檔案對進口稅則、出口稅則以及相關規則的調整,編纂《稅則(2023)》。
一、進口稅則
進口稅則包括稅目稅率表與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本國子目注釋。稅目稅率表設定序號、稅則號列、貨品名稱、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等欄目。《稅則(2023)》進口稅則整合了稅委會公告 2022 年第 11號等檔案對關稅稅目,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及有關暫定稅率,以及本國子目注釋等的調整。
(一)關稅稅目
關稅稅目以世界海關組織《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以下簡稱《協調製度》)為基礎,由稅則號列(以下簡稱稅號)和目錄條文等組成。其中,稅號在稅則號列欄中列示,目錄條文在貨品名稱欄中列示。稅號採用 8 位數字編碼結構,前 6位數字及對應的目錄條文與《協調製度》保持一致;第 7、8 位數字及對應的目錄條文是依據《協調製度》的分類原則和方法,根據我國實際需要而制定的。
關稅稅目適用規則包括歸類規則等。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應當按照《稅則》規定的目錄條文和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本國子目注釋,以及其他歸類注釋確定,並歸入相應的稅號。
較之《稅則(2022)》,《稅則(2023)》增列了白茶、雷射雷達等關稅稅目,關稅稅目數總計 8948 個。
(二)最惠國稅率
1.原產於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
2.適用最惠國稅率的國家或者地區包括:
(1)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共 162 個,包括:阿爾巴尼亞共和國、阿富汗、阿根廷共和國、阿拉伯埃及共和國、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曼蘇丹國、愛爾蘭、愛沙尼亞共和國、安哥拉共和國、安提瓜和巴布達、奧地利共和國、澳大利亞聯邦、巴貝多、巴布亞紐幾內亞獨立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巴拉圭共和國、巴林王國、巴拿馬共和國、巴西聯邦共和國、保加利亞共和國、北馬其頓共和國、貝寧共和國、比利時王國、秘魯共和國、冰島共和國、波蘭共和國、貝里斯、波札那共和國、布吉納法索、蒲隆地共和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大韓民國、丹麥王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多哥共和國、多米尼加共和國、多米尼克國、多民族玻利維亞國、俄羅斯聯邦、厄瓜多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菲律賓共和國、斐濟共和國、芬蘭共和國、維德角共和國、甘比亞共和國、剛果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哥倫比亞共和國、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格瑞那達、喬治亞、古巴共和國、蓋亞那合作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地共和國、荷蘭王國、黑山、宏都拉斯共和國、吉布地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幾內亞比索共和國、幾內亞共和國、加拿大、加納共和國、加彭共和國、高棉王國、捷克共和國、辛巴威共和國、喀麥隆共和國、卡達國、象牙海岸共和國、科威特國、克羅地亞共和國、肯亞共和國、拉脫維亞共和國、賴索托王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賴比瑞亞共和國、立陶宛共和國、列支敦斯登公國、盧森堡大公國、盧安達共和國、羅馬尼亞、馬達加斯加共和國、馬爾地夫共和國、馬爾他共和國、馬拉威共和國、馬來西亞、馬利共和國、模里西斯共和國、茅利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蒙古國、孟加拉人民共和國、緬甸聯邦共和國、摩爾多瓦共和國、摩洛哥王國、墨西哥合眾國、莫三比克共和國、納米比亞共和國、南非共和國、尼泊爾、尼加拉瓜共和國、尼日共和國、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挪威王國、葡萄牙共和國、日本國、瑞典、瑞士聯邦、薩爾瓦多共和國、薩摩亞獨立國、獅子山共和國、塞內加爾共和國、賽普勒斯共和國、塞席爾共和國、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聖露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維尼亞共和國、史瓦濟蘭王國、蘇利南共和國、索羅門群島、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泰王國、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湯加王國、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共和國、突尼西亞共和國、土耳其共和國、萬那杜共和國、瓜地馬拉共和國、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汶萊達魯薩蘭國、烏干達共和國、烏克蘭、烏拉圭東岸共和國、希臘共和國、西班牙王國、新加坡共和國、紐西蘭、匈牙利、牙買加、亞美尼亞共和國、葉門共和國、以色列國、義大利共和國、印度共和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約旦哈希姆王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尚比亞共和國、查德共和國、智利共和國、中非共和國、中國澳門、中國台灣、中國香港。
(2)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共 34 個,包括: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亞塞拜然共和國、衣索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白俄羅斯共和國、波多黎各自由邦、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赤道幾內亞共和國、東帝汶民主共和國、厄利垂亞國、法羅群島、法屬玻里尼西亞海外領地、格陵蘭島、吉里巴斯共和國、庫克群島、黎巴嫩共和國、利比亞國、馬約特、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摩納哥公國、南蘇丹共和國、塞爾維亞共和國、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聖馬利諾共和國、聖皮埃爾和密克隆海外領地、蘇丹共和國、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土庫曼斯坦、瓦利斯和富圖納海外領地、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新喀里多尼亞海外領地、伊拉克共和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3.最惠國稅率在進口稅則中的標示方式:
(1)最惠國稅率在最惠國稅率欄標示,欄中的(%)適用於實行從價計征方式徵收的進口貨物。實行從量計征、複合計征方式徵收的,在最惠國稅率欄對應的腳註標示。
(2)稅率中間含有“#”的,“#”前後分別為當年上半年和下半年適用稅率。
(3)非全稅目信息技術產品的最惠國稅率在最惠國稅率欄列明;其稅號前標註“ex”,表示適用該稅率的進口貨物應在該稅目範圍內,以貨品名稱欄中的具體描述為準。
(三)協定稅率
1.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1)根據《亞太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印度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大韓民國、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蒙古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汶萊達魯薩蘭國、高棉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共和國、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智利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紐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紐西蘭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其中,對原產於紐西蘭的乳製品(稅號 04021000、04022100、04022900 和 04029100,2023 年觸發水平 197498 噸)實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當上述稅號的乳製品進口累計達到當年觸發水平,將根據相關規定徵收關稅。對原產於紐西蘭的羊毛(稅號 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和 51031010)和毛條(稅號 51051000、51052100 和 51052900)實施國別關稅配額管理,並適用相應的協定稅率。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新加坡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秘魯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哥斯大黎加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瑞士聯邦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1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冰島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冰島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大韓民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1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澳大利亞聯邦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其中,對原產於澳大利亞聯邦的牛肉(稅號 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 和 02023000,2023 年觸發水平 196349 噸)和奶粉(稅號 04022100 和 04022900,2023 年觸發水平 25855 噸)實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當上述稅號的牛肉或奶粉進口累計達到當年相應觸發水平,將根據相關規定徵收關稅。對原產於澳大利亞聯邦的羊毛(稅號51011100、51011900、51012100、51012900、51013000 和 51031010)實施國別關稅配額管理,並適用相應的協定稅率。
(1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喬治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于格魯吉亞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1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模里西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模里西斯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其中,對原產於模里西斯共和國的食糖(稅號 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17019920 和 17019990)實施國別關稅配額管理,並適用相應的協定稅率。
(15)根據《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及相關協定,原產於汶萊達魯薩蘭國、高棉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等 9 個東協成員國,以及澳大利亞聯邦、日本國、大韓民國、紐西蘭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其中,原產於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 RCEP 協定稅率的起始時間為 2023 年 1 月 2 日。按照協定“關稅差異”等條款規定,根據進口貨物的 RCEP 原產國來適用我國在 RCEP 項下對其他已生效締約方相應的協定稅率。同時允許進口商申請適用我國在 RCEP 項下對其他已生效締約方的最高協定稅率;或者在進口商能夠提供有關證明的情況下,允許其申請適用我國對與該貨物生產相關的其他已生效締約方的最高協定稅率。
(1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高棉王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原產於高棉王國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17)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定》,原產於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零關稅。
(18)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定》,原產於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部分進口貨物,適用零關稅。
(19)根據海峽兩岸相關協定,原產於中國台灣地區的部分進口貨物,參照適用協定稅率。
進出口稅則全文請查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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