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被列為初次審議的法律案。
2023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6日
2022年5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被列為初次審議的法律案。
2023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公布。
2022年5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被列為初次審議的法律案。12023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民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98年11月4日修訂通過,自1998年11月4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條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村民自治章程獨立行使監督權,對村務進行監督。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村民小組組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重慶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選舉產生。第二章村民會議與村民代表會議 第六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土地等集體所有財產為紐帶,承擔土地承包、資源開發、資本積累、資產增值等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服務的基層經濟組織,依法代表集體成員行使集體資產所有權、享有獨立經濟活動自主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
2012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村民委員...
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實施,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查、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補貼從村提留和集體經濟交給村民委員會的收益中支付;原財政定額補助不變。村民小組組長、副組長在任期內享受適當的補貼。補貼從村提留和收益中支付。第十條 個人或者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有關國家機關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處理:(一)...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其成員名額按照下列辦法確定:(一)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設3人;(二)1001人以上2500人以下的村,一...
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根據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 的決定》修正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村委會性質地位〕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基層政權和自治組織建設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本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鄉級人民政府通過下列方式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指導、支持和幫助:(一)做好政策的宣傳、諮詢,指導村民委員會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直接涉及個人生存利益,對每個農村居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實踐中,爭議最大,又最難確定的就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無論是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土地承包、還是土地承包契約糾紛的解決,無不涉及這一問題。因此“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詞首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現...
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適用於由鄉(含鎮)、村(含村民小組,下同)農民集體舉辦的企業。 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村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社不適用本條例。雖然鄉鎮是基層人民政府,但鄉鎮舉辦的企業不是國有企業,而屬於農村集體經濟企業。農村供銷社、信用社、生產合作社等合作性質的經濟組織不...
(二)將第三條第七項修改為:“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引導多民族村村民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第十條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經依法審查,具備法人條件的,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廠長(經理)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條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有返回其所屬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農業生產的權利。第十二條國務院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地方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集體...
召開村民會議時,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會議。第二十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應提請村民會議決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應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二)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三)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第三條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
修訂後的會計科目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其他經濟主體的有關會計核算更協調一致。內容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加強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 本制度。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
《徐州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條例》意在為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徐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並於本土實施。通過時間 (1998年9月8日徐州市第...
第四十三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所轄的村適用本辦法。街道辦事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第四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罷免、辭職、職務自行終止和補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青海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等工作。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
第十條 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經依法審查,具備法人條件的,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廠長(經理)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條 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有返回其所屬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農業生產的權利。第十二條 國務院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地方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
(三)興辦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和其他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教育村民移風易俗、尊老愛幼、擁軍優屬、愛護公共財產,促進村和村之間、村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四)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五)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
199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10條也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分別...
首先要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民集體土地所有制的組織載體,有必要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賦予村社集體經濟組織以名正言順的法律地位,村社集體要重點行使好對承包農地的發包管理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資源的管理、保護和增值;其次,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對村社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十六條 村民小組組務、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與財務、社區居民委員會居務等公開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稿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村務公開,加強農村基層民主建設,保障村民對村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推進村民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