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16日經第13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1997.11.05正式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1997)
- 頒布時間:1997年11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1997年10月16日經第13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1997.11.05正式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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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是為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加強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而制定的法規。本規則共七章五十七條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30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5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規則 (徵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規範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
《船舶安全監督規則》是2014年10月31日發布的規則。檔案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加強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我部起草了《中華...
(二)塗改或故意損毀《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亞太地區港口國管理檢查報告》。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違法船舶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違法人員可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一)懸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試行)的通知 交海發〔2001〕383號 各有關單位: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試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國內跨省航行載客定額50人及以上的客船(...
第二十四條 船舶在進出港口和錨泊時,應注意港口信號台的呼叫和信號,在使用視覺信號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港口信號規定。沿海港口未曾規定的信號,應依照《國際信號規則》辦理。第二十五條 船舶在港內除因航行安全必須外,不得隨意...
第一條 為加強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及時調查處理漁業海上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4年 第 6 號 部長 張春賢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海船船員技術素質,保障海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護海洋環境,促進海運業發展,...
1957年12月23日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8次會議決定接受《1948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但作了如下保留: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非機動船不受海上避碰規則的約束。為了保障中國非機動船舶在海上航行的安全,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
有些檢查官對機械設備、應急設備PMS執行情況、機艙衛生情況、船員居住艙情況、衛生器具的情況及衛生水等進行仔細檢查我國政府對從中國開出的船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1997》實行開行前監督,對懸掛中國國旗的船舶就屬於船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