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機動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暫行規則

1957年12月23日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8次會議決定接受《1948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但作了如下保留: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非機動船不受海上避碰規則的約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機動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暫行規則
  • 成立時間:1957年12月23日
  • 性質:暫行規則
  • 內容: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非機動船
1957年12月23日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8次會議決定接受《1948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但作了如下保留: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非機動船不受海上避碰規則的約束。為了保障中國非機動船舶在海上航行的安全,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機動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暫行規則》,於1958年8月16日由中國交通部和水產部聯合頒布。
1975年和1980年中國先後接受《1960年海上避碰規則》和《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但仍作上述保留,繼續執行本暫行規則。暫行規則共10條,主要內容為:在兩帆船相遇時順風船應避讓逆風掉檣的船,船尾受風的船應避讓其他船舷受風的船;在航的非機動船僅顯示白光環照燈一盞;非機動船在海上遇難時應將衣服張開掛上桅頂以示求救等。
第一條 凡使用人力、風力、拖力的非機動船,在海上從事運輸、捕魚或者其他工作,都應當遵守本則。
在港區內航行的時候,應當遵守各該港港章的規定。
第二條 非機動船在夜間航行、錨泊的時候,應當在容易被看見的地方,懸掛明亮的白光環照燈一盞。如果因為天氣惡劣或者受設備的限制,不能固定懸掛白光環照燈,必須將燈點好放在手邊,以備套用;在與他船接近的時候,應當及早顯示燈光或手電筒的白色閃光或者火光,以防碰撞。非機動船已經設定紅綠舷燈、尾燈或者使用合色燈的,讓應繼續使用。
第三條 非機動漁船,在白晝捕魚的時候,應當在容易被看見的地方,懸掛竹籃一隻,當發現他船駛近的時候,應當用適當信號指示漁具延伸方向;使用流網的漁船,還要在流網延伸末端的浮子上,系小紅旗一面;在夜間捕魚的時候,應當在容易被看見的地方,懸掛明亮的白光環照燈一盞,當發現他船駛近的時候,向漁具延伸方向,顯示另一白光燈。
第四條 非機動船在有霧、下雪、暴風雨或者其他任何視線不清楚的情況下,不論白晝或者夜間,都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在航行的時候,如果聽到來船霧號響聲(如敲鑼、敲梆、敲煤油桶、吹螺、吹霧角、吹喇叭等)約五秒鐘。
(二)在錨泊的時候,如果聽到來船霧號聲響,應當有間隔地、急促地發放聲響,以引起來船注意,直到駛過為止;
(三)在捕魚的時候,也應當依照前兩項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兩艘帆船相互駛近,如有碰撞的危險,應當依照下列規定避讓:
(一)順風船應當避讓逆風打搶、掉搶的船;
(二)左舷受風打搶的船,應當避讓右舷避風打搶的船;
(三)兩船都是順風,而在不同的船舷受風的時候,左舷受風的船應當避讓右舷受風的船;
(四)兩船都是順風,而在同一船舷受風的時候,上風船應當避讓下風船;
(五)船尾受風的船應當避讓其他船舷受風的船。
第六條 在航行的非機動船,應當避讓用網、曳繩釣或者拖網進行捕魚作業的非機動漁船。
第七條 非機動船應當避讓下列的機動船:
(一)從事起撈、安放海底電線或者航行標誌的機動船;
(二)從事測量或者水下工作的機動船;
(三)操縱失靈的機動船;
(四)用拖網捕魚的機動船;
(五)被追越的機動船。
第八條 非機動與機動船相互駛近,如有碰撞危險,機動船應當避讓非機動船。
第九條 非機動船在海上遇難,需要他船或者岸上救援的時候,應當顯示下列信號:
(一)用任何霧號器具連續不斷發放聲響;
(二)連續不斷燃放火光;
(三)將衣服張開,掛上桅頂。
第十條 本規則經國務院批准後,由交通部、水產部聯合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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