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池海事局
- 所屬區域:河池市
- 屬性:行政單位
- 國別:中國
領導成員,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領導成員
局長,黨組書記:張宗立
黨組副書記兼紀檢組長:黃雄
副局長:韋理朝
主要職責
(1)船舶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所有由國家授予具有法人資格的船舶、集體所有的船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成立的合資經營企業所有的船舶以及公民所有船舶的機動船舶和非機動船舶(軍事、公安船艇除外),均應辦理船舶登記,領取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登記種類包括船舶所有權,船舶抵押、租賃,變更登記和註銷,臨時登記四種。
(2)船員考試發證 船員考試發證屬於船員適任資格管理。根據交通部制定的《海船船員考試發證規則》、《內河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廣東海事局負責廣東、廣西、海南海船船員甲、乙類適任證書考試發證工作;負責廣西、海南、湛江、深圳、汕頭以外海船船員丙、丁類適任證書、內河船船員、各級引航員適任證書的考試發證工作以及海員證簽發管理工作;負責廣東省海船及內河船員專業培訓和特殊培訓的考試發證及指導培訓工作;負責轄區內船員服務簿的簽發管理工作。
(3)船舶進出港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規定,外國籍船舶需提前7天,通過船舶代理人向海事部門提出入境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入中國港口。所有國際航地船舶(包括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國港口均應分別到海事部門辦理進出港手續,出港時在其他各查驗單位全部辦完後,由海事部門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岸許可證”方準離港。船舶進出港口或在港內航行、移泊,必須由海事部門指派引航員引航。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必須到海事部門辦理進出港簽證手續。一般進出港簽證可在出港時一次辦理,但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在進出港時分別辦理。
(4)船舶安全檢查 檢查內容主要對船舶、船員的證書以及船舶的實際技術狀況進行檢查,確認船舶的證書所載情況是否與實際相符,對於檢查出的缺陷,將視不同情況強制或要求船舶糾正。
(5)水上水下施工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規定,任何單位在轄區水域施工以及劃定相應的安全作業區,必須經當地海事部門核准並公告,在港區內使用岸線或進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還必須附圖報經海事部門審核同意。
(6)發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這是船舶航行的安全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批准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規定》,凡是在海上從事可能影響海上航行和作業安全和活動均需事先向海事部門申請發布海上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
(7)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海事部門負責船舶排污的監督和調查處理,以及港區水域污染監視。海事部門在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監督船舶不得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監督檢查船舶防污染設備及文書等;調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對港區水域環境狀況進行監視。
(8)監督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船舶裝運危險貨物必須向海事部門辦理手續,經批准後,方可進出港口或裝卸。在此過程中,海事部門主要工作:船舶裝卸危險貨物的批准,船舶裝運危險貨物裝艙配載圖的審核,危險貨物包裝及標誌的審核,以及根據申請對船舶裝卸危險貨物的監裝監卸。
(9)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處理規則》以及《廣東省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處理規定》,船舶、設施在轄區內發生的交通事故,包括碰撞、觸碓、擱淺、火災等,海事部門負責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查明原因,判明事故責任,對責任人給予警告、罰款、扣留職務證書等。船舶、設施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應儘速向就近的海事機關提出扼要報告,並在進入第一港口48小時內向海事部門遞交報告書,以便海事部門調查處理。
(10)徵收規費 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監督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發布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計費標準的通知》等規定,開展對船舶港務費、港務監督管理費、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費的徵收。船舶港務費是在進出港船舶發生裝卸(上下客)行為或換單時由各海事局簽證點向船方徵收。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和外輪一般通過外輪代理徵收。港務監督管理費和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費是在發生有關業務時由各海事局徵收。
內設機構
一、局機關機構設定及主要職責
(一)指揮中心,機構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河池海事局指揮中心”(對內行使值班室職能),局機關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負責掌握轄區動態海事監管信息,具體負責實施轄區水上交通管理和組織、相關航行安全保障工作協調、水上交通安全動態信息處理、季節性水上安全工作,履行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的職責,承擔日常值班和應急反應(包括油類及化學品污染應急反應)的現場指揮和現場支持等任務。
(二)通航處,機構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河池海事局通航處”,局機關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負責在分支機構轄區水域的巡航和通航秩序維護、現場執法和現場監督、油污應急處理、水上交通安全檢查、船舶安全檢查、水工工程現場監管、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船員違章現場處罰和扣分、船舶檢驗質量監督管理、所在港區船舶安全檢查以及對轄區各海事處相應業務的指導。
(三)船舶監督處,機構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河池海事局船舶監督處”,局機關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負責對分支機構各項海事業務進行專業研究和管理,並對基層海事處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具體承擔船舶監督管理(不含船舶安全檢查)、水工工程的安全審核、危險品和防污染管理、船員管理事務、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活動的監督管理等海事監管業務的專業管理職能和承辦相關口岸管理工作。
(四)政務中心,機構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河池海事局政務中心”,局機關內設機構的辦事機構。
主要職責:負責分支機構層面的各類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報備等事項申請的受理;經授權,負責分支機構層面的行政許可及非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對超越政務中心授權審批許可權的申請材料的齊備性進行審查,並對受理後審批(審核)事項各環節的全程催辦;負責各類行政許可審批結果的送達;提供海事監管業務的宣傳和諮詢服務等工作。
(五)執法督察處,機構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河池海事局執法督察處”,局機關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負責對分支機構及海事處的各項海事執法工作實施執法監督,海事業務規範性文書審核管理,執法行為和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審查,海事行政救濟,執法規範化管理等工作。
(六)辦公室,負責本單位的行政、後勤、信息和裝備、組織、黨建、人教、紀檢、工會、團組織等工作。
(七)財務處,負責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及規費徵收等工作。
(八)黨工部,負責本單位的組織、黨建、人教、紀檢、宣傳、工會、團組織、婦女、精神文明創建工作。
二、海事處、辦事處設定及主要職責
東蘭、大化、天峨海事處、宜州辦事處,實行扁平化管理。為方便行政相對人,設立行政許可(包括船舶簽證及辦理船舶進出口岸手續)受理(包括送達)視窗,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處政務中心”,但不作為科級建制機構管理。
主要職責:負責轄區水域巡航和通航秩序維護、現場執法和現場監督、水上交通安全檢查、船舶安全檢查、配合執法支隊開展本轄區的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以及開展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和負責小事故等級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