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上海浦東新區的貨物、運輸工具、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管理辦法》在1992.10.07由海關總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上海浦東新區的貨物、運輸工具、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10月07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上海浦東新區的貨物、運輸工具、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管理辦法》在1992.10.07由海關總署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上海浦東新區的貨物、運輸工具、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了促進上海浦東新區的開發和發展,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貨物、運輸工具、個人攜帶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管理辦法》(1992年7月27日海關總署令第32號發布)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進出上海浦東新區的貨物、運輸工具、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管理辦法》(1992年10月7日海關總署令第37號發布)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國家...
逾期不運出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第六章 對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物品的管理第二十五條 進出保稅區的運輸工具應由其負責人、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持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主管部門批准的證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海關對特區內有藏匿走私物品嫌疑的場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的規定進行檢查。第六條 由外國和香港、澳門等地區(以下簡稱境外)通過特區運進內地或者由內地通過特區運出境外的貨物、運輸工具、行李物品、郵遞物品,按照國家對進出口的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貨物、運輸工具、個人攜帶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管理辦法是1992年7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7月27日海關總署署監一〔1992〕1129號文發布。 [1-2]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貨物、...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的監管,保障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和進出境運輸工具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進出境運輸工具是指用於載運人員、貨物、物品進出境的各種船舶、航空器、鐵路列車、公路車輛和馱畜。第三條 海關對經營性進出境運輸工具的監...
旅客攜運《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特別管制的物品進出境,海關按國家有關法規辦理。第八條 旅客以分離運輸方式運進行李物品,應當在進境時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核准後,自旅客進境之日起六個月內(含六個月,下同)運進。海關辦理驗放手續時,連同已經放行的行李物品合併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過境旅客系指持有效過境簽證(與我互免簽證國家的旅客,憑其有效護照)從境外某地,通過境內,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包括進境後不離開海關監管區或海關監管下的交通工具,直接出境的旅客。第三條 在...
第十八條進口郵遞物品,如果超過郵局規定的保管期限還未經收件人完稅領取,由郵局退回寄件人;無法退回的,由郵局送交海關變賣,所得價款歸入國庫。第十九條郵寄進口分離運輸行李,寄件人應在郵包上標明“分離運輸行李”字樣。郵包寄達後,收件人應及時把“旅客入境行李物品申報單”帶交或寄交郵包寄達地海關,由海關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 172 號 署 長 盛光祖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的管理,促進國際貿易便利,保障國際貿易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所在地海關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專差快件登記證書》(見附屬檔案五)。運營人憑以辦理進出境專差快件報關業務。第二十八條 進出境專差快件應按行李物品方式託運,使用專用包裝,並在總包裝的顯著位置標註運營人名稱和“進出境專差快件”字樣。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走私...
《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而由海關總署制定。 《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於2017年11月20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 實施日期 2018年2月1日 發布單位 中華...
收發貨人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期限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的,海關刪除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收發貨人應當重新向海關申報。重新申報日期超過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的,應當以報關單申報。第十二條收發貨人在清單申報後申請修改或者撤銷《集中申報清單》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過境貨物報關單 申報單位編號 海關編號 --- |申報單位 |過境運輸工具及編號 | |---|---| |地址及電話 |裝貨單據號 | |---|---| |進境口岸及日期 |運單或提單號 | |...
(六)將第十三條中的“經直屬海關註冊登記並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可以投入運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修改為“經海關註冊登記並核發《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方可以開展有關業務。《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於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貨櫃和貨櫃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已經海關總署2003年11月21日署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貨櫃和所載貨物監管辦法》(〔83〕署貨字第699...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是為了規範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保證商品歸類結果的準確性和統一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的規定。於2007年2月14日經署務會議審議通過,...
兼營船舶。船員從國外攜帶進口的自用物品,按《海關對我國際運輸工具服務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編輯 語音 兼營船舶連續經營國內運輸滿一年,即視作不再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船方或其代理人應在期滿後一個月內將《簽證簿》交原登記海關註銷。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規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起執行。一九九二年九月十日第一條 為了照顧旅客在旅途中的實際需要,為其進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制訂本規定。
因進出口貨物所具有的特殊屬性,容易因開啟、搬運不當等原因導致貨物損毀,需要查驗人員在查驗過程中予以特別注意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海關實施查驗前聲明。第九條 實施查驗時需要提取貨樣、化驗,以進一步確定或者鑑別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等屬性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
第一條 為規範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常駐機構申請進出境公用物品應當以本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應當由本機構或其委託的報關企業向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經主管海關審核批准後,進出境地海關憑...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
第一條 為適應現代國際物流業的發展,規範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及其進出貨物的管理和保稅倉儲物流企業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簡稱物流中心)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並...
建國前,由於海關兼管國內貿易,海關對行郵的監管面更廣,往來國內各口岸的旅客行李物品和郵寄國內各地的個人物品,也屬於監管範圍。行郵監管的時間性要求很強,如對旅客行李物品的監管,需要在進出境時,當場決定放行或扣退,不容耽擱,對郵遞物品的監管,雖有緩和的餘地,但也不能拖延過久。所以,海關針對行郵監管的...
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進一步深化海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在保證海關有效監管、精準監管的同時,推動通關以及相關作業流程“去繁就簡”,去除不必要的制度性成本,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海關總署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等23部規章進行修改,具體內容如下:對《中華...
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計;辦理其他海關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在組織機構上分為3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海關總署;第二層次是廣東分署,天津、上海2個特派員辦事處,41個直屬海關和2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來往香港、澳門汽車及所載貨物監管辦法》在1988.02.05由海關總署頒布。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來往香港、澳門汽車及所載貨物監管辦法 頒布單位 海關總署 頒布時間 1988.02.05 實施時間 1988.03.01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發展,加強海關對來往香港、澳門...
凡進境書面申報的旅客,在報運進境分離運輸行李物品和在指定商店購買征、免稅外匯商品時,均應提供本次進境申報單證。第九條進出境旅客對其申報行為負有法律責任。對未按本規定辦理申報手續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處理。第...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的 暫行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 貨物監管和征免稅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上海浦東新區 的貨物、運輸工具 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 的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過境貨物監和 辦法 國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 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對外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