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案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指導性案例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第二批指導性案例,第三批指導性案例,

第一批指導性案例

1、施某某等17人聚眾鬥毆案(檢例第1號)
【要旨】檢察機關辦理群體性事件引發的犯罪案件,要從促進社會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後的各種複雜因素,依法慎重處理,積極參與調處矛盾糾紛,以促進社會和諧,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2、忻元龍綁架案(檢例第2號)
【要旨】對於死刑案件的抗訴,要正確把握適用死刑的條件,嚴格證明標準,依法履行刑事審判法律監督職責。
3、林志斌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案(檢例第3號)
【要旨】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批指導性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批指導性案例
1、崔建國環境監管失職案(檢例第4號)
【要旨】實踐中,一些國有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經合法授權從事具體的管理市場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工作,擁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務和社會事務的職權,這些實際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瀆職罪主體要求;對其實施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陳根明、林福娟、李德權濫用職權案(檢例第5號)
【要旨】隨著我國城鎮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逐步深入推進,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協助人民政府管理社會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實踐中,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羅建華、羅鏡添、朱炳燦、羅錦游濫用職權案(檢例第6號)
【要旨】根據刑法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實踐中,對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依法認定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4、胡寶剛、鄭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檢例第7號)
【要旨】訴訟監督,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內容。實踐中,檢察機關和辦案人員應當堅持辦案與監督並重,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工作機制,善於在辦案中發現各種職務犯罪線索;對於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不移送有關刑事案件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楊周武玩忽職守、徇私枉法、受賄案(檢例第8號)
【要旨】本案要旨有兩點:一是瀆職犯罪因果關係的認定。如果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履行其監管職責,從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那么,這些對危害結果具有“原因力”的瀆職行為,應認定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二是瀆職犯罪同時受賄的處罰原則。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有特別規定的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

第三批指導性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三批指導性案例
李澤強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檢例第9號)
【關鍵字】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要旨】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選擇性罪名。編造恐怖信息以後向特定對象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恐怖信息以後向不特定對象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對於實施數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行為的,不實行數罪併罰,但應當將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衛學臣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檢例第10號)
【關鍵字】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要旨】關於編造虛假恐怖信息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對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經營、教學、科研等秩序的影響程度、對公眾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處置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於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安全,引起公眾恐慌,或者致使航班無法正常起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袁才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檢例第11號)
【關鍵字】
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擇一重罪處斷
【要旨】對於編造虛假恐怖信息造成有關部門實施人員疏散,引起公眾極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關單位無法正常營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實施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的,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擇一重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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