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例第22號:楊菊雲(故意殺人)不核准追訴案

《檢例第22號:楊菊雲(故意殺人)不核准追訴案》是指201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楊菊雲故意殺人罪一案,作出不予核准追訴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檢例第22號:楊菊雲(故意殺人)不核准追訴案
  • 指導案例編號:檢例第22號
  • 發布日期:2015年07月03日
案由,權責關鍵字,案例,

案由

故意殺人罪。

權責關鍵字

刑事,權責情節,刑罰消滅,不再追訴,訴訟關鍵字,強制措施批准逮捕,拘留,特別程式,被害人諒解。

案例

【關鍵字】
不予核准追訴家庭矛盾被害人諒解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楊菊雲,女,1962年生,四川省簡陽市人。
1989年9月2日晚,楊菊雲與丈夫吳德祿因瑣事發生口角,吳德祿因此毆打楊菊雲。楊菊雲乘吳德祿熟睡,手持家中一節柏樹棒擊打吳德祿頭部,後因擔心吳德祿繼續毆打自己,便用剝菜尖刀將吳德祿殺死。案發後楊菊雲攜帶兒子吳某(當時不滿1歲)逃離簡陽。9月4日中午,吳德祿繼父魏某去吳德祿家中,發現吳德祿被殺死在床上,於是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隨即開展了屍體檢驗、現場勘查等調查工作,並於9月26日立案偵查,但未對楊菊雲採取強制措施。
【核准追訴案件辦理過程】
楊菊雲潛逃後輾轉多地,後被拐賣嫁與安徽省鳳陽縣農民曹某。2013年3月,吳德祿親屬得知楊菊雲聯繫方式、地址後,多次到簡陽市公安局、資陽市公安局進行控告,要求追究楊菊雲刑事責任。同年4月22日,簡陽市及資陽市公安局在安徽省鳳陽縣公安機關協助下將楊菊雲抓獲,後依法對其刑事拘留、逮捕,並通過簡陽市人民檢察院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
簡陽市人民檢察院、資陽市人民檢察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先後對案件進行審查並開展了必要的調查。2013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楊菊雲核准追訴。
另據查明:(一)楊菊雲與吳德祿之子吳某得知自己身世後,懇求吳德祿父母及其他親屬原諒楊菊雲。吳德祿的父母等親屬向公安機關遞交諒解書,稱鑒於楊菊雲將吳某撫養成人,成立家庭,不再要求追究楊菊雲刑事責任。(二)案發地部分民眾表示,吳德祿被殺害,當時社會影響很大,現在事情過去二十多年,已經沒有什麼影響。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楊菊雲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死刑。本案雖然情節、後果嚴重,但屬於因家庭矛盾引發的刑事案件,且多數被害人家屬已經表示原諒楊菊雲,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楊菊雲之子吳某也要求不追究楊菊雲刑事責任。案發地民眾反映案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已經消失。綜合上述情況,本案不屬於必須追訴的情形,依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決定對楊菊雲不予核准追訴。
【案件結果】
201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對楊菊雲不予核准追訴決定。2013年7月29日,簡陽市公安局對楊菊雲予以釋放。
【要旨】
1.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經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犯罪嫌疑人沒有再犯罪危險性,被害人及其家屬對犯罪嫌疑人表示諒解,不追訴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恢復正常社會秩序,同時不會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訴。
2.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案件,偵查機關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機關報請核准追訴並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必須追訴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