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聯合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聯合公報是由菲律賓在1975年06月09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75年06月09日
  • 生效日期:1975年06月0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聯合公報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75年6月9日
生效日期1975年6月9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為了促進中菲兩國人民之間的傳統友誼,決定自本公報簽字之日起互相承認並建立大使級的外交關係。
二、兩國政府認為,一個國家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制度,只能由這個國家的人民自己選擇,不應受到外來干涉。它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經濟、政治和社會制度的不同不應妨礙兩國和兩國人民按照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的原則和平共處並建立和發展和平友好關係。
兩國政府同意在上述原則基礎上,通過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兩國政府一致認為,一切外國侵略和顛覆以及任何國家控制別國或干涉別國內政的一切企圖都應受到譴責。它們反對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在世界上任何地區建立霸權和勢力範圍的圖謀。
兩國政府同意互相合作,以達到上述目的。
三、菲律賓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關於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場,並決定在本公報簽字之日起一個月內從台灣撤走一切官方代表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菲律賓共和國政府,並同意尊重菲律賓共和國的獨立和主權。
兩國政府承認並同意尊重對方的領土完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認為,凡已取得對方國籍的本國公民,都自動失去了原有國籍。
五、兩國政府同意採取積極措施發展它們之間的貿易和經濟關係。兩國政府商定將在各自需要和平等互利原則的基礎上商談並締結貿易協定。
六、兩國政府注意到文化交流對發展兩國人民間的互相了解和友誼的重要性。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商定,按實際可能儘快互相委派大使,並根據國際慣例在互惠的基礎上在各自首都為對方使館的建立和履行職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菲律賓共和國
國務院總理總統
周恩來費迪南德·埃·馬科斯
(簽字)(簽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九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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